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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个妹代理词

2017-11-18 5页 doc 17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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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个妹代理词梁个妹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陪审员。 今天,我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参加法庭诉讼活动。通过之前对有关证据的查实,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人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被告违反诚信经营行为,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弃权、禁止反言,事实清楚。 被告以陌生拜访的营销方式盯上原告进行保险业务宣传,并于2009年10月17日邀请投保人参加联谊会,以产说会的方式误导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被告为了尽快达成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以送奖品的方式诱使投保人在这次产说会上签订了保险产品的购买意向书。在签...
梁个妹代理词
梁个妹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陪审员。 今天,我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参加法庭诉讼活动。通过之前对有关证据的查实,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人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被告违反诚信经营行为,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弃权、禁止反言,事实清楚。 被告以陌生拜访的营销方式盯上原告进行保险业务宣传,并于2009年10月17日邀请投保人参加联谊会,以产说会的方式误导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被告为了尽快达成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以送奖品的方式诱使投保人在这次产说会上签订了保险产品的购买意向。在签订意向书时,被告没有对投保人进行任何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的说明,也没有对投保人有关投保重要事项进行问询,更没有向投保人说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签订的购买意向书上也没有附着任何的合同条款内容。即使是在十几天后的10月28日,被告的业务员上门收单,原告除了按业务员要求在须签字的投保文书上签字外,也没有获得任何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信息。更令人奇怪的是,原告的投保材料10月28日交上去,被告不经过任何调查、体检,第二天就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原告保险合同是2009年10月29日生效的,11月8日原告才得到保险合同,内含保险费发票,保险单正本及条款,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没有看到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生效后进入十天的合同犹豫期,被告也没有按规定对原告进行有效回访。至于原告是否认真阅读了合同条款,或能否读懂合同条款,被告在所不问。十天犹豫期一过,被告就算完成了说明、查明、回访义务了,剩下的就是每年座收保费,等待投保人报案核赔。事实上,原告购买了这份人身保险,一直认为可以得到保险保障。因为被告没有明确说明原告投保时的权力义务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况且,不通知原告体检就可以承保,这更让原告坚信保险产品是阳光普照,保障众生。在此以后几年里,原告按时缴纳保费就是对保险人极大的信赖。不曾想三年后,原告发生保险事故,身患重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报案索赔,遭到被告拒赔。理由是原告投保前就已患重大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告不予赔付,但保险合同可不解除,敬请原告继续缴纳下一年度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等原告大病过世后,再予以给付保险金。这就是被告给原告在索赔协商时的答复。此时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宣传的保险保障之光暗淡无色了,笼罩在投保人身上的除了病痛煎熬之外,还有保险人拒赔的冷漠,大病在身的投保人此时最需要保险人的给付来救助生自己的生命,而身故后的赔偿是对投保人生命的漠视,是对人性善良的嘲讽。保险人本该在这时作出更大的人文关怀,现在却选择了逃避。往日在保险人联谊会上作为嘉宾的投保人如今却成了保险人反诉的被告,难道是投保人做错了什么吗,保险人经过几次目的性很强的陌生拜访,一场精心好的联谊会,业务员巧舌如簧的推销话术,再加上投保人对保险法律的不知情,这份金泰人生保险合同注定要给投保人带来屈辱。相反,投保人怀着对业务员虚假热情的感恩回报,怀着对保险人保障众生的敬仰,怀着对自己有保障的幸福人生的憧憬,签订了这份不知道将要被拒赔的保险合同。一颗拳拳的善良之心啊~就这样被残酷碾碎。这是一个身患重疾的生命所不能承受的心灵之痛。 二、被告违反诚信经营行为,恶意拒赔构成合同违约,侵犯投保人民事权利,证据充分。 首先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夸大保险收益,误导投保人消费,订立合同时不提供合同条 款内容,以奖品诱惑投保人签单,给予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其次被告不履行法定的 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条款说明、不主动就投保重要事项对投保人询问、不进行对投保 人体检查明、不履行售后有效回访义务,严重侵害投保人利益。最为严重的是投保人 事故报案后,被告查明情况拒绝赔付但不解除合同,继续向投保人催收下一年度保费 构成弃权,承认合同有效。当订立合同、不撤销合同对被告有利可图时,被告不正当 地促成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有权撤销也不主动撤销合同,当遇到保险索赔,撤销合同 可以逃避重大给付责任时被告就不遗余力,即使两年除坼期间已过、抗辩权丧失也要 抗辩,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关于公平交易和禁止滥用权力 的法律原则,属于恶意抗辩,侵犯了投保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 三、本方原告按法律和合同约定主张保险索赔,理由正当、法律规定明确。 首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原告连续三年缴费,正常履行了保险合同主给 付义务。其次保险事故发生原告按要求提供了报案材料,对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弃 权,以没有进行条款说明、主动询问、体检查明、售后有效回访的方式,甚至接案后 明知对方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存在还催收保费、认可合同生效,这是被告对自己 权利进行处分,按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根据被告上述弃权行为免除己方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两年抗辩期已过,被告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已经丧失,不能再进行抗辩,应该 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为了进一步证明本方保险索赔主张成立,我将与本案有关的《保 险法》条款列明,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从我国保险法律适用的实践判例来看:保险人主动放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权利的;不要求被保险人体检并不说明免责条款同意承保的;代理人代填投保单的;不及时行使抗辩权的,均不能免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 五、从我国目前社会舆论对保险人经营活动的来看,保险人有许多方面的工作必须改进,否则将会危及保险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诚信经营行为,构成弃权,禁止反言;被告恶意拒赔构成违约、侵权。本方索赔理由正当,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明确,因此,代理人为了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委托代理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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