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程代码:00226)复习笔记-2013年4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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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课程代码:00226
----依据2010年版本考试大纲编写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 总论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及广狭义范围;(2)了解工业产权、文学产权的概念及构成;(3)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基本制度体系。
领会:(1)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2)理解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概念: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1、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做享有的权利。
工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2)客体的非物质性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区(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其法律表现为: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第三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2、地域性: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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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概念: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2、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3、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4、
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5、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6、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三)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概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的概念;(2)了解1709年《安娜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基本知识。
认识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领会:(1)
应用:分析和判断著作权与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之间的区别。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二、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同为民事主体,著作权与所有权都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等共同属性。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概括支配权,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
而著作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
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
分多次。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存续是永久的,而著作权则有一定的保护期。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著作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
独的财产权性质。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式产生。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
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
业生产领域。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商标权仅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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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商标权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
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
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地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
近似的商标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玩玩不能取得专用权。
第二节 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1、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朝的令状制度。
2、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3、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4、1986年《民通》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4、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通过,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
5、中国著作权法的修改:2001年和2010年。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2)了解演绎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的概念、汇编作品的概念、电影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的概念、委托作品的概念、匿名作品的概念。
领会:(1)理解作者应具备的条件;(2)明确外国人主体资格认定的规定;(3)认识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汇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
应用:正确分析与判断各种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
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2、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
而分类。
1.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2.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3.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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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主体。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二、作者是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通过转让、继承或赠与等方式称为著作权的主体。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二、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主要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著作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概念: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2、权利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是否支付报酬依合同约定为准。
(2)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主要是: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性质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概念: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概念: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2、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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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概念: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演绎作品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进行演绎。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则作者呵呵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概念: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3、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1、概念: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1、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2、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第四章 著作权的客体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领会:(1)认识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2)理解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3)了解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作品的概念: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2、著作权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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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品不是基本不是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这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重要条件。
(2)可复制性: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通过印制、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4、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概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成的作品。
2、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概念: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固定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第五章 著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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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记:(1)了解发表权的概念、署名权的概念、修改权的概念、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复制权的概念、发行权的概念、改编权的概念、翻译权的概念、汇编权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含义。
领会:领会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有关规定。
应用:综合分析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一节 著作权人身权概念和性质
一、著作人身权概念:指作者基于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征: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剥夺性。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1、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3、特征:发表权区别于其他著作权人身权的特点在于,发表权只行使一次,作品一旦以合法方式公之于众,即构成已发表作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三、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对内容的修改,则应当经作者许可。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概念: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受地域、时间因素的限制。
一、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二、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价或者复制品的权利。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一条原则是“发行权穷竭原则”,也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如果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发行后,他人可以自由传播作品而不受著作权人的限制,即发行权只能行使一次。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四、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价或复印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对象仅限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五、表演权: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构成表演权侵权的特点:(1)以营利为目的;(2)须在公共场所表演;(3)所表演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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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以摄制成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1、自动取得制度: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2、注册取得制度: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期限: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一)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著作权财产保护期。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的12月31日。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开发后50年
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
第六章 邻接权
识记:(1)邻接权的概念;(2)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播放权的含义。
领会: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应用: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概念:即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1)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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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
2、客体不同。著作权客体是作品;邻接权客体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
4、保护期限不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50年。
第二节 出版者权
一、概念: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二、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图书出版者根据合同约定,对其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享有在合同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当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发行即视为脱销),图书出版者若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将作品交付给其他出版社。
2、版式设计权:保护期10年。只规定了版式设计权,没有规定装帧设计权 三、出版者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约的义务。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的义务。
3、重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三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概念: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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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表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全概述: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电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电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电电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概念: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
