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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2018-05-17 3页 doc 14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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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0000-00-00 点击次数: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33号 现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主任 李荣融(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任 曾培炎(印)公 安 部 部长 贾春旺(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局长 解振华(印)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 摩托车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摩托车报废暂行规定 &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0000-00-00 点击次数: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33号 现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主任 李荣融(印)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任 曾培炎(印)公 安 部 部长 贾春旺(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局长 解振华(印)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 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 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 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 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 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 准的。 第四条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 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五条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 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 (局)、环境保护局(厅)。 ----------------------------------------------------------- 委内抄送:各司局。 -----------------------------------------------------------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相关文章: $include.about("aboutlist.htm","zcfg5-m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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