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利局
附件2:
石家庄市水利局
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
第一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执行标准:
,一,水工程正在建设~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水工程正在建设~按水行政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补办手续~按责令期限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四万元罚款,
,三,水工程已建成~逾期不补办手续~按责令期限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六万元罚款,
–1–
,四,水工程已建成~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不按责令期限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取水工程的~由县经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水工程正在建设~违反批准要求~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及时纠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水工程正在建设~违反批准要求~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纠正的~处四万元罚款,
,三,水工程已建成~违反批准要求~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纠正的~处六万元罚款,
,四,水工程已建成~违反批准要求~不能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纠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
处罚依据:《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工程正在建设~接受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工程正在建设~未按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处六万元罚款,
,三,工程已建成~按责令恢复原状的~处八万元罚款,
,四,工程已建成~未按责令恢复原状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处罚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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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取水用于生活~按限期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手续被批准~补缴擅自取水水资源费的~处二万元罚款,属依法不予批准情形的处四万元罚款,
,二,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取水用于生活~未按限期停止违法行为~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手续被批准~补缴擅自取水水资源费的~处四万元罚款,属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的~处六万元罚款,
,三,取水用于工业生产、环境~按限期停止违法行为~补缴擅自取水水资源费~补办手续被批准的~处六万元罚款,取水用于工业生产、环境~按限期停止违法行为~补缴擅自取水水资源费~属于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的~处八万元罚款,
,四,取水用于工业生产、环境~未按限期停止违法行为~补缴擅自取水水资源费的~补办手续被批准的~处八万元罚款,取水用于工业生产、环境~未按限期停止违法行为~补缴擅自取水水资源费~属依法不予批准的情形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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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执行标准:
,一,取水量超过批准的最大取水量~限期纠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取水量超过批准的最大取水量~未按限期纠正~处四万元罚款,
,三,不按批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不符合节水要求~限期纠正的~处八万元罚款,
,四,不按批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不符合节水要求~未按限期纠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七十条
处罚依据:《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动说明逾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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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在宽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二,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动说明逾期原因~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未在宽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的罚款,
,三,态度消极~被动说明逾期原因~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在宽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四倍的罚款,
,四,态度消极~无故逾期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五倍的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认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经执法人员开导接受监督检查~并配合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勉强接受检查~但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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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以配合的~处四万元罚款,
,三,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八万元罚款,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处十万元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认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不按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罚款四万元,
,三,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不拆除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罚款五万元。
第九条 违法行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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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认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查实后纠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但尚未开工建设取水工程~经查实后纠正的~处四万元罚款,
,三,提供虚假材料~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前被揭穿的~处八万元罚款,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认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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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持续一个月以下~限期内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限期内改正的~处四万元罚款,
,三,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下~限期改正的~处六万元罚款,
,四,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下~处十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认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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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执行标准:
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一,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的~处八千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不符合要求~处一万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不实~处二万元罚款。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态度恶劣~言语粗俗~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处八千元罚款,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改正。但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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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态度恶劣~处二万元罚款。
3、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一,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限期自行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改正~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改正的~处八千元罚款,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四,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限期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认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未安装计量设施在三个月以内~未按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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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八千元罚款,
,三,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间在半年以内~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四,未安装计量设施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认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执行标准:
,一,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持续时间三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持续时间六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的~处八千元罚款,
,三,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持续时间一年以内~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二千元罚款,
,四,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持续时间一年内~限期内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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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认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形成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事实,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未形成取水事实~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四万元罚款,
,三,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在六个月以内~处六万元罚款,
,四,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已建成,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取水时间在一年以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罚款。
第二章 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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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未按期清障的~罚款四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未按期清障的~罚款八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未按期清障~强行作业的~罚款十万元。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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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依据:《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未按期清障的~罚款二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未按期清障的~罚款四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未按期清障~强行作业的~罚款五万元。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七十二条