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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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
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
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
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节 法定许可使用
一、概念: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科教书,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科教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小的文件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三、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异同:
(一)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的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二)区别: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必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使用
一、概念: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权申请获得此项权利使用人的制度。
二、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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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了解著作权转让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概念;(3)了解著作识记:(1)
权质押的概念。
领会:(1)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使用许可的特点。
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特点: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2、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的方式、地域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 第三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
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著作权的质押
著作权质押: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第九章 著作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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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概念;(2)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领会:(1)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2)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概念:国家著作权行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1)概念: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2)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
三、意义:
(1)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2)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实现。
(3)减少和避免纠纷。
目前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中国音响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与种类;(2)了解著作权纠纷的概念。 领会: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用:侵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
第一节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一)概念: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
1、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公开没有公开过的作品的行为。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以删节、修改等行为破坏作品的真实含义的行为。
3、侵占他人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4、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在未参加作品的创作,却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在他人创作发表的作品上署名。
5、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未经著作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作品。
6、拒付报酬。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7、剽窃他人的作品。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0、侵犯邻接权的。
11、其他侵权行为。
第二节 著作权侵犯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概念: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人造成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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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二、类型:
1、民事责任:
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3、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执行措施
(1)诉前权利保全:
概念: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
概念:
法院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法院依法处置权: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三节 著作权纠纷的调处
一、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的纠纷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三种途径:
1、调解: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的和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仲裁:著作权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
3、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
第三编 专利权
第十一章 专利权概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专利的基本含义、专利权的概念;(2)了解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领会:(1)理解专利制度的特征;(2)理解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 第一节 专利与专利权
一、专利的含义
1、专利指经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定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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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2、和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又有自己的特征:
(1)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2)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
第二节 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
1、定义: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来讲: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专利制度及其特征
1、本质特征是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2、现代专利制度的特征:法律保护。科学审查。公开通报。国际交流。 三、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
1、激励知识创造。
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客体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发明的概念、实用新型的概念、外观设计的概念。 领会:(1)理解发明的种类及分类的法律意义;(2理解)实用新型的特点;(3)理解外观设计的特点。
应用:判断与分析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第一节 发明
一、发明的定义:专利法所称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 二、发明的种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2、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三、分类意义:
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专利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举证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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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一、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特点:
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
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一、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特征: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
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能被人们的视觉感知;不明显违反社会风俗;能引起人们美的感受。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二、不可获专利的主题。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三张章 专利授权条件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概念;(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领会:(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2)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应用: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第一节 概述
可专利性,是指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其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一、新颖性:
(一)新颖性概述
1、概念: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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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过程中,“现有技术”具有决定性作用。“现有技术”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才能构成现有技术。
(二)冲突申请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虽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却能致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概念:指与现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概念: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社会效果、技术效果、经济效果。 第三节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1、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2、美观性: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
3、合法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取得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2)了解专利申请人的概念和种类;(3)了解专利申请日、优先权的概念;(4)了解权利要求书的概念与法律效力;(5)了解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概念。
领会:(1)认识专利申请的原则;(2理解)国际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的规定;(3)理解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专利申请权
一、专利申请权概述
(一)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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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2、特征:相对性;暂时性;相关性。
(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1、由法律直接规定;2、依合同约定。
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
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按自己的意愿发挥其专利申请权效用的行为。 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1、转让时间:可在申请前或申请后授予专利前进行。
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生效。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
四、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全体专利申请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均不得自行决定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五、继承:合法继承人。无继承的为公有财产。
第二节 专利申请人
一、专利申请人的概念:
1、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国籍;(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且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1、就职务发明创造的而言,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单位为专利申请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按合同约定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申请人。
2、就非职务发明创造而言,其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专利申请人。
3、就合作发明创造而言,其合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4、就委托发明创造而言,委托合同约定的人为专利申请人;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申请人。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原则:
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先申请原则: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即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的人。
三、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一申请一发明。
允许“属于一个总的构思”或“有联系的”“有关的”或“相互依赖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中,允许一个申请中就“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件以上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
第四节 专利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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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1、概念: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二、优先权:
(一)概念: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第一次专利申请日起的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6个月。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
