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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可持续机制

2011-02-25 2页 pdf 81KB 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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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可持续机制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7年第 1期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07. 1 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可持续机制 □孙英伟 【摘  要 】流浪儿童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各地在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并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 ,但总的来说 ,缺乏可持续性救助保护机制 ,本文就此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流浪儿童 ;救助保护 ;可持续机制 【作者单位 】孙英伟 ,石家庄学院   流浪儿童作为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的目标人群和优先解 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已越来越受到政...
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可持续机制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7年第 1期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07. 1 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可持续机制 □孙英伟 【摘  要 】流浪儿童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各地在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并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 ,但总的来说 ,缺乏可持续性救助保护机制 ,本文就此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流浪儿童 ;救助保护 ;可持续机制 【作者单位 】孙英伟 ,石家庄学院   流浪儿童作为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的目标人群和优先解 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已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 ,随着外来人口的 增多 ,街头流浪儿童也在日趋增多 ,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 府的高度重视。为了构建和谐社会 ,践行国际条约 ,维护儿童 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方面进行了许多有 益的探索 ,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临时性的救助保护固然重 要 ,但建立一套对流浪儿童的可持续性救助保护机制更是摆 在人们面前的一个很具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 ,流浪儿童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的原因。 (一 )经济原因。根据民政部门对流浪儿童及其救助保 护现状进行的调查明 :多数流浪儿童来自农村地区特别是 贫困地区。很多农民为了寻求富裕的生活 ,携妻带子或让子 女单独到城市地区谋生 ,由于挣钱无门 ,生活贫困 ,衣食无着 而造成子女流浪 ,甚至一些父母将儿童作为乞讨的“道具 ”。 (二 )教育失当。有些家长因为孩子的学习、早恋等原 因 ,教育方式简单粗暴 ,使子女形成逆反心理 ,赌气出走 ,从而 流浪社会。有些家长由于工作等各种原因 ,无暇顾及对子女 的教育 ,加之这些孩子受到如“闯江湖 ”等社会不良习气的影 响 ,出来闯荡社会而致流浪。 (三 )家庭问题。这些孩子或者是来自父母双亡家庭 ,或 者是来自单亲、离异家庭 ,或者是来自酗酒、吸毒家庭等。 二、建立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可持续机制的必要性 流浪儿童救助管理站只能给流浪儿童一些临时性的救 助 ,对于由偶发因素引起的短期脱离家庭和学校等的流浪儿 童来说 ,这些临时性的生存庇护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对于长 期流浪、频繁流浪的儿童来说 ,救助管理站的收效显然是微乎 其微的。救助保护站的工作只是对救助保护流浪儿童工作的 一个环节 ,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儿童流浪 ,则需从救助保护这一 环节前后延伸 ,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常态化的即可持续的救助 保护机制。 (一 )注重前期预防扼制流浪儿童的产生。救助保护站 的主要工作是给正在流浪的儿童提供一些临时性的救助和保 护 ,而前期的预防主要由儿童的家庭和学校来完成 ,只有做好 前期的预防 ,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 ,流浪 儿童不可能完全消失。