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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PPT课件

2021-10-27 110页 ppt 1MB 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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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PPT课件前言:课程开设的意义随着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技术与质量要求日益增长,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医学生在临床的学习中,由于从医经验少,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甚少,致使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患者不满而引发纠纷时有发生。因此,高等医学院校及早实施医疗纠纷防范教育是医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将医疗纠纷防范教育,纳入在校医学教育课程,做到医疗风险防线教育关口前移,是行之有效的手段。*第一部分医疗纠纷概述*一、医疗纠纷现状*“奇葩遗书”*一、如果手术出了意外事故死亡:1.必须由院方最低赔偿三十万元。2.赔偿未到位,尸体坚决不出人民医...
医疗纠纷PPT课件
前言:课程开设的意义随着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技术与质量要求日益增长,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医学生在临床的学习中,由于从医经验少,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甚少,致使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患者不满而引发纠纷时有发生。因此,高等医学院校及早实施医疗纠纷防范教育是医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将医疗纠纷防范教育,纳入在校医学教育课程,做到医疗风险防线教育关口前移,是行之有效的手段。*第一部分医疗纠纷概述*一、医疗纠纷现状*“奇葩遗书”*一、如果手术出了意外事故死亡:1.必须由院方最低赔偿三十万元。2.赔偿未到位,尸体坚决不出人民医院大门。二、后事安排:1.不管赔偿多少到位,先抽三万给勇军的母亲做生活开支。2.除一切费用外,剩余的现款给勇军兄妹二人平分。3.办丧事总费用不超过三万元,不唱戏,不搞乐队,时间不超过5天。*2015年5月9日,一条微信引爆了朋友圈,然后扩散到整个网络:汨罗市人民医院医生做完手术后,给手术室地板进行消毒的时候,意外捡到一名60多岁的男性膀胱结石患者的遗书,患者在遗书中叮嘱其子女,如果手术意外导致死亡,必须向医院索要不低于30万元的赔偿,否则遗体绝不移出医院大门。**在周口太康县人民医院门前发生了令人沉痛和震惊的一幕,医生和护士被逼着轮流抱着一名幼儿的尸体,孩子家人在一旁指责、谩骂和威胁*2009年6月21日,南平第一医院80年来最惨烈的一天,20余名医护人员被打伤。广东医患关系1周“三重门”震惊全国。2011年10月31日,广州“录音门”,患者家属坚持全程录音。2011年11月3日,佛山“乌龙门”,早产儿当死婴抛弃。2011年11月4日,潮州“砍杀门”。*2011年9月21日,武汉协和医院一名七旬患者因病情复杂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纠集数十人持械闯入医院;2012年3月23日,一名男子闯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办公室,抡刀砍向正在埋头工作的医务人员,造成1死3伤;2012年4月13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邢志敏在诊室被一名男子刺伤颈部……2012年11月29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名医生被人用斧头砍伤致死,** 2013年9月23日上午九点半左右,一名20多岁的男性患者,身高1米7左右,偏瘦,身着黄色T恤衫,白色鞋子,他来到医院美容科与手术医师咨询术后恢复情况,与医生说:“种植的胡须处有红点,是否手术失败,会不会留下疤痕。”医生诊断为“毛囊炎”,并对该男子进行了详细解释,说这种情况大概6个月左右可以自然消失,该男子随后离开诊室。医生述当时未见其有过激行为、语言以及异常情绪,出了诊室门口还和导诊的护士聊天,说自己是做厨师工作的,之后突然就拿出刀砍伤在走廊与其聊天的两名护士,正巧有一名导诊护士经过,该男子见状也将其砍伤。三名伤者分别是护士冯苗苗、彭芬、李海兰,她们的面部、头部和手部等处受到不同程度的砍伤。*湖南省人大科员等人殴打医生6月2日,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一起医患纠纷。院方称,怀孕5个月的被打护士谭小飞被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医生王雅颅脑损伤。舆论关注的焦点还有,打人者欧阳富胜是湖南省人大干部,被媒体形容为“长沙医护人员被打,打人者为省人大公务员”。死者欧阳夏的家属则认为,值班医护人员耽误了抢救时间,医院缺乏必要的抢救设备,导致了患者死亡。*5月28日,34岁患者欧阳夏因病至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十二病室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病毒性肝炎、肺癌。但家属称肺癌还未确诊。30日,医院下达病重通知书。6月2日凌晨4时许,欧阳夏病情恶化院方实施抢救,4时52分,欧阳夏抢救无效死亡。在患者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家属认为医护人员抢救措施不力,存在失职行为,为此个别家属情绪失控,当场推、打值班医生王雅、护士谭小飞。其中,家属欧阳某某多次在病房、医生办公室等处推、打值班医生王雅,并强行将王雅拖至死者病床前向死者下跪数分钟。6月6日,欧阳某某被刑拘*湖南中医药大学女教师彭智凤治疗骨折后死亡医院称不理解可走法律途径大学女教师平地摔一跤,住进本校附属医院时诊断为右腿膝盖骨骨折,快要治疗好准备出院时却突然因下肢深静脉血栓导致肺栓塞死亡。日前,湖南长沙市民李扬帆遭遇了爱妻离世的人间悲剧,其多方追问求证妻子死亡的真正原因。李扬帆称,自己从来不愿增加医患矛盾,但却呼吁医院方能重视在病人治疗和预防方面的诸多漏洞。毕竟生命宝贵,不可重来。  李扬帆的妻子彭智凤,今年41岁,在湖南中医药大学从教十余年,日前一次意外不慎跌倒,造成膝盖骨折。在该校下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附二)治疗两周后,不幸去世。对此,家人非常不理解,彭智凤没有其他恶性疾病,摔跤造成骨折,顶多是残废,怎么也想不到会与死亡联系在一起。李扬帆通过律师多番调查后称:医院在预防治疗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尤其一级护理形同虚设,原本半个小时需要护理一次的,结果长时间也没看到护士来护理,并没有提供相应专业性的护理。*准备出院时突然死亡  8日上午,在中医附二,李扬帆告诉记者,妻子离世后,虽然自己很悲愤,但他并没有丧失理智,也没有去医院闹,但是如果他不站出来,他没办法告慰老婆的在天之灵,没办法给他年仅13岁的女儿一个交代,他之所以站出来,更为了杜绝因为医生护士的麻木,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李扬帆介绍,5月30日,妻子彭智凤摔了一跤,膝盖骨骨折,因为妻子是湖南中医药大学的老师,出于对自己学校下属医院的信任,所以将妻子送到中医附二骨科治疗。彭智凤住院后,院方安排的护理级别是一级护理,为了更加爱护妻子,李扬帆不但自己和岳母亲自照顾,还专门请了护工看护,大约住院了两个星期,妻子恢复情况不错,准备出院。*“快出院的时候,我老婆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馄饨,也跟病友留了电话,还称出院后想换一台车”。6月15日早上,在跟护工结完账后,李扬帆开玩笑跟妻子说,“请护工,这么容易的工作,还要150块钱一天,不如给我。”彭智凤戏称,“给你250,要不要?”  这本是夫妻之间很轻松的调侃,没想到竟成妻子彭智凤的临终遗言。几分钟后,彭智凤大汗淋漓,脸色苍白,呼吸困难,深度昏迷,转入中医附二ICU病房。  6月16日,彭智凤又转院湘雅医院中心ICU病房抢救。6月19日,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李扬帆说,“听女儿同学讲,我女儿经常跑到厕所里嚎嚎大哭”!女儿质问,“爸爸,当时怎么不送到湘雅去?”