处罚依据:《水法》第七十二条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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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二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四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五万元。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七十二条
处罚依据:《水法》第七十二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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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等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二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四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五万元。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认定依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处罚依据:《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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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未按期清障的~罚款二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未按期清障的~罚款四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未按期清障~强行作业的~罚款五万元。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认定依据:《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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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二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四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五万元。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
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认定依据:《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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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四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八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强行作业的~罚款十万元。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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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五千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六千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八千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罚款一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的,未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在河床堆放砂石料的,运输砂石的车辆未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使的,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的,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未停止河道采砂活动~采砂作业设备未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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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二千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四千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八千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罚款一万元。
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采砂管理费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逾期未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10天以内的~罚款二千
–22–
元,
,二,逾期未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10天以上~不满20天的~罚款四千元,
,三,逾期未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20天以上~不满30天的~罚款八千元,
,四,逾期未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30天以上的~罚款一万元。
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未经审批、核准或未按审批、核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施工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批、核准或未按审批、核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施工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河道原貌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以及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防护林等工程和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修建其他建筑设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3–
,四,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项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五千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一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二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三万元。
第,二,项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三千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五千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一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二万元。
第,三,项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
–24–
人员执法的~罚款一千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三千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五千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一万元。
第,四,项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一千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二千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四千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五千元。
第二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
–25–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五千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一万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二万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三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围垦河流、抢占水资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围垦河流、
–26–
抢占水资源、扰乱供水用水秩序、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的~罚款二百元,
,二,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执法人员执法~罚款四百元,
,三,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罚款八百元,
,四,不能按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阻碍执法~强行作业的~罚款一千元。
第三章 水土保持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认定依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罚款一元至二元。
执行标准:
,一,原地貌为裸地的~每平方米罚款一元,
,二,原地貌为草地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点五元, ,三,原地貌为灌木林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点八元,
–27–
,四,原地貌为林地的~每平方米罚款二元。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认定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罚款零点五元至一元。
执行标准:
,一,开垦坡度5-10度的~每平方米罚款零点五元, ,二,开垦坡度10,含10,-15度的~每平方米罚款零点七元,
,三,开垦坡度15,含15,-20的~每平方米罚款零点八元, ,四,开垦坡度20,含20,-25度的~每平方米罚款一元。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认定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
–28–
以上五千元以下。
执行标准:
,一,扰动原地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且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小于10立方米的~罚款五百元元,
,二,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100,含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或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大于10,含10,立方米、小于50立方米的~罚款二千元,
,三,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500,含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大于50,含50,立方米、小于100立方米的~罚款四千元,
,四,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大于100立方米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认定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处罚依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执行标准:
–29–
,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以外的~每平方米罚款二元,
,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的~每平方米罚款三元,
,三,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内的~每平方米罚款四元,
,四,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内~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和其它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书》。
在前款所列地区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小型企业~从事采矿、挖沙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报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应在本条例生效后六个月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编报水土保持方
–30–
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停止违法行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执行标准:
,一,扰动原地貌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随意倾倒弃渣小于50立方米的~罚款一千元,
