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就领养服务发布广告的申请评审指引 - Swdgovhk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就领养服务发布广告的申请评审指引 I. 适用法律
1.1 关乎领养相关事宜的任何广告,必须按《领养条例》:第
290章:第23(1)条:对广告的限制:受到规管,该条规
定:
1.2 除非获得署长: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福利署署
长:的
面同意,否则不得发布广告,显示:
(a) 一幼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意欲安排幼年人接受
领养;
(b) 有人意欲领养一幼年人;或
(c) 有人愿意为幼年人接受领养而作出安排。 1.3 社会福利署署长:署长:负责审批在香港发布该类广告
的申请。
II. 适用原则
2.1 由于香港特区是《1993年海牙跨国领养公约》:《公约》:
的成员,因此香港特区有责任遵从《公约》的四项一般
原则,即:
1
(a) 确保领养的安排符合有关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尊重其基
本权利,包括次要原则、确保没有歧视,以及推行符合
最佳利益原则的措施;
(b) 为领养安排订立保障措施,以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
童,包括:保护有关家庭;打击诱拐、买卖及贩运儿童;
确保就领养所给予的同意是恰当的;以及防止有人获得
不当的经济收益及贪污;
(c) 在缔约国之间建立合作
,包括中央机关之间的合
作、在《公约》程序方面的合作,以及在防止有人滥用
《公约》及逃避受到《公约》规管方面的合作;以及 (d) 确保领养安排得到主管机关、中央机关及获认可机构和
核准:非认可:人士:核准人士:等主管当局允许〔《联
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1(a)条〕。
2.2 就领养服务的广告而言,必须特别注意上文第2.1(a)段
及其后段落所述的次要原则,即为保障有关儿童的最佳
利益,必须先尝试寻找本地领养,倘未能觅得合适的本
地领养家庭,才会安排有关儿童接受跨区,跨国领养
:详情请参阅附录I:。
2.3 有鉴于此,为合乎《公约》的精神并符合其架构,社会
福利署:社署:只会考虑由上文第2.1(d)段所述的获认
可机构,核准人士:下称「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而
有关的申请者必须
在遵守《公约》四项一般原则:如
2
上文所述:方面具备良好记录。社署会分两个阶段为所
有申请进行评审。
III. 评审程序
3.1 所有申请应以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下述地址:
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
北角政府合署2楼201室
社会福利署
社会福利署署长
:经办人:领养课主任:
为确保申请符合《公约》的原则,社署会按照下述步骤
评审申请:请参阅附录II的流程图:: 3.2. 第一阶段:
i. 在收到申请书后,如发现申请者并未提供一切所需资
料,署长或其授权人会在收到申请书当日起计14个工
作天内:如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书,则按邮戳日期起计
14个工作天内:,向申请者发信确认收到其申请书,并
要求申请者提供以下尚未备妥的资料: (a) 证明申请者是其中一个成员国的获认可机构,核准人
士的文件;
(b) :如(a)项的答案是肯定的:由申请者提供领养服务的当
3
地国家中央机关发出的书面证据; (c) 广告的目的、设计及相关资料,内容要点; (d) 由申请者提供领养服务的当地国家中央机关,以及广告
刊登的待领养儿童所属国家的中央机关发出的确认书
:如适用:,以证明该名,该等待领养儿童曾被考虑本
地领养,但未能找到合适的准领养父母;以及 (e) 一直与申请者合作的其他中央机关及,或获认可机构
,核准人士的名单:如适用:。
ii. 在收到有关申请者背景,身分的足够资料:即上述第
i(a)、(b)、(d)及(e)分段:后,署长或其授权人应在七个
工作天内联络申请者提供领养服务的当地国家中央机
关,以查核获认可机构,核准人士的身分及申请者过往
的记录。
iii. 如第(ii)项的结果是否定的,署长或其授权人应拒绝有
关申请,并在作出该项决定当日起计的七个工作天内,
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不获批准。
iv. 如申请者在最初的申请日期起计的两个月内未能提供
所需文件,资料,署长或其授权人应拒绝有关申请,并
在作出该项决定当日起计的七个工作天内,通知申请者
其申请不获批准。
4
3.3. 第二阶段:
i. 署长或其授权人在收到申请者及中央机关的一切所需