*住院:无其他致死个人因素  从一次意外膝盖骨骨折到突然死亡,彭智凤的死因让家属充满疑惑,彭智凤术前除了贫血并没有其他的病,在医院做了全身检查也没有发现问题。记者仔细查看了彭智凤短短半月的住院情况记录如下:  中医附二《入院记录》中写道:患者自述今日上午(5月30日)11时行走时不慎摔倒,右膝跪在地上,当即感到右膝胀痛、活动困难、经休息无缓解,遂来我院急诊科就诊,照片显示右髌骨骨折。病人自诉既往有贫血病史,未予系统治疗,否认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内科疾病,否认有肝炎结核等传染病史、否认有重大手术及输血史,有青霉素过敏史。*病历记录》中记录:患者于2015年6月3日上午9点半行右髌骨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采用CSEA麻醉,手术顺利,手术经过详尽手术记录,于上午11点20安返病床。术后恢复尚可,6月15日8时20分,在床边进行下肢功能活动后突发大汗淋漓,意识淡漠、面部苍白等。  西医诊断:1、心肺复苏术后;2、心跳呼吸骤停查因:急性肺栓塞?3、休克查因:梗阻性?心源性?感染性?4、缺血缺氧性脑病,弥漫性脑水肿,脑疝形成?5、多器官功能衰竭;6、右髌骨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后;7、中度贫血;8、高钾血症。出院医嘱:转外院继续治疗。  湘雅医院最后诊断: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疝,肺栓塞,髌骨骨折,手术后状态,急性肾功能不全,盆腔肿瘤。6月19日,医院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二、医疗纠纷的概念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三、医疗纠纷的原因一、政府投入不足二、社会原因三、医方原因四、患方原因*四、医疗纠纷的影响对医疗单位对医护人员对社会对患者及家属*五、医疗纠纷的化解一、政府方面二、社会方面三、医方方面四、患方方面五、他山之石*六、医疗纠纷重要法律法规检视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9.临床输血技术规范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5.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6.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7.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规定18.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医疗产品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患者隐私保护制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立法目的规定在总则第一条:有四个目的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立法背景:医患矛盾成为社会焦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老定义比较:主体变化、范围扩大(从活动范围到损害后果范围两方面扩大)、明确行为违法性、取消“医疗差错”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行为违法性与过失损害后果过失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分级依据后果严重程度而分为四级一级:残废、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其他的明显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事故的预防一般预防措施医疗质量监控机制防范制度报告制度病历书写规定禁止性规定病人对病历资料的权利病人的知情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一般预防措施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的教育、培训义务*医疗质量监控机制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责: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执业情况、接受患者投诉、提供咨询服务*防范预案制度目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院内报告制度行政报告制度*院内报告程序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员)—机构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员职责:立即调查、核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向患者通报、解释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相关处理*行政报告程序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须12小时内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为二级以上三人以上损害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病历书写规范按卫生部规定书写、保管病历资料抢救病历6小时内据实补记*禁止性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抢夺病历资料*病人对病历资料的权利有权复印、复制范围: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要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并加盖印章复印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可以收工本费*病人的知情权及医方的告知义务病人的知情权医方的告知义务: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时解答其咨询告知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行为处理预案制度防止损害扩大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实物证据明确死因尸体处置*处理预案制度目的在于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主要是相应的医疗措施要跟上*封存病历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可以是复印件由医方保管*封存实物证据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封存实物医方保管需要检验的,双方共同指定;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输血引起的,供血机构到场*明确死因48小时内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处长至7日尸检应经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有资格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派人观察拒绝尸检的,拒绝方承担责任*尸体处置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逾期,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备案,可按规定处理目的:保护医疗秩序*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鉴定的启动程序鉴定机构及其设置鉴定的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鉴定机构的组织办法与组织过程鉴定程序与期间鉴定材料鉴定的证据与证明规则鉴定结论的形成及其内容鉴定的费用问题*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启动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主动启动、被动启动当事人启动司法启动*鉴定机构及其设置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地巿医学会,初次鉴定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鉴定的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属地原则级别管辖*鉴定机构的组织办法与组织过程专家库:专家资格、不受地域限制、合议制回避制度单数法医参加异地专家*鉴定程序与期间受理起5日内,通知提交材料收到通知10内,提交材料、书面陈述、答辩收到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医学会可组织调查鉴定中的陈述与答辩*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鉴定的证据与证明规则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门诊病历*鉴定结论的形成及其内容过半数通过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提交的材料和调查的材料;三、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五、因果关系;六、责任程度;七、等级;八、医学建议。