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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2020-09-20 1页 doc 28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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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远东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2、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答: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远东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2、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答: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具体讲,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4、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5、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答:在行政管理活动中:(1)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6、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肯干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硬骨头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进行活动。7、简述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答: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分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8、行政授权的特征答:(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提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9、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存在很大差别。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则有,具体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11、行政行为的特征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所决定的。(3)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12、简述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答:(1)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14、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答:(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15、简述行政的特征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16、简述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答:(一)行政主体的权利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4、制裁权。??(二)相对方的权利1、获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18、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答: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处罚的租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19、简述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意义和作用答:1。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权力失衡与变异;2.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专制独裁;3.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扼制腐败;4.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21.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22.简述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答: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诉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4.必须在法宝的期限内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起诉。23.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25.简述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答:确定行政先行处理的制度,其主旨在于便利人民。它的优越性是:1.将行政机关能够解决的赔偿争端利用行政手段在内部处理。其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2.行政先行处理大大疏减了诉源,减轻了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3.它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能调动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27.简述起诉的条件答: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职权行为起诉。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起。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28.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答:(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29.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宝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30.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答:(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1.简述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答:《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3种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信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差点儿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2.简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33.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答: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4.简述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答:1)一般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共同管辖?(A)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答: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36.简述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答: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自始自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37.简述行政诉讼中诉讼证据的排除答: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采用下列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38.简述行政起诉的条件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6)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39.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③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⑤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40.简述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与其它部门法相比较,有下列五个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1.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答: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42.简述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3、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法源共有以下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根据。我国宪法所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及基本职权、职责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公民在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的规范。(2)法律。作为行政法主要渊源的法律,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一项法律的全部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规范。二是某一项法律,只有其中一部分和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是行政法最主要的渊源,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不全部是行政法规范,它们也可以是其它部门法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此外,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行政内容的也是行政法的法源。4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4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内容是什么?答: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内容有:(1)法律依据。首先应明确本法是依据什么法律制定的。(2)隶属关系。即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责权关系。这是行政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我国目前有三种隶属关系:一是垂直领导。二是业务指导。三是双重领导。(3)职责权限。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即该机关的职责;行政权力的范围,即该机关的权限。明确划分职责权限,行政管理最基本的原则之一。(4)任职期限。行政机关组织法对于行政首脑任职期间应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过长,也不宜过短。(5)机构设置。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行政组织法对此应作明确规定。(6)人员编制。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人员定额是数量限制;人员结构是各类人员的合理比例,包括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年龄等方面的结构比例。4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此谓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1)罢免。指按照法律规定,有罢免权的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因违法失职,不宜继续担任原行政工作人员所实行的一种措施。(2)撤职。是有权机关对违法失职公务员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3)辞去领导职务。指公务员因某种原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决定权的机关请求不再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行为。(4)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当事人的职务。(5)降级。指公务员从较高的职务被调至较低的职务。(6)转职。指原职务不变,但变更职务关系的性质。(7)调职。也叫调动工作。即把公务员调到另一种岗位担任相同的职务。(8)升职。公务员依法从低职位调到高职位担任职务。50、行政委托的特征。答:一,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二,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三,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51.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被授权组织具有。具体区分如下:(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与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予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予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2.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个部分构成?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53.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答:(1)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因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草案,经过公开的讨论、听证以后,更有利于公众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和认同。别外各种途径的参与制度如书信、磋商、座谈、调查、采访等,能使公众有足够的机会参与制定活动,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使行政立法文件真正做到集思广益。(2)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同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没有很好地遵循公开原则和制度,并有可能造成违法或侵权的后果时,能够及时地发现,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及其所制定的规范的权威,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54.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什么?答:行政许可的特点有:(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并不因行政相对方准备从事某项活动就主动地颁发行政许可证。(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相对方某种不作为义务使相对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不予批准和证明。55.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答:(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法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2)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实行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56.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答: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58.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61.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在我国,行政诉讼由以下五要件构成:(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6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答:《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63、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答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64.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答: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65.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答:具有以下特征:(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66,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答:法院不能采用下列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67.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答:两者的区别在于:(1)提前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2)提起的条件不同。只有发现已经发生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3)有无期限限制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上诉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提出。(4)审理的主体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5)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6)程序的性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定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司法原则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6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不依据有:(1)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与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据。此外,《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70.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答: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但机关行为有两种可能: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出现时,公务员的行为属于机关民事行为;如果机关以公务机关身份出现,公务员行为则属于公务行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71.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枸束。其中第1个特征,既是指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72、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一,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二,必须依法进行;三,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四、是行政主体就行政管理所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3、行政处罚的特征。行政处罚的特征。答:一,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二,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三,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一,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二,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三,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7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朋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75、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答: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三,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76、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答:一,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其它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二,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三,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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