(三)优先权可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指申请人就其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又向该国提出后一申请时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第五节 专利申请文件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提交的申请文件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第七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初步审查:
1、概念: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2、主要任务: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公布申请: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关于专利申请的公布,应注意:
(1)公布申请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就外国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外国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其优先权日为申请日,该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公布。否则自在国务院申请后满18个月公布。
(3)对保密专利申请不进行公布。
(三)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般由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以后3年内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启动实审程序,特殊情况下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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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四、权利的丧失和恢复:
(一)权利的丧失: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3年内)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视为撤回或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导致有关权利终止的结果。
(二)权利的恢复: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念;(2)了解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3)了解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2)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领会:(1)
应用:正确运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第二节 专利权的终止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1、保护期限届满。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维持费。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交纳金额年费25%的滞纳金。滞纳期满起两个月内,最早不得早于一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一、概念: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二、无效宣布程序的启动:无效宣告的程序启动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权利之日’。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4、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即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已经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前提下,又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因某种原因而错误授予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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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四、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作出的决定有三种:宣告专利权无效、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可以起诉。
2、追溯力:自始不存在
3、对世效力。(1)自此以后,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项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发明创造;(2)就该项被宣告无效专利权所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就随之终止,故被许可人可以停止支付使用费。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支付的使用费不必退还。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进口权的概念、标记权的概念,专利权人的义务;(2)了解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种类,先用权的概念、专利权穷竭的概念。
领会:(1)理解专利权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2)理解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 应用:正确行使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运用强制许可权和先用权等权利限制制度。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一、概述:是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及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对方法和产品。
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权利。
进口权的概念: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
2、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形。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失效。
3、实施许可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年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4、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的形式声明或者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
5、标记权:
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P”符号。
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
一、概述: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强制许可: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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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3、为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与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交叉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
强制许可实施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具有独占性,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不得转让此种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的穷竭:首次销售原则。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的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2、先用权人的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
4、专为科学研究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5、医药审批的使用。
为生产经验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国家
许可:
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以推广使用为目的,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制度。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识记:(1)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领会:(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应用: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该产品是以什么方式制造的。
2、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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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
2、特征:行为人擅自实施了他人的专利;行为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1、专利权有效原则。
(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
(2)实施的专利受法律保护。
(3)如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
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对发明和实用专利,以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应当采取折衷解释原则。
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将专利权要求中记载的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原则。一般不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比对。
4、全面覆盖原则。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字面侵权原则。
(1)如果被控侵权物品的技术特征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被控侵权物品对在先专利是改进的技术的,属于从属权利,也在保护范围内。
5、等同原则。(重)
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以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分析相同的,保护。
6、禁止反悔原则。对保护范围的限制承诺或部分放弃,被排除。优先适用。
7、多余指定原则。将记载的权利要求中明显附加特征略去,仅以必要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三、假冒他人专利:
(一)、概念: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权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二)侵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标记权。具体表现: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四、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公用品。
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一、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的处理: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2、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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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纠纷一审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院;最高院指定中院。
2、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应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实施的行为。
(2)赔偿损失。1*-3倍。5000-30万,不超过50万。
(3)消除影响。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八章 商标制度概述 识记:(1)了解商标的基本含义;(2)了解服务商标的概念、联合商标的概念、
)了解1857年法国商防御商标的概念、证明商标的概念、集体商标的概念;(3
)了解商标的概念;(5)标法、1904年清朝《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基本知识;(4
了解注册原则、使用原则、混合原则的概念;(6)了解注册商标注销和撤销的主要事由。
领会:(1)理解商标的作用;(2)理解特殊标志保护的有关规定;(3) )理解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法律地位;(4)理解注册商标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应用:正确判断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在应用过程中的联系与区别;正确分析与判断使用权与禁止权的不同效力范围。
第一节 商标概念、分类与作用
一、商标的概念: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一)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
(1)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品的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
(2)对于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
(3)在我国,商标一经注册,即可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商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权利客体,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需求欲望、提高商品品位的作用,其功能与商标所具备的商品来源的区别功能是不同的。
1、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为注册人专用,且非经变更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其文字,图形。而商品装潢无需注册,既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又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加以变动和改进。
2、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而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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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与商务标语:
(四)商标与特殊标志:
三、商标的分类
1、按其使用的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服务性加工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2、按其构成商标图案的形态,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
3、按其使用者不同,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名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标志。
4、按其特殊性质,可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四、商标的作用: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区别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有助于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促进生产者讲究商标信誉,提高商品质量。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将其作为广告宣传手段,以打开市场,扩大销路。 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外国商标制度发展概况
1、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
二、中国商标制度沿革
1、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年《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
(三)我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
1、发展社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
2、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
3、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
4、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我国商标法的第一次修改:1993年、第二次修改:2001年
第三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商标权的概念: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注册商标专有权。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如自己不申请注册,他人就有可能先申请注册并取得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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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商标遭受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得对抗其他人的使用,先使用人没有依《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的权利