由于我国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及其它导 致流浪儿童产生的客观原因长期存在 ,流浪儿童在今后相当 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仅不会减少 ,还可能会有增加之势。既然 临时性的救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就必须要在事前的预 防和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这就要求我们 :一是要提高经 济发展水平 ,缩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 ,这是一个长期 的任务 ;二是要加大教育投入 ,提高公民素质 ;三是要号召全 社会都来重视家庭教育 ,减少弃婴和虐儿行为。四是建立长 效保护机制 ,如加强流出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家庭的责任、为 确实无家可归和有家不能回的儿童提供长期性的教育和保护 等。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 (二 )做好后续安置和教育工作 ,减少流浪儿童的重复流 浪。目前对流浪儿童的安置和教育工作确实存在很多困难。 首先 ,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 ,使很多有监护人但监护人监 护不力的儿童无法被收养。并且像 SOS儿童村、福利院这类 性质的机构只收养当地“生源 ”的流浪儿童和无法落实“生 源 ”的流浪儿童 ,因此 ,对异地流浪儿童而言 ,他们中很多不 符合被福利机构收养或送养的条件 ,但实际上又处于无人监 护或监护人监护不力的状态 ,被送回原籍后的流浪儿童实际 困难得不到解决 ,只有重复流浪。对一些无法查实家庭信息 的孩子目前救助保护中心尚未在法律上获得监护权 ,不能为 其找到合适的出路。而且 ,安置工作需要各部门协调解决 ,只 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各地政府一起努力 ,把工作落到实处 , 才能收到实效。其次是教育困难。目前各救助保护中心除对 流浪儿童进行生存庇护外 ,还在一定程度上开展了心理咨询 和用自己编写的教材开展非正规教育。能否让流浪儿童在受 救助期间融入社会主流生活 ,进入正规学校就读 ,能否使大龄 流浪儿童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专门技术是目前亟待解决的 问题。如果对流浪儿童仅进行单纯保护而不注重提高其生活 和生存能力 ,结果只能是让一个流浪儿童长成一个流浪汉 ,对 社会有害无益。而且 ,流浪儿童随年龄的增长 ,流浪时间增 长 ,如果不及时救助、教育和矫治 ,错过了学习文化、学习生存 技能的最佳时期 ,其再社会化将会非常困难 ,难以融入主流社 ·82·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7年第 1期 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2007. 1 会 ,也将给社会带来潜在的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三、对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可持续机制的建议 (一 )建立社区儿童状况监护网络和行动网络 ,预防儿童 流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卡萝尔 ·贝拉米说 :“孩 子们是安全和世界发展的基础 ”,“儿童的教育、健康和发展 是避免出现青年恐怖分子的关键 ”,而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 佳环境。因此 ,强化家庭在教育、培养孩子方面的职能 ,利用 社区与居民联系紧密的优点 ,建立区域性的社区儿童状况监 护网络和行动网络 ,更多地对问题家庭给予关注 ,防患于未 然 ,从源头上扼制流浪儿童的产生和再生是首要举措。其次 , 预防儿童流浪最有效的防线就是建立社区儿童状况监护网 络。社区是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 ,向政府反映儿童权利实 现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获得政府的支持 ,社区比其他社会组织 更具有优越性。建议可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或村委会组成 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委员会 ,负责指导本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工 作 ,并负责与其他部门在儿童问题上的协调工作。流浪儿童 流出要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考核范围 ,同时要在立法中确立社 区儿童状况监护制度中的干预权。这种干预权在美、法等国 均有相关立法 ,如法国法律规定 17岁以下儿童应接受义务教 育 ,如某个儿童长期滞留在家 ,社区工作者会上门了解情况并 动员家长送儿童入学 ,家长拒绝劝告将受处罚。我国社区儿 童状况监护制度也需赋予社区工作人员一定的干预权 ,在儿 童权利受到侵害而又无自我保护法律意识时 ,这种干预是非 常必要的 ,可大大降低因家庭暴力和父母把儿童乞讨当作谋 财手段类的儿童流浪几率。此外 ,在流浪儿童的教育、安置过 程中 ,儿童异地入学遇到户籍问题限制 ,须教育部门、公安部 门协助 ,可通过立法由原来的个案协商转化为政策性规定。 各部门的明确化 ,其不作为行为将会受到追究 ,从而使流 浪儿童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化。再次 ,推动建立社区行动 网络 ,加强干预手段的落实。为了防止流浪儿童的产生和曾 流浪过的儿童再度流浪 ,加快有关流浪儿童的信息交流 ,以便 使救助工作更及时、顺畅、有序 ,有必要拓展社区的功能 ,推动 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社区行动网络的建立。