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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民法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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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民法发展的影响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民法发展的影响 李湘华 [ lxg0423 ] 于 2009-11-05 17:35:58 发表在[ 实务 ] 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制文明宝库中一份最珍贵的遗产,其中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是罗马法体系中的灵魂性内核,更是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本文通过对罗马法精神中的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以及理性精神对我国民法影响的探讨,旨在寻求可为我国民法法典化借鉴的经验。 一、自然法精神为我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
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民法发展的影响
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民法发展的影响 李湘华 [ lxg0423 ] 于 2009-11-05 17:35:58 发表在[ 实务 ] 罗马法作为世界法制文明宝库中一份最珍贵的遗产,其中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是罗马法体系中的灵魂性内核,更是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本文通过对罗马法精神中的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以及理性精神对我国民法影响的探讨,旨在寻求可为我国民法法典化借鉴的经验。 一、自然法精神为我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精神包括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和人权精神三个方面。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为此,我国法学家在自然法精神的指导下,对民法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将自然法精神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我国民法的发展。 1、自然法精神中的公平精神为我国民法公平原则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罗马法学家一致认为,一切法律都是从永恒的普遍的神法?自然法则中产生出来的。法本源于正义,正义来源于自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其中自然法被界定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切动物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法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公平。在公平精神的指导下,我国民法确定了公平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我国民法实践中,根据公平精神的含义,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法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即当事人之间设立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平衡;二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 ,有过错的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公平精神;三是负担与风险的平衡。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意外风险,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平精神赋予了我国民法公平原则发展的理论依据。 2、理性精神是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 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宇宙自然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的过程中就是服从自然法,尊重自然法也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与人达到形和质的合一。人们遵守自然法信仰自然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人们内在的理性和自然界的理性。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这种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同,在不同种族,不同地区都适用。它告诫人们要各尽其责,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取自己所应得的。理性的精神要求人们与他人交往时,应本着善心对待他人,不存在偏见并抛弃邪恶的情感。正因自然法具有理性,所以它才具有永恒的生命。因为理性的法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它的生命历程才得以延续。我国立法者对民法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理论阐述,使我国民法的发展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从理性精神出发,我国民法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源于理性精神中的“善意”,也 就是理性精神中的“本着善心对待人,不存在不存在偏见并抛弃邪恶的情感”,因此,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不隐瞒真相,不弄虚作假,不欺诈。 二、私法精神确定了我国民法发展的基本理念 罗马法的私法精神是起源于罗马法的分类,根据《法学阶梯》第1卷第1篇第4段的阐述:罗马法可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在罗马法文本中,一般只以私法条文居多。在此基础上,罗马法精神中的私法精神是指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在罗马法实践中,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理念为: 1、平等理念确定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 虽然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但在罗马法中却处处蕴含着平等性的因子,蕴含了对平等的朴素追求。罗马法是调整平等市民之间的法律。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罗马法中,只要是自由的市民,就可以成为罗马法上的平等主体。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奴隶,只要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就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变成为自由人和罗马市民;从行为能力而言,在罗马法中,无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精神病人和幼儿。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适婚人和“近幼儿”,他们未经监护人准可不能履行某些可能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而且在新法中,未成年人受到保佐。被禁治产的浪费人被等同于未适婚人。奴隶虽然没有权利能力,但他拥有为主人的利益并以其名义履行适法行为的能力。除上述人以外,所有人皆可以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适法行为而取得或丧失财产。并且在此财产流转过程中,他们的地位始终是平等的。显然,私法精神中的平等理念对我国民法性质的确定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借鉴私法精神中平等理念,确定了我国民法是私法的性质,民事法律关系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为我国民法学理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也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意思自治原则渗透到我国民法的各个领域 私法精神的另一个体现是意思自治原则,即要求法律主体能够依己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它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在罗马的法律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较为广泛。例如,胁迫行为往往会导致其在法律上的无效、主体拥有一定程度上的遗嘱自由等。但最为典型的是体现在债的转移、变更以及契约制度中。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债可以自由转让和变更。无论是为了减少、增加,还是为了根据各种原因改变其初始的效力,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口头契约”或要式口约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债加以转让或者变更。同时,在罗马法中,当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来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如在口头契约中的誓约、嫁资口约中,只要当事人作出允诺后,债即产生。在更为普遍采用的要式口约中,未来债权人独立地提出问,未来的债务人自主地对应回答。比如:“你给吗,”“我给”:“你答应吗,”“我答应”:“你承保吗,”“我承保”:“你担保吗,”“我担保”:“你做吗,”“我做”。只要这些公式般的问答相互完全吻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在合意契约、实物契约、简约和中,无处不能发现当事人独立自主地设权行为。 借鉴私法精神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法通过以下方式将意思自治原则渗透到了各个领域:首先确定了意思自治的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二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次是由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来的私权神 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其次是确定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机会选择自由。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主体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主体的自由民事行为;二是为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由;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如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最后,在此基础上,意思自治进一步渗透到了民法各个领域: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三、理性精神为我国民法体系的设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罗马法包含丰富的理性精神,这是中世纪与现代人的共识。罗马法的理性精神主要表现为: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法典化倾向及重视法学家的作用。 1、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依据 就法律方法而言,尽管罗马法学家在他们对法律的探索过程中是极其讲究实际的,他们将规则仅仅视为是“对事情的简要陈述”。但是,他们在公元2世纪和1世纪引进了希腊辩证推理方法 ,同时对一般的法律制度进行高度的抽象概括。在罗马法中,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当然我国也例外。根据理性精神中的人法理论,我国民事立法确定了 “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制度,并界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罗马法里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实际上指的是“对物权”和“对人权”,我国民事立法确定了物权和债权的相关制度。根据罗马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明确了所有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各种权能的规定,并明确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时效、交付、遗赠、分割裁判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方式。同时,也规定了关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根据罗马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概念,我国民事立法确定了各种民事行为的概念。根据罗马法中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学说,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我国民法中确立了继承权和侵权责任的专门规定。总之,从我国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处处都表现出理性精神的光芒。 2、法典化的倾向是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楷模 法典化的倾向是理性精神的突出表现。一般而言,“法典自身是高度理性的体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 。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为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基础的。考察罗马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开始于一部法典(《十二表法》),也结束于一部法典(《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法典化来源于对法律的普遍性和系统性的追求的冲动,这种追求的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本身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依据它人类能够认识、解决法律中的问题,从而最终获致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部法典都散发出程度不等的理性气息,罗马法文本亦如是??近现代以来的法典编纂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典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其内容是汇集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并加以审订删改,于529年第一次发布,534年又加修正,共12册。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共50册,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半数是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作品于533年编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共4册;内容多半参照盖尤斯在2世纪所编的《法学总论》,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 ,与《学说汇编》同时完成。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作为第四部分称为《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精华之大成,也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因此,我国的民法典可以借鉴《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模式,合理安排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从而促进我国民法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国栋: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版 4、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J].中国民商法网.2009年6月25日访问 5、扬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周楠: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7、[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 9、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6年(1) (作者:李湘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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