,二,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200,含2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随意倾倒弃渣大于50,含50,立方米、小于200立方米的~罚款四千元,
,三,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1000,含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或随意倾倒弃渣大于200,含20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的~罚款八千元,
,四,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随意倾倒弃渣大于500立方米的~罚款一万元,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进行施工准备的。
认定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31–
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标准:
,一,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扰动原地貌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随意倾倒弃渣小于50立方米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扰动原地貌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随意倾倒弃渣小于50立方米的~罚款一千元,
,二,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200,含2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或随意倾倒弃渣大于50,含50,立方米、小于200立方米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罚款,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200,含2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且随意倾倒弃渣大于50,含50,、小于200立方米的~罚款四千元,
,三,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1000,含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或随意倾倒弃渣大于200,含200,立方米、小于500立方米的~处违法所得二点五倍罚款,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1000,含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或随意倾倒弃渣大于200,含200,平方米、小于500立方米的~罚款八千元,
–32–
,四,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随意倾倒弃渣大于500立方米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扰动原地貌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随意倾倒弃渣大于500立方米的~罚款一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
认定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水土保持设施完建率达100%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罚款一千元~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罚款四千元,
,二,水土保持设施完建率达80%,含80%,、不足100%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罚款二千元~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罚款六千元,
,三,水土保持设施完建率达50%,含50%,、不足80%
–33–
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罚款三千元~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罚款八千元,
,四,水土保持设施实施不足50%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罚款四千元~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罚款一万元,
第四章 水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执行标准:
,一,在水库内弃置阻碍行洪物体10方以下或种植高杆作物对行洪影响轻微~且能积极配合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在水库内弃置阻碍行洪物体10至20方或种植高杆作物对行洪有一定影响~且能配合执法的~罚款二万元,
,三,在水库内弃置阻碍行洪物体20至50方或种植高杆作物对行洪有严重影响的~罚款四万元,
–34–
,四,在水库内弃置阻碍行洪物体50方以上或种植高杆作物对行洪有严重影响的~罚款五万元。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七十二条
处罚依据:《水法》第七十二条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一,对安全影响较小~限期内改正~罚款一万元,
,二,对安全有一定影响~限期内改正~罚款二万元,
,三,对安全影响很大~改正不及时~罚款四万元,
,四,对安全影响特别重大~改正不及时~罚款五万元。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七十二条
–35–
处罚依据:《水法》第七十二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标准:
,一,对安全影响较小~限期内改正~罚款一万元,
,二,对安全有一定影响~限期内改正~罚款二万元,
,三,对安全影响很大~改正不及时~罚款四万元,
,四,对安全影响特别重大~改正不及时~罚款五万元。
第二节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的,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的,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的,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的,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的。
–36–
认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坝坡放牧、移动标牌的~罚款300元,
,二,违反上述规定~对安全影响较小的~罚款一万元,
,三,违反上述规定~对安全影响较大的~罚款四万元,
,四,违反上述规定~对安全影响严重的罚款五万元。
–37–
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认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第二十七条 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执行标准:
,一,坝顶行驶超过承载能力车辆的~罚款五十元,
,二,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的~罚款二百元,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罚款四百元,
,四,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罚~款五百元。
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
–38–
设项目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
报告。
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时~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执行标准:
,一,对工程安全影响轻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的~罚款一万元,
,二,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的~罚款二万元,
,三,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罚款四万元,
,四,对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罚款五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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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侵占情节轻微~且能积极配合执法的罚款五百元,
,二,侵占情节较轻~罚款二千元,
,三,侵占情节较重~罚款四千元,
,四,侵占情节严重~罚款五千元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在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认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第,二,项: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和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0–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或水质安全影响轻微~且能积极配合执法的~罚款五百元,
,二,对工程或水质影响较小的~罚款二千元,
,三,对工程或水质安全影响较大的~罚款四千元,
,四,对工程或水质安全有影响特别重大的罚款五千元。
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水库内倾倒垃圾、废渣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第,三,项: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的。
处罚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标准:
,一,违反上述规定对工程或水质安全影响轻微~且能积极配合执法的~罚款五百元,
,二,对工程或水质影响较小的~罚款二千元,
,三,对工程或水质安全影响较大的~罚款四千元,
,四,对工程或水质安全有影响特别重大的罚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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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节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认定依据:《水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依据:《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一,能够按照执法机关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限期内改正的~罚款五万元,
,二,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停止使用~但积极进行纠改~并在限期内改正的~罚款七元,
,三,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停止使用~虽然进行纠改~但超过纠改限期拖延半年以内的~罚款九万元,
,四,阻挠执法检查或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拒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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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从该建设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每月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直至采取节水措施并验收合格。
执行标准:
,一,能够按照执法机关的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罚款五千元,
,二,不按执法机关的限期拖延纠改半年以内的~罚款八千元,
,三,阻挠执法检查或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拒不改正的~罚款一万元。
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为:自建供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自建供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执行标准:
,一,能够按照执法机关的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罚款五千元,
,二,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拖延纠改一月以内的~罚款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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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挠执法检查或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拒不改正的~罚款一万元。
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单位、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水并未及时抢修的。
认定依据:《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水并未及时抢修的~每个跑、漏水点处50元至100元罚款。
执行标准:
,一,能够按照执法机关的责令在限定时间内修复的~罚款五十元,
,二,不按执法机关的责令拖延修复的~罚款一百元。
第六章 防汛抗旱
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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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不大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损害后果较大或者对防汛影响较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损害后果重大或者防汛危害后果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标准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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