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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练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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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练习2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备案号:J14283-20182018-05-30发布2018-09-01实施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DB62/T3146-2018甘肃省地方标准DBThetechnologycodeinintegrationofbuildingandphotovoltaic统一书号:155160·1433定价:17.00元甘肃省科学院自然能源研究所甘肃绿色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太阳能风能协会甘肃海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
单证练习2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备案号:J14283-20182018-05-30发布2018-09-01实施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DB62/T3146-2018甘肃省地方标准DBThetechnologycodeinintegrationofbuildingandphotovoltaic统一书号:155160·1433定价:17.00元甘肃省科学院自然能源研究所甘肃绿色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陇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太阳能风能协会甘肃海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前言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甘建标[2015]137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太阳能资源;4光伏系统设计;5光伏建筑设计;6光伏系统安装;7环保、卫生、安全、消防;8工程验收;9运行管理与维护等。本规程由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甘肃省科学院自然能源研究所和甘肃绿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甘肃省科学院自然能源研究所《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编制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路20号,邮编730046,电子邮箱:gsgreenbuilding@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4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刘叶瑞刘孝敏田凌何炜杨一栋喜文华李世民徐平乔俊强马岷成吴继祖林玮胡斌李德荣金光辉刘胜岳亭龙刘宏明毛明强李涛5目次1总则……………………………………………………………12术语……………………………………………………………23太阳能资源……………………………………………………43.1一般规定……………………………………………………43.2参考气象站基本条件和数据采集………………………………43.3太阳辐射观测数据验证与分析…………………………………54光伏系统设计…………………………………………………64.1一般规定……………………………………………………64.2系统分类……………………………………………………74.3系统设计……………………………………………………74.4配电电气系统…………………………………………………94.5系统接入电网………………………………………………104.6电能储存系统………………………………………………115光伏建筑设计…………………………………………………125.1一般规定……………………………………………………125.2规划设计……………………………………………………135.3建筑设计……………………………………………………135.4结构设计……………………………………………………155.5电气设计……………………………………………………166光伏系统安装…………………………………………………186.1一般规定……………………………………………………186.2基座…………………………………………………………196.3支架…………………………………………………………2076.4光伏组件与方阵……………………………………………206.5电气系统……………………………………………………216.6系统调试……………………………………………………217环保、卫生、安全、消防………………………………………237.1环保、卫生…………………………………………………237.2安全…………………………………………………………237.3消防…………………………………………………………248工程质量验收…………………………………………………258.1一般规定……………………………………………………258.2基础工程……………………………………………………328.3支架工程……………………………………………………338.4光伏组件及方阵工程…………………………………………348.5逆变器………………………………………………………378.6系统电气工程………………………………………………378.7系统检测与试运行…………………………………………399运行管理与维护………………………………………………409.1一般规定……………………………………………………409.2维护管理……………………………………………………40本规程用词说明…………………………………………………42引用标准名录……………………………………………………43附:条文说明………………………………………………………4581总则1.0.1为规范光伏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工程,以及在既有工业与民用建筑上安装的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1.0.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工程设计应纳入建筑规划与建筑设计,建筑与光伏系统同步施工,同步验收。1.0.4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2术语2.0.1光伏电池PVcell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器件,也称太阳电池(solarcell)。2.0.2光伏组件PVmodule由若干光伏电池进行内部联结并封装、在阳光下能输出直流电流、最基本的光伏发电单元,也称太阳电池组件(solarcellmod-ule)。2.0.3通用型光伏组件buildingattachedphotovoltaicmodule在屋顶或墙面上架空安装的光伏组件。