资料及文件后,会根据上文第II部分载列的适用原则评
审有关申请。如申请者未能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原则,署
长或其授权人会拒绝其申请,并会在作出该项决定当日
起计的七个工作天内,通知申请者有关申请结果。 (a) 署长或其授权人在审批上文第3.2(i)(c)段所述广告的目
的、设计及相关资料,内容要点时,必须确保有关儿童
的私隐得到保障;
(b) 在任何情况下,广告内均不应包含有关儿童的任何照片
或令该名,该等儿童身分为人知悉的个人资料;以及 (c) 署长或其授权人应在收到申请者及中央机关一切所需
资料及文件后的14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申请者申
请的最后结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社会福利署
家庭及儿童福利科
二零一一年三月
5
附录I
领养安排的次要原则 A. 摘录自《海牙公约》
1. 《海牙公约》的序言及第4(b)条特别提及次要原则,有
关条文订明:
原住国的主管机关在妥为考虑是否可能在原
住国内交托有关儿童后,断定跨国领养符合
有关儿童的最佳利益,方可进行在该公约范
围内的领养。
2. 次要意即指缔约国认同儿童应尽可能由其亲生父母或
扩展的家庭照顾,如有关安排并不可能或不切实可行,
则应考虑安排儿童在原住国接受其他形式的永久家庭
照顾。
3. 在妥为考虑安排儿童在原住国接受照顾的
后,方可
考虑跨国领养;此外,只有在符合有关儿童最佳利益的
情况下,方可进行跨国领养。
4. 倘跨国领养能为需要一个家的儿童提供充满爱心的永
久家庭,即符合有关儿童的最佳利益。跨国领养可为需
要永久家庭的儿童提供多一项照顾选择。
6
参考资料
The Guide to Good Practice (Guide No. 1) of the Convention
(2008), 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amily Law, Jordan Publishing, UK. B. 摘录自《领养条例》,第290章,下香港特区获认可机
构的守则
第二次要原则〔《海牙公约》:序言,国际社会福利协会:第1.3段,《领养条例》:第20B条及附
3第4(b)条〕
1.9 在多项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首要考虑的是防止儿童
遭遗弃。因此,如儿童的亲生父亲或,及母亲欲照
顾有关儿童,我们需提供现有的合资格援助:例如
经济援助:,藉以支援他们。考虑安排儿童接受跨
国领养时,应把此方案与其他永久照顾安排作比
较。安排儿童接受家庭照顾往往优先于安排儿童入
住院舍;安排儿童接受本地家庭领养应优先于安排
儿童接受国内家庭领养;而安排儿童接受国内家庭
领养则优先于安排儿童接受跨国领养。
7
附录II 处理有关在香港特区发布领养服务广告的申请的流程图
所有有关发布领养服务广告的申请应送往:
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
北角政府合署2楼201室
社会福利署
社会福利署署长:经办人:领养课主任:
社会福利署署长或其授权人在收到申请书后评审有关申请 第一阶段
申请者必须提供下列(a)至(e)项列出的资料,证明文件:
, a) 证明申请者是其中一个成员国的获认可机构,核准人士的文件; , b) :如(a)项的答案是肯定的:由申请者提供领养服务的当地国家中央机关发
出的书面证据;
, c) 广告的目的、设计及相关资料,内容要点;
, d) 由申请者提供领养服务的当地国家中央机关,以及广告刊登的待领养儿童
所属国家的中央机关发出的确认书:如适用:,以证明该名,该等待领养儿
童曾被考虑本地领养,但未能找到合适的准领养父母;以及 , e) 一直与申请者合作的其他中央机关及,或获认可机构,核准人士的名单
:如适用:。
在收到有关申请者的足够资料在收到申请书当日起计14个工作天内:如以邮寄后的七个工作天内,联络国家方式递交申请书,则按邮戳日期起计14个工作天的中央机关以核实(a)、(b)、(d)内:,向申请者发信确认收到其申请书,并要求申及(e)项。 请者提供补充,遗漏的资料。
如结果是否定的,则会拒绝如申请者在最初的申请日期起计两个月内有关申请,并在作出该项决未能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则会拒绝有关定当日起计的七个工作天申请,并在作出该项决定当日起计的七个内,通知申请者申请结果。 工作天内,通知申请者申请结果。 收到申请者及中央机关的一切所如申请者未能1) 保障有关儿童的私隐第二阶段
需资料后,将评核有关申请有否或2) 遵守《公约》订定的四项一般原1) 保障有关儿童的私隐及2) 遵守则,将拒绝其申请,并在作出该项决定《公约》订定的四项一般原则,并当日起计的七个工作天内通知申请者在14个工作天内通知申请者申请申请结果。
8 的最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