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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2-03-15 2页 doc 27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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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新编规章制度范本系列PracticalDocumentSeries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总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前言:本管理制度文档用于为求得最大效益,在管理实践活动中制定的各种带有强制性义务,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项规定或条例的实施,从而实现充分发挥出来集体的力量并将他们最优化地组织起来。可在下载后完成编辑和调整,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新编规章范本系列PracticalDocumentSeries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总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前言:本管理制度文档用于为求得最大效益,在管理实践活动中制定的各种带有强制性义务,并能保障一定权利的各项规定或条例的实施,从而实现充分发挥出来集体的力量并将他们最优化地组织起来。可在下载后完成编辑和调整,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l《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l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1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年。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的生产。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十九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  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六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险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介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年7月1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  一、图样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比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二、材料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应正确无误。  4.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5.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检查审批手续。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1)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抽查产品射线探伤底片,数量不得少于该台射线探伤底片总数的30%。审片工作应在热处理前或液压试验前完成。主要检查底片评定结果正确性和底片质量。返修底片必须检查。对所抽查的底片应在上面适当位置做出标记或在《监检项目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片号。  六、检查最终热处理前的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热处理后,应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七、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装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打监检钢印。  八、检查安全附件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九、检查气密性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十、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正确、齐全,最终签发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无误。竣工图能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如竣工固有修改,签字手续应齐全。  十一、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参数,应符合该产品设计图样的要求。  十二、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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