2.0.4构件型光伏组件elementalphotovoltaicmodule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独立成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如以标准普通光伏组件或根据建筑要求定制的光伏组件构成雨篷、遮阳、栏板等构件。2.0.5建材型光伏组件materialphotovoltaicmodule将太阳能电池与瓦、砖、卷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卷材、玻璃光伏幕墙、光伏采光顶等。2.0.6光伏组件倾角PVmoduletiltangle光伏组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2.0.7组件串PVstring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多个光伏组件以串联方式连接,形成具有所需直流输出电压的最小单元。2.0.8光伏方阵PVarray2由若干光伏组件通过机械及电气方式组装成型、并安装在固定支撑装置上的直流发电单元。2.0.9光伏系统Photovoltaic(PV)system利用光伏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2.0.10并网光伏系统grid-connectedPVsystem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2.0.11独立光伏系统Stand-alonePVsystem不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也称离网光伏系统。2.0.12光伏与建筑一体化Buildingintegratedphotovoltaic(BI-PV)光伏系统与建筑物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并与建筑物功能及外观协调、有机结合。33太阳能资源3.1一般规定3.1.1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时应对项目所在地的太阳能资源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并对相关的地理条件和气候特征进行适应性分析。3.1.2对进行太阳能总辐射量及其变化趋势等太阳能资源分析时,应选择项目所在地附近有太阳辐射长期观测的气象站作为参考气象站。3.1.3当利用现场观测数据进行太阳能资源分析时,现场观测数据应连续,且不应少于一年。3.2参考气象站基本条件和数据采集3.2.1在参考气象站应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气象站长期观测记录所采用的标准、辐射仪器型号、安装位置、高程、周边环境状况,以及建站以来的站址迁移、辐射设备维护记录、周边环境变动等基本情况和时间;2最近连续10年以上的逐年各月的总辐射量、直接辐射量、散射辐射量、日照时数的观测记录,且与项目现场观测站同期至少一个完整年的逐小时的观测记录;3最近连续10年的逐年各月最大辐照度的平均值;4近30年来的多年月平均气温、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昼间最高气温、昼间最低气温;5近30年来的多年平均风速、多年极大风速及发生时间、主4导风向;6近30年来的连续阴雨天数、雷暴日数、冰雹次数、沙尘暴次数、强风次数等灾害性天气情况。3.3太阳辐射观测数据验证与分析3.3.1对太阳辐射观测数据应进行完整性检验,观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1观测数据的实时观测时间顺序应与预期的时间顺序相同;2按某时间顺序实时记录的观测数据量应与预期记录的数据量相等。3.3.2对太阳辐射观测数据应依据日天文辐射量等进行合理性检验,观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1总辐射最大辐照度小于2kW/m2;2散射辐射数值小于总辐射数值。3.3.3太阳辐射观测数据经完整性和合理性检验后,其中不合理和缺测的数据应进行修正,并补充完整。其它可供参考的同期记录数据经过分析处理后,可填补无效或缺测的数据,形成完整的长序列观测数据。3.3.4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1长时间序列的年总辐射量变化和各月总辐射量年际变化;210年以上的年总辐射量平均值和月总辐射量平均值;3最近三年内连续12个月各月辐射量日变化及各月典型日辐射量小时变化;4总辐射最大辐照度。3.3.5当光伏方阵采用固定倾角布置时,应依据电站使用年限内的平均年总辐射量预测值进行固定倾角受光面上的平均年总辐射量计算。54光伏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光伏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一部分。4.1.2光伏组件或方阵的选型和设计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发电量、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合理选用通用型、构件型和建材型光伏组件,并与建筑模数相协调,满足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4.1.3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它管线统筹设计,确保安全、隐蔽、集中布置,满足安装维护的要求。4.1.4光伏组件或方阵连接电缆及其输出总电缆应符合《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一部分:结构要求》GB/T20047.1的相关规定。4.1.5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明显防触电警示标识,有条件的应采用隔离措施。4.1.6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4.1.7光伏系统应安装计量装置,并应预留检测接口。4.1.8光伏系统应满足《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关于电压偏差、闪变、频率偏差、谐波、三相不平衡度和功率因数等电能质量指标的要求。4.1.9离网独立光伏系统应满足《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的相关要求。64.2系统分类4.2.1光伏系统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下列两种系统:1并网光伏系统;2离网光伏系统。4.2.2光伏系统按是否具有储能装置分为下列两种系统:1带有储能装置的系统;2不带储能装置的系统。4.2.3光伏系统按其太阳电池组件的封装形式,分为以下三种系统:1建材型光伏系统;2构件型光伏系统;3通用型光伏系统。4.3系统设计4.3.1应根据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电网条件、负荷性质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光伏系统为建材型、构件型或通用型。4.3.2光伏系统一般由光伏方阵、汇流箱、逆变器(限于包括交流线路系统)、蓄电池及其充电控制装置(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电能表和显示电能相关参数的仪表组成。4.3.3光伏系统中各部件的性能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应获得相关认证。