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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会计处理

2017-11-12 4页 doc 14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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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会计处理筹建期间会计处理 、筹建期间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因此,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
筹建期间会计处理
筹建期间会计处理 、筹建期间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因此,筹建期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2、《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一样,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的列支内容,直接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不得改变。 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企业在筹建期间无销售(营业)收入,因此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关于这一理解,税法尚无具体规定,但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在相关文件中予以了明确,例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号文)中就有明文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三、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已经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企业的亏损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计入当期的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开办期发生的没有扣除限额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年摊销。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计入当期的损益,按照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3、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税屋备注:该法规[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 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指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摘自百丞税务秘书网 www.nashuiren.com 本文为原创转载必须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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