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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解决军公教遗族暨伤残荣军后代就学优待实施要点[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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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解决军公教遗族暨伤残荣军后代就学优待实施要点[优质文档]花莲县解决军公教遗族暨伤残荣军后代就学优待实施要点[优质文档] 花蓮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 壹、依據與範圍 一、花蓮縣,以下稱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 就學優待金,悉照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之就學優待金核發對如下, (一) 在撫卹期內之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 (二) 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三、核發本就學優待金所需經費,由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貳、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條件與內容 四、軍人因作戰陣亡...
花莲县解决军公教遗族暨伤残荣军后代就学优待实施要点[优质文档]
花莲县解决军公教遗族暨伤残荣军后代就学优待实施要点[优质文档] 花蓮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 壹、依據與範圍 一、花蓮縣,以下稱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 就學優待金,悉照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之就學優待金核發對如下, (一) 在撫卹期內之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 (二) 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三、核發本就學優待金所需經費,由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貳、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條件與內容 四、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死亡,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 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全公費待遇。 五、軍人因病死亡,其未成年之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各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六、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領有年撫卹金證書者,其未成年之 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全公費 待遇。 七、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在職因病死亡,領有年撫卹金證書者,其未成年之 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 待遇。 八、傷殘榮軍之未成年子女,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九、軍人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經國防部核發領受一次撫卹金,其在 享受各種優待之期限內申請就學優待,准予核減全部學費及雜費。 十、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未成年同胞弟妹,領受一次撫卹金者,不得申請就學優 待,但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暨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六條擇領一次撫卹金者,准予核減全 部學費及雜費。 十一、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其在新生註冊之月已屆撫卹期滿, 或無子女之同胞弟妹已成年者,得享下列優待, (一) 學校設有政府設置之清寒獎學金,其學行成績及格,得優先核給。 (二) 家境確實清寒,無力負擔學費者,由學校酌情予以核減全部或一部分。 十二、 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者,其子女就讀本縣所屬 各級學校者,由學校優先核給清寒獎學金。 參、各項優待申請及請領手續 十三、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第四至第十二條就學優待。 十四、申請就學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如附表)四份。 (二) 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予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撫助金證書、年撫 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傷殘榮軍,子女訧學證明書。 (三) 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附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就讀公立學校之軍公教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其父或母為現任軍公教人員者, 應繳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 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役令。 十五、軍人遺族或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為限。公教遺族 子女申請就學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十六、公遺族子女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應查明證 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十七、辦理就學優待金請領手續如下, (一) 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 學校審查申請書及證件,符合本要點所定要件者,於規定時間內彙整後,函送 本府核辦。 (三) 本府依有關法令核定,函知學校掣據核發公費。 十八、本就學優待之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 後至五月三十一日止,逾期者,不予受理。 十九、本就學優待之全公費、半公費待遇項目金額,依本縣歲出經費共同支出標準核給。 二十、本項就學優待金,經核定為全公費者,每月發給給主食米二十六公斤,核定半公 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十三公斤。主食米一律折算代金發給,每學年度第一學期 以十月份,第二學期以三月份之公告米價為計算基準。 二一、請領就學優待金,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月,為第一學期, 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為第二學期。 二二、每學期就學優待金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迄就學優待金後五日內發予申請 學生。 肆、就學優待金審核注意事項 二三、就學優待金之受理,應依據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核給。使用影本者,應由受 理申請學校證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查驗人職名章。 二四、各項證明文件之審核,應注意其給卹時效並確實核對受卹人姓名是否相符,如給 卹期滿或受卹人姓名不符,不得核發優待金。 二五、本就學優待金之申請人之學籍,經核不准,應予退學者,其已領之優待金,應由 原申請學校負責追繳。 二六、本就學優待金之申請人經核定優待金後,因故輟學,在輟學期間,已核發之優待 金不予收回,惟該生於日後復學,其該學期之優待金不再重覆發給。 二七、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遺族,不適用本實施要點之核發對象。 二八、本實施要點,經縣長核可後實施。 附表一 花蓮縣 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 公費編號,( ) 號 日期, 年 月 日填 修業 入學 現在 學校名稱 年 年 月 日 年級 年別 年月 年級 出生 學生姓名 性別 住址 年月日 功勛人員 父 子女 核 准 學 籍 轉學復學生之原肄 關係 姓 名 兄 弟妹 年 月 文 號 業學校名稱年級 家 姓 名 關 係 職 業 名 稱 字 號 起 卹 年 月 撫卹年限 備 註 證 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庭 就學證明書、年撫卹金 字 號 年 月 日 年 件 證書、卹傷撫卹令。 情 功 勛 類 別 ?因公死亡 ?因病死亡,含意外死亡, ?因公傷殘 學校審查擬定待遇 ?軍人遺族 ?公教遺族 ?傷殘榮軍 ?全公費 ?半公費 況 家 長 主管教育行政 學校承辦人 校長 (或監護人) 簽章 電話, 機關審查意見 附註, ,,證件應檢附有效期間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或就學證明書、年撫助,卹,金證書。 ,,本申請書,免貼相片,填據二份由學校留存一份,一份轉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本表所填各項及有關證件,應由主辦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公費之責。 ,,公費編號由核准機關統一編號,本府,,以利查考。 ,,「學校審查擬定待遇」欄,應由學校填明給與「全公費」、「半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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