4.3.4光伏方阵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建筑可利用面积及其电力负荷确定光伏系统的类型、规格、装机容量;2尽量采用最佳倾角,且便于清除灰尘,保证组件通风良好的原则确定光伏组件的安装方式;73根据逆变器的额定直流电压、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范围、光伏组件的最大输出工作电压及其温度系数,确定光伏组件的串联数(或称光伏组件串或组串);4根据总装机容量及光伏组件串的容量确定光伏组件串的并联数;5同一组串及同一子阵内,组件电性能参数宜尽可能一致,其中最大输出功率Pm、最大工作电流Im的离散性应小于±3%;6建材型光伏系统和构件型光伏系统在建筑设计时需统筹考虑电气线路的安装布置,同时保证每一块建筑材料型光伏组件和建筑构件型光伏组件金属外框的可靠接地。4.3.5光伏汇流箱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光伏汇流箱内应设置汇流铜母排或端子;2每一个光伏组件串应分别由线缆引至汇流箱内,分别设置直流分开关和直流主开关;3光伏汇流箱内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4光伏汇流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宜选择室内干燥的场所。设置在室外的光伏接线箱应具有防水、防腐措施,其防护等级应为IP65以上。4.3.6独立光伏系统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应根据交流侧负荷最大功率及负荷性质选择。4.3.7并网光伏系统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容量确定;并网逆变器的数量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及单台并网逆变器额定容量确定。并网逆变器的选择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启停功能、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功能和防止孤岛功能;2不带工频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保护功能;3无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接地检测功能;4具有并网保护装置,与电力系统具备相同的电压、相数、相8位、谐波、频率及接线方式;5应满足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4.3.8直流线路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耐压等级应高于光伏方阵电压的1.25倍;2额定载流量应高于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应高于光伏方阵的标称短路电流的1.25倍;3满发状态下,线路电压损失应控制在3%以内。4.3.9光伏系统防雷和接地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光伏系统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2光伏系统和并网接口设备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SJ/T11127的相关规定。4.3.10建材型光伏系统中建材型光伏组件必须具备建筑材料本身固有的功能,且对原有的建材功能无影响。4.3.11构件型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构件型光伏组件必须具备建筑构件本身固有的功能,且对原有的功能无影响;2构件型光伏系统为保留建筑构件本身固有的功能时,如影响到组件接受太阳辐射的一致性,对每一串组件需用阻塞二极管隔离,或单独使用控制器或者逆变器。4.4配电电气系统4.4.1对于需要变配电间的大中型并网光伏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并网光伏系统变配电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的相关要求;92光伏系统的变配电间应根据光伏方阵规模和建筑物形式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布置;3光伏系统的变压器宜选用干式变压器。4.5系统接入电网4.5.1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并网应满足当地供电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4.5.2光伏系统以低压方式与公共电网并网时,应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的相关规定。4.5.3光伏系统以中压或高压方式(10kV及以上)与公共电网并网时,电能质量等相关部分应参照《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光伏系统并网点的运行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110%时,光伏系统应能正常运行。4.5.4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断路开关,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4.5.5并网光伏系统的安全及保护要求可参照《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2光伏系统应根据系统接入条件和供电部门要求选择安装并网保护装置,并应符合《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20046的相关规定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的功能要求;3当公用电网电能质量超限时,光伏系统应自动停止向公共电网供电。4.5.6并网光伏系统的控制与通信应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配置相应的自动化终端设备与通信装置,采集光伏系统装置及并网线路的遥测、遥信数据,并将10数据实时传输至相应的调度主站;2在并网光伏系统电网接口/公共联络点应配置电能质量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将可测量到所有电能质量参数(电压、频率、谐波、功率因数等)传输至相应的调度主站。4.5.7并网光伏系统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关口计量点设置原则确定电能计量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光伏系统在电能关口计量点配置专用电能计量装置;2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相关规定。4.5.8应急电源的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解列,并切断光伏系统供电的非特定负荷;2开关柜(箱)中的应急回路应设置相应的应急标志和警告标识;3光伏系统与电网之间的自动切换开关应选用不自复方式。4.6电能储存系统4.6.1电能储存系统宜选用寿命长、充放电效率高、自放电小等性能优越的蓄电池。4.6.2电能储存系统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和《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的相关要求。