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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

2017-12-20 3页 doc 13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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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 ---违反公司法60条 ---对外担保 4,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军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1/3 5,反担保 反担保人为债务人: 低压,质押 反担保人为债权人:保证,抵押,质押 定金,留置不可为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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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 ---违反公司法60条 ---对外担保 4,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军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1/3 5,反担保 反担保人为债务人: 低压,质押 反担保人为债权人:保证,抵押,质押 定金,留置不可为反担保方式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6,物保与人保关系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先实现物保责任,后实现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怠于行使物保致使担保物损毁的,适用前项 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物饱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消,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 --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 物保,人保分别约定担保分额的,为按份之债 否则,负连带责任,无先后之分 若 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一半的,推定为均额,若低于的,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7,物保与物保的关系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时,其他物保人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两个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并存于同一债权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连带共同抵押 子法条 担保法解释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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