对于救助的流浪 儿童 ,不能一送了之 ,应纳入当地流浪儿童的监护网络 ,并应 针对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不同 ,有的放矢 ,对症下药 ,采取一 些 ,保证救助工作的实效。如对因经济原因而致儿童流 浪的 ,在将这些儿童护送回家后 ,应会同当地民政部门联合相 关部门做好对这些家庭的帮扶工作 ,解决这些孩子的生活、教 育问题。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依赖经济的发展 ,解决贫困问 题。而对因教育失当而致儿童流浪的家长 ,通常情况下也可 以将这些儿童护送回家 ,但不能一送了之 ,要通过社区做好对 这些家长的教育工作 ,如定期举办家长学习班 ,定期跟踪回 访 ,加强对这些家庭的监控 ,确保这些孩子不再重返街头。但 对家庭暴力倾向明显等不适宜在原生家庭的儿童 ,要加强干 预力度 ,如可以采取撤销家长的监护权 ,由福利院收养或长期 收留。 (二 )要避免由“流浪儿 ”变成“流浪汉 ”,加强对流浪儿 童的矫治及教育工作。救助保护中心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救助 保护机构 ,对不能及时护送回家的 ,应转交给有关兼具保护和 教育的功能的机构 ,这个机构除了为流浪儿童提供必要的衣 食住行、健康检查、医疗、心理咨询及不良行为矫治外 ,还要做 好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 ,以便使其掌握一技之长 ,最终使其能 通过劳动谋生 ,回归主流社会。因此 ,建议由上级部门牵头选 择几个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城市成立专门针对流浪儿童的保护 教育中心。流浪儿童现象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有一定的差异 性 ,并不是每个地方这一问题都很突出 ,它主要集中在流动人 口比较多的大中城市 ,因此 ,没有必要按行政区划级级设立、 区区设立 ,可以选择几个人口流动性比较大的大中城市设立 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 ,在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上做到有的放 矢 ,除了进行常规教育外 ,还要针对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进 行一些特殊教育 ,做到教育和矫治相结合。这一工作涉及多 省市 ,靠同级政府或部门的协调是难以做到的 ,最好由国家的 某一两个部委牵头 ,由国家拨专款来承办 ,或者由上级部门委 托几个在这方面有经验的城市来承办。 (三 )安置是流浪儿童彻底告别流浪生活 ,回归主流社会 的关键。对年届成年的流浪儿童来说 ,安置是一个棘手的问 题。如果不能把流浪儿童的安置问题落到实处 ,将会使前期 的救助保护工作毁于一旦。因此 ,安置问题是直接影响流浪 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得失成败的大问题。对于年届成年的流浪 儿童来说 ,出路无非就是两条 :就业和学习。劳动部门应对这 些缺乏亲属关爱的流浪儿童的未来就业问题给予特殊的关 照 ,政府应对流浪儿童的就业予以政策上的倾斜 ,以便使其自 立 ,并彻底告别流浪生活。如果流浪儿童在成年后自己有能 力继续学习和深造的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本着负责的精神 ,创 造条件 ,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对弱者的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基本任务 ,对流浪儿童的安置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 )明确法律责任 ,强化对流浪儿童的保护。对流浪儿 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 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 成年人犯罪预防法 》等法律文件 ,一些监护人对此并无系统 认识 ,如果能通过民政部未来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办法 》将 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集中列举 ,利于执法 ,对监 护人的责任心也能起到强化作用。而对虐待、遗弃儿童构成 犯罪的 ,可以直接依据《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追究其 刑事责任 ;对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流浪的单位和个人 , 可以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 20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必须有法律责任作后盾 ,只有强化有 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才能发挥法的威力 ,实现维护儿童权益 的初衷。 四、结语 流浪儿童的预防、救助、监护、矫治和安置工作是一个系 统 ,涉及到公安、民政、司法、教育等多个部门 ,需要家庭、 学校、社区及政府各部门协同共进。上述只是对流浪儿童保 护的一些粗略想法 ,要使这些问题落到实处 ,必须有相应的法 律法规作依据 ,籍此建立一种可持续的救助保护机制。由于 现行的法律机制的不健全 ,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 带来诸多不便之处 ,因此 ,尽早出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办 法》,有助于救助保护中心发挥其在救助、保护、教育流浪儿 童方面的职能 ,更好地开展工作 ,也有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工作走向制度化。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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