115光伏建筑设计5.1一般规定5.1.1应用光伏系统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其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场地条件、建筑功能、所在地区的气候及太阳能资源条件等因素,确定建筑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满足光伏系统设计和安装技术要求。5.1.2应用光伏系统时,应结合建筑的功能、外观、安装场地以及周围环境条件,合理选择光伏系统类型及组件的色泽,光伏产品与建筑设计各专业应密切配合,共同确定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应用位置,不得影响安装部位的建筑功能,外观应与建筑统一协调,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5.1.3安装在建筑各部位上的光伏组件,应配置带电警告标识及电气安全防护设施。单独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组件除应配置带电警告标识及电气安全防护设施外,还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热工、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等建筑功能要求。5.1.4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电气安全的复核。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应满足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和热工要求。5.1.5安装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光伏组件损坏、坠落的安全防护设施。5.1.6建筑与结构设计应为光伏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提供必要的空间与条件。5.1.7建材型、构件型光伏组件的建材、构件按建筑使用年限设12计;通用型光伏组件的使用年限应不小于25年。5.2规划设计5.2.1安装光伏系统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体,主要朝向宜为南向,其布局及空间组合应为接收更多的太阳光创造条件。5.2.2应合理布置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避免建筑周围的环境景观、绿化植物及建筑投影遮挡光伏组件。且不应降低建筑本身或相邻建筑的建筑日照标准。5.2.3对光伏组件可能引起建筑群体间的二次辐射应进行预测,对可能造成的光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5.3建筑设计5.3.1安装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宜满足冬至日6h阳光不受遮挡的要求。5.3.2安装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不得影响该部位的建筑防水、排水、建筑隔热与保温效果。5.3.3光伏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5.3.4光伏组件及阵列的构造与安装应考虑光伏组件通风降温措施。5.3.5光伏组件应用在建筑平屋面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材型光伏组件应保证其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技术性能;2通用型光伏组件可采用固定式或可调节式安装支架;3光伏组件应与支架牢固连接,应符合抗风、抗震要求,其基座与屋面结构层应采用螺栓固定,并在相连的部位采取防水密封措施;4通用型光伏组件的基座及其安装方式应不影响屋面排水功能,支架基座应增加附加防水层;构成建筑屋面面层的建材型光13伏组件,除应保证屋面排水通畅外,还应具有一定的刚度;5光伏组件布置应设置维修通道与人工清洗设施,通道最小宽度为500mm;6光伏组件周围的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方阵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屋面保护层;7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屋面处应预埋或加装防水套管,并进行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5.3.6光伏组件应用在建筑坡屋面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屋面坡度设计宜取光伏组件接受阳光的最佳倾角;2通用型光伏组件应采用顺坡架空或顺坡镶嵌的安装方式,支架应与预埋件牢固连接,预埋处排水应通畅;3光伏组件顺坡镶嵌在坡屋面时,不得降低屋面围护结构的热工要求;4顺坡架空安装的光伏组件与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光伏组件安装和通风散热间隙的要求;5建材型光伏组件应具备作为坡屋面材料的保温、防水及刚度要求;6光伏组件布置应在坡屋顶屋脊处设置水平维修通道,通道最小宽度为500mm。5.3.7光伏组件布置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通用型光伏组件附设或镶嵌在阳台及平台栏板上时,宜最满足光伏系统接受更多太阳光的设计要求,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2构件型阳台栏板式光伏组件,应符合阳台栏板的高度、强度要求,并应设置电气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建筑电气安全要求;3构件型、通用型阳台栏板的光伏组件及支架应与栏板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并采取防坠落措施。5.3.8光伏组件应用在外墙面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41建材型光伏组件应满足墙体热工要求,并应满足作为外墙围护结构的功能要求;2通用型和构件型光伏组件及其支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不得影响墙体整体保温层的热工性能;3安装光伏组件的外墙应能承受光伏组件荷载,并对安装部位可能造成的墙体裂缝等隐患采取防范措施;4光伏组件安装在窗面上时,应满足采光、通风等围护结构功能要求;5具有遮阳功能的构件型光伏组件应进行遮阳性能计算,并满足室内采光的要求;6设置在墙面的光伏组件的引线应暗设,其穿过墙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节点处;7光伏组件安装在外墙上时,宜与周边建筑等墙面装饰材料、色彩、风格协调。5.3.9光伏组件安装在幕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光伏幕墙的立面造型、色泽宜与建筑造型与色泽相协调;2光伏幕墙的结构应满足《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采光、通风等围护结构的热工要求;3光伏幕墙单元组件尺寸应符合幕墙设计模数,光伏组件表面颜色、质感应与幕墙协调统一;4由光伏组件构成的雨篷、檐口与采光顶,其刚度、强度应符合功能要求,还应满足排水和防止空中坠物安全性的要求。