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1012
【实施日期】 19990101
,,,,年,,月,,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
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
业单位~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
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为明确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
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关对离任法定代表人所
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的审
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
定代表人的离任审
计应当与年度财政财务审计或者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 审计结果作为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考核与实施奖惩、升降职务
及聘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章名】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离
任审计事项。
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
离任审计事项,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审计机构以及部门、单位内
部审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
以法律、法规、规
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
原则。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有权检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部门
、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章名】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和被审计单位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
府任命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本级人
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
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
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
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离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
关确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离任审计
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抽查和审核外~已进行离任审计
的单位~当年一般不再安排其他审计和检查事项。
【章名】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
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
,五,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
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
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财务指标和其他有关经济指标完成、上报情况,
,五,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除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对所属法人
单位延伸审计外~以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法人范围内的事项为限
。
【章名】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接到决定法定代表人离任的
机关或者单位的书
面
后~应当在,,日内安排审计。
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与委托方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在实施离任审计?日前~向被
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抄送离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
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或者工作总结,
,二,单位
、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
,三,财政财务收支预、决算及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资产评估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五,经济
或者协议、生产经营
及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
决策会议记录,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
见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
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的意
见。被审计单位和离
任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
组或者审计机关,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
~明确离任法定代表人的
责任~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
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
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
的审计结果~应当送被审计单位~抄送离任法定代表人、决定法定代表人
离任的机关和其他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
审计结果还应当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业绩突出的离任
法定代表人~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因受职责权限和审计手段限制~或者由于被审计单位的
原因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审计机关可以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有保留
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离
任审计的重要结果~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离任审计结果是对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评价~可以归
入本人档案。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发现离任法定代表人对所在部
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其管理、监督部门提出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
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
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
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具
的审计报告不实或者重要问题不予指明的~由省级社会审计管理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范围以外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要进行离任审
计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