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浅析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

2017-09-01 5页 doc 17KB 22阅读

用户头像

is_321635

暂无简介

举报
浅析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浅析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 摘 要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社会主义人道性。但是多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因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滥用权力的出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主体 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主体的立法现状 现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
浅析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
浅析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 摘 要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社会主义人道性。但是多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因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滥用权力的出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主体 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主体的立法现状 现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规定为两类:一类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另一类是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如果在审判阶段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判决确定之后,将罪犯送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发现确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出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由监狱上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由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做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 决定;在看守所关押的罪犯,如果发现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由看守所上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现实状况 司法实践中,除检察机关坚守法律监督的外,我国的公安机关、法院、司法部门也分别享有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或决定权。 由于多元的决定主体造成了暂予监外执行严重问题,各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根据不同的依据作出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存在多头审批、缺乏规范的问题。如果罪犯在执行期间出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由监狱或者看守所上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无论是监狱与监狱管理机关之间还是看守所与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之间都属于主管部门与隶属部门的关系也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整个过程就相当于自己提议自己审批,不需要法院的审理,也没有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的参与,这就为他们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决定主体的多元化,极容易导致实际工作中的混乱。特别是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自审自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完全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很难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而且,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行使改变司法机关审判权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时,脱离了司法权的控制,明显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对于保障人权、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极其不利。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的变更制度,其决定权当然应该属于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者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相对客观公正,在实践中引起的问题也较少。 三、国外相同或相似的立法情况 (一)瑞典监外执行制度。 瑞典的《监内矫正法》第34条规定,如果罪犯在监外居住生活一段时间能够给他带来帮助,那么就可以让他在符合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在监外居住一段时间。批准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属于当地的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对判刑一年以上或判处不定期监禁的犯人的监外执行作出决定。” 从瑞典《监内矫正法》中的规定来看,决定主体一元,无论刑罚轻重,享有监外执行决定权的主体都只有监督委员会一个,无论是地方监督委员会还是中央监督委员会都是中立的主体,这个机构没有参与原案件处理程序,而是专门负责监督刑罚的执行,比较容易在决定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俄罗斯的延期执行制度。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98条规定,如果有人患有难于服刑的疾病的、被判刑妇女怀孕或者有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或者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可以延期执行,延期执行的期限由法院规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的延期执行制度和我国的暂缓执行制度相似,它的决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能由作出刑事判决的法 官作出决定。 (三)日本的停止执行制度。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日本停止执行制度分为必要停止和酌定停止。必要停止的内容是如果受惩役、监禁或者居留宣判的人处于心神丧失的状态时,可以停止执行刑罚,由作出刑罚宣判的法院相对应的监察厅的检察官或者地方监察厅的检察官的指挥。酌定停止执行是指当罪犯具有生命危险时、年龄在70岁以上时或者怀孕150日以上等等情况时,可以宣布酌定停止执行,仍由作出刑罚宣判的法院相对应的管辖地方监察厅的检察官的指挥或者由地方监察厅的检察官指挥而停止执行刑罚。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日本无的停止执行制度无论是必要停止的决定还是酌定停止的决定,都由同一的主体作出决定。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统一为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由多方主体决定,影响了标准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应当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权限集中到人民法院。具体有几方面: (一)司法具有终结性的要求。 司法权的终结性,即司法权是国家对任何社会冲突作出的一种最终、最权威的裁判权。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裁决效力的至上性;二是裁决效力的终结性,即司法机关对某一纠纷作出生效裁决后,不能将这一纠纷再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将变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立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所以这种 权利应该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并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标准。监狱和看守所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其担负的职责是以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为基本手段来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其不宜有权决定并更改罪犯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 (二)这是保护人权的需要。 在刑事法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尤为重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必须保证人人完全平等的享有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定于他提出的任何指控进行判定。暂予监外执行正就是法律赋予罪犯的这样一种权利,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具有中立性,在刑事审判中,以刑事判决、裁定方式,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并由此确立相应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当罪犯符合条件需要暂予监外执行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决定,否则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就无从谈起,也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三)国家各个机关的不同分工所决定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判决和裁定具有无可置疑的终局性和独立性。任何其他机关都不得变更其做出的决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前是执行机关,审判后是执行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执行机关,他们的职责是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等各种强制措施,惩罚和改造罪犯。换言之,执行机关的职责就是在审判作出后,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无权改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 裁定。同时,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有效克服监狱、看守所系统内部自审自批而产生的弊端,就如我们上面所说的例子,保证暂予监外执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405. [2]贝尔纳.布洛克.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626. [3] 松尾浩也.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7. [4]蔡国芹,赵增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法治论丛,2011(03):127. [5]付滨.暂予监外执行的刑事政策分析.四川大学硕士学位,2006:9.
/
本文档为【浅析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