5.4结构设计5.4.1光伏建筑工程应根据光伏系统的类型,对光伏组件的安装结构、结构构件及相关连接件进行专项结构设计。5.4.2光伏建筑结构荷载取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体形、风荷载环境比较复杂的光伏建筑工程,如15无可靠的参照依据,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风荷载。5.4.3光伏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计算以下效应:1按6度设防进行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系统自重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作用效应;2按6度以上设防进行抗震设计时,除应计算系统自重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作用效应外,还应计算地震作用。5.4.4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系统,应事先针对光伏系统安装部分既有建筑的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5.4.5光伏组件的支架应与预埋在钢筋混凝土基座中的镀锌钢连接件或不锈钢地脚螺栓固定,钢筋混凝土基座的主筋应与主体结构锚固;不能与主体结构锚固时,应设置支架基座,并采取措施提高支架基座与主体结构间的锚固力,满足风荷载、雪荷载与地震荷载作用的要求。5.4.6连接件与基座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5.4.7支架基座应进行结构稳定性、抗滑移和抗倾覆验算。5.4.8光伏方阵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其构造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规定。5.4.9支架及其它安装材料,应根据光伏系统的使用寿命选择相应的耐候材料,并采取抵御使用环境的大气腐蚀及火灾的防护措施。5.5电气设计5.5.1光伏系统宜根据系统规模设置变配电间、控制机房。5.5.2光伏系统变配电间、控制机房的形式宜根据光伏方阵规模、布置形式、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61变配电间、控制机房宜与建筑物中既有或新建的变配电间合并设计;2小型逆变器布置宜靠近光伏方阵,大型逆变器宜集中布置;3配电装置和控制柜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实验。5.5.3变配电间、控制机房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相关要求。5.5.4储能光伏发电系统宜根据容量、种类设置独立的蓄电池存放装置或蓄电池室。5.5.5蓄电池室应布置在常温、干燥、无震动、少灰尘、避免阳光直射的场所,并应满足《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的相关规定。5.5.6新建建筑应预留光伏系统的电缆通道,并宜与建筑物本身的电缆通道合并设计。5.5.7既有建筑设计光伏系统时,光伏系统的电缆通道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电气安全,桥架、线槽等电缆通道宜独立设置。5.5.8安装光伏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采取防雷措施,其防雷等级分类及防雷措施应遵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的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采用最小值;2新建建筑的光伏系统采用通用型光伏组件时,其防雷和接地应与建筑的防雷和接地系统统一设计;3既有建筑设计光伏系统时,应对建筑物原有防雷和接地设计进行验算,必要时进行改造;4安装于建筑屋顶上的光伏系统的支架应与建筑接地等电位连接。176光伏系统安装6.1一般规定6.1.1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中光伏系统施工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方案应纳入建筑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控制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2既有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编制设计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6.1.2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计文件齐备,且已通过论证、审批,并网接入系统已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备案;2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已经批准;3建筑、场地、电源、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4预留基座、预留孔洞、预埋件、预埋管和相关设施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并已验收合格。6.1.3光伏系统安装施工流程与操作方案应选择易于施工、维护的作业方式。6.1.4安装光伏系统时,应对建筑物成品采取保护措施,且安装施工完毕不破坏建筑物成品。6.1.5施工安装人员作业中应采取以下防触电措施:1应穿绝缘鞋,带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182施工场所应有醒目、清晰、易懂的电气安全标识;3不得在雨、雪、五级风及其以上时作业;4在建筑工地安装光伏系统时,安装场所上空的架空电线应有隔离措施;5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的要求。6.1.6安装施工光伏系统时还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光伏系统各部件在存放、搬运、吊装等过程中不得挤压、碰撞受损。临时放置光伏组件时,其下方要衬垫木,各面均不得受碰撞或重压;2在系统总连接时,宜选择傍晚或夜间作业,防止高压和大电流带电作业。3光伏组件的输出电缆不得发生非正常短路;4连接无断弧功能的开关时,不得在有负荷或能够形成低阻回路的情况下接通或断开;5连接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光伏系统,遇有光伏组件破裂的情况应及时设置限制接近的警示牌,并由专业人员处置;6接通电路后应避免遮挡光伏组件,防止热斑效应产生不利影响;7在坡度大于10°的坡屋面上安装施工时,应设置专用踏脚板;8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防护用品,并设置醒目、清晰、明确的安全标识。6.2基座6.2.1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设置基座。6.2.2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6.2.3在屋面结构层上现场砌(浇)筑的基座应进行防水处理,并19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要求。