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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28 2页 doc 10KB 1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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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建发〔2020〕9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2日沈阳市房屋和市...
《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建发〔2020〕9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2日沈阳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辽宁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住建〔2019〕13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103号)、《沈阳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沈建发〔2019〕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及农民工工资代发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与其它款项实行分开账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由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要求共同确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试点银行。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开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第二章工资分账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设立工资专户、银行代发工资、拨付工资费用比例(金额)及拨付周期等内容。工资费用比例(金额)由双方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进行约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0%,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将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按要求在项目所在地选取由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银行开设工资专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施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全称)+工资专户”。并与银行签订工资专户,约定工资专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只能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资专户开户手续时,应提交工程施工合同,当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的合同提交其所在银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资专户协议作为银行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依据。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入网注册、登录沈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专户委托协议等相关信息的录入,经所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行办理开工或复工手续。第三章代发工资管理第六条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时,需约定工资费用结算方式,明确工资款拨付数额和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确保按时足额完成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代发工作。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工资专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统一组织为进场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其工资账户开户银行应与工资专户开户银行为同一家银行。在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第八条分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工作,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配备和指定足够数量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实名制平台”数据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和系统操作管理工作,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向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开。对于用工不足1个月的临时劳务人员,实行银行按月代发有困难的,可与农民工约定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报工资专户银行,依据上报的农民工工资表从专户中支出临时性工资。第十条试点银行应及时掌握对应建设项目工资专户内资金存量和拨付进度,按照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于2个工作日内将对应项目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时足额向工资专户拨付工资费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需妥善保存其开设、使用工资专户、代发工资等有关资料以备查。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用工管理和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凭据和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监督实名制落实情况,每月按时审核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进度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工资专户试点银行应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和注销等服务流程,工资专户资金管理按照约定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及时通过“实名制平台”服务端口对所委托的建设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及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运用平台欠薪预警系统对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专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第五章行政部门第十六条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运用“实名制平台”欠薪预警功能和监管大数据分析研判,实时掌握全市在建项目实行工资分账和银行代发工资落实情况,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和案件,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项目单位实行重点监控。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借助“实名制平台”智慧管理功能,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监管,将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工资专户等情况作为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重要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属于复工备案的,需具备上述条件后再办理复工手续。第六章处罚与惩戒第十八条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通过“实名制平台”进行监管和定期检查抽查,发现建设项目未按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用人单位及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列入人社、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工资专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银行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工资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户有关材料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内容和相关条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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