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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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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
企业会计准则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 生物资产》。 (四)建造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 1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 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 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 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 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 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 2 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 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 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 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 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 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 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 3 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 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 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 回金额。 第九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 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 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 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 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 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 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 置费用后的金额。 4 第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 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 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 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 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 5 年,企业 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 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 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 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 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 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 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 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 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 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 5 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 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的必要 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 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 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 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 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 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 备。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 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6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十八条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 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 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 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 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 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 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 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 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 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7 第十九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 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 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 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 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 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 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 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 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 中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 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 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 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 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 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8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 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 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 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 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 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 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 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 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 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 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 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 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9 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 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 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 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 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 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 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35 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 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 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 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10 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 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 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 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 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 第二十五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 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 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 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 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 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 息: (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11 (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 减值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 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 额。 (一)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 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 告分部。 (二)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 同)的,应当披露: 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3.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 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 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二)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 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 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现 12 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一)、(二)和第二十七条(二)第 2 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予以披露。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基础确定。 第三十条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 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资产组 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应当披 露: (1)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 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 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13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 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 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 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 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 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二)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 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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