6.2.4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和保温层。6.2.5钢基座及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宜为不锈钢材料或进行镀锌处理,否则在支架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并妥善保护。6.2.6连接件与基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或用灌浆料填捣密实。6.3支架6.3.1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钢结构支架的安装和焊接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6.3.2支架应按设计位置要求准确安装在主体结构上,并与主体结构可靠固定。6.3.3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符合《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和《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的要求。6.3.4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6.4光伏组件与方阵6.4.1光伏组件的结构强度应满足设计强度要求。6.4.2光伏组件上应标注带电警告标识。6.4.3光伏组件或方阵应按设计间距排列整齐并可靠固定在支架或连接件上。光伏组件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6.4.4光伏组件或方阵与建筑面层之间应留有的安装空间和散热间隙,该间隙不得被施工材料或杂物填塞。6.4.5在坡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周边的防水连接构造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渗漏。206.4.6光伏幕墙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光伏幕墙应满足《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的相关规定;安装允许偏差应满足《建筑幕墙》GB/T21086的相关规定;2光伏幕墙应排列整齐、表面平整、缝宽均匀;3光伏幕墙应与普通幕墙同时施工,共同接受幕墙相关的物理性能检测。6.4.7在盐雾、寒冷、积雪等地区安装光伏组件时,应与产品生产厂家协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方案。6.4.8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组件,应根据建筑物的建设年代、建筑结构类型选择可靠的安装方案。6.5电气系统6.5.1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要求。6.5.2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相关要求。6.5.3电气系统接地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相关要求。6.5.4光伏系统直流侧施工时,应标识正、负极性,并宜分别布线。6.5.5蓄能型光伏系统的蓄电池上、下方及四周不得堆放杂物。6.5.6并网逆变器等控制器四周不得设置其他电气设备或堆放杂物。6.5.7穿过屋面或外墙的电线应设防水套管,并排列整齐、有防水密封措施。216.6系统调试6.6.1工程验收前应按照《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19064的要求对光伏系统进行调试。6.6.2光伏系统的调试应按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和整套光伏系统启动调试三个步骤进行,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电气原理图及安装接线图,确认设备内部接线和外部接线正确无误;2按光伏系统的类型、等级与容量,检查其断流容量、熔断器容量、过压、欠压、过流保护等,检查内容均符合其规定值;3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有关电气系统调整方法及调试要求,检查其工艺动作、指示、讯号和联锁装置的正确、灵敏可靠;4检查各光伏支路的开路电压及系统的绝缘性能;5上述4项检查调整合格后,再进行各系统的联合调整试验。227环保、卫生、安全、消防7.1环保、卫生7.1.1光伏系统的设备及安装应符合环保卫生的要求。7.1.2安装在屋顶的光伏组件宜采用高效环保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7.1.3光伏系统构件产生的反射光应符合《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对光污染的有关规定。7.1.4当逆变器达到50%额定负载时,在设备高度1/2、正面距离3m处的噪声应≤45dB。7.1.5在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正常工作的逆变器的电磁发射应不超过《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GB17799.3规定的发射限值;连接到工业电网和在工业环境中正常工作的逆变器的电磁发射应不超过《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GB17799.4规定的发射限值。7.1.6光伏系统使用的蓄电池宜采用密封免维护电池,存放蓄电池的场所应通风良好,必要时安装排气扇。维护蓄电池时,应符合蓄电池运行维护的相关规定。7.2安全7.2.1上人屋面安装光伏阵列的区域,临边宜设置高度不小于1.3m的防护栏杆,并有防止锚固点失效后光伏构件坠落的措施。7.2.2应在光伏阵列外围防护栏杆显著位置上悬挂带电警告标识牌。237.3消防7.3.1光伏系统安装区域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7.3.2光伏系统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7.3.3光伏系统应具有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交流侧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并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4.4.21条规定。248工程质量验收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通用型光伏系统、构件型光伏系统及建材型光伏系统(以下简称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程质量验收。8.1.2新建建筑光伏系统工程为建筑电气分部的一个子分部工程,建筑工程验收时应对光伏系统做专项验收。既有建筑安装的光伏系统应作为单位工程进行专项验收。8.1.3光伏系统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伏系统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员与施工员参加;2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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