*鉴定的费用问题属于医疗事故,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提出方支付*列举排除医疗事故紧急情况下,紧急避险病情异常、体质特殊现有条件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不可抗力*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行政义务行政处理的启动及期间行政权限行政处理程序鉴定结论的行政效力结果报告制度*医疗事故的赔偿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的三条途径赔偿原则赔偿项目*罚则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处理机构的行政责任患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附则计划生育机构的适用问题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生效、效力、溯及力问题*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辨析*《侵权责任法》是部什么法律?*《侵权责任法》迄今为止涉及医疗领域的最高位阶的法律侵权责任法是构筑民法体系的支柱之一我国是第一个在《侵权责任法》专章(第七章)对医疗损害做出单独规定的国家:2010年7月1日实施,54条-64条*医疗侵权责任概念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责任替代医疗事故发生在诊疗活动中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知情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认定主要标准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临床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规范,也包括基于医务服务合同而产生的特别约定义务;还有医疗水平标准)*医疗损害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1、责任范围不同——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医疗事故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责任人:故意、过失过失其他相同*《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2、规则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除3种特殊情况,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则。*《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3、赔偿标准不同《侵权责任法》增加“死亡赔偿金”项目。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4、鉴定机构不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将可能会逐渐被司法鉴定取代。*《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5、医务人员的要求不同—第五十条是否尽到合理的诊疗医务: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任务。《条例》—做了还是没做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做的合不合格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与《条例》不同点6、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非专章部分相关条文解读*什么是民事权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精神损害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2012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立法背景2011年,我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虽然大部分医疗纠纷都能够合法合理地处理和解决,但是也有少数患者或者其家属采取举重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机制。另外,从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医疗行为是涉及患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依法维护遗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件大事。*二、制定《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围绕提高医院管理质量和水平、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畅通医疗纠纷解决渠道,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提高化解医疗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三、《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二)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积极预防医疗纠纷一是着力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二是加强医患双方沟通。三是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引发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纠纷的现场处置工作。*二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责任。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处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处置。*三是明确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采取协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是明确了禁止性行为。针对实践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者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患方不得采取的四类行为。*(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四)坚持民主、科学原则*第二部分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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