3、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有权的问题;而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混同,即可能构成侵权。
4、未注册商标中,除了驰名商标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受到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专有使用权。
5、在知识产权体系内,未注册商标受到两方面保护。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商标法》的有限保护。
二、商标权的内容
(一)使用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二)禁止权: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使用权与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区别在于效力范围的不同: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1、使用权受到两方面限制:
?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
2、禁止权效力涉及: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第四节 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一、商标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
(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3)混合原则:上述两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
(1)根据转让合同。(2)根据继承程序。 二、商标权的终止: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
1、注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事由:
(1)自动申请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
2、撤销: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事由:
(1)违法撤销: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
(2)不当注册撤销: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3、
注销和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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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注销还是撤销,都应有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1)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
(2)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不正当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
(3)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第十九章 商标注册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注册的概念;(2)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3)了解商标禁用条款的概念;(4了解)异议的概念。
领会:(1)理解先申请原则的基本内容;(2)理解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应用:正确运用和掌握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二、原则:我国的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烟草、人类药品)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条件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3、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核准。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一份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提出注册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但允许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2、同一申请中的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实行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3、同日申请中的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商标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实行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商标原则。初步审查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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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1、申请前的准备:
(1)办理商标查询。(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
2、申请文件:
(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2)报送商标图样。(5份)(3)提交其他书件。
3、申请的提出:
(1)提交申请的途径:中国人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外国人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不能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3)交纳费用:交纳申请费、注册费。
4、申请日与优先权:
(1)申请日的确定: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日期为准。
(2)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
?优先权: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
a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
b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出第一次申请的副本,或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
(1)另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变更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域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出。
6、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一、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手续的完备,申请书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1、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受理申请,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2、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商标局将不予受理,退回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3、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商标局限期申请人进行补正。凡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 二、实质审查: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1、符合《商》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认定,予以公告的。
2、不符合《商》有关规定,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并发给《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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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限期修正或修正后仍不符合《商》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驳回通知书》。
4、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自收到商标局的《驳》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起诉。 三、公告与异议
(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经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异议理由:
1、商标申请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
3、违反了《商》规定的禁用条款。
4、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5、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商标局应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核准注册: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决定性环节。
1、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对于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3、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的概念、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2)了解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领会:理解争议程序与补正程序及异议程序之间的差别。
应用:正确运用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程序和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第一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一、概念: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二、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1、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禁用标记、不得注册的标记和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
2、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
三、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补正程序:
对第一种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情况,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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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
1、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商》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2、在恶意将“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而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不受5年时间限制。 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商标注册争议的概念和条件:
(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
(二)对注册商标提起争议须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4、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或理由相同。
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
1、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人可以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直接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商标异议的请求人则为任何人。
2、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销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被异议的商标是初步审定并公告但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必须程序,但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及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不是必经程序。
3、法定期限不同。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自该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当注册商标的补正请求时间因情况而不同。
4、申请事由不同。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即是在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理由不能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提出异议的理由,即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某一规定;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理由,即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5、受理机关不同。争议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其做出的裁定;异议则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既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其他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应作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裁定撤销被争议商标,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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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
使用许可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了解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概念、注册商标续展的概念;(2)了解注册商标识记:(1)
转让的概念;(3)了解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理解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2)理解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领会:(1)
务。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
一、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有权的有效期限。10年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不受次数限制。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概念: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1、连同转让原则。2、自由转让原则。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概念: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任何第三人包括许可人自己都不得使用。
2、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的注册商标,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义务
(三)许可人的义务:
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2、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四)被许可人的义务:
1、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
2、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3、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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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一章 商标管理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商标管理的概念。
领会:(1)理解对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2)理解对非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3)理解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标管理概述
一、概念: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内容: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商标的印制管理。
二、商标管理机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2、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商标管理工作。 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
2、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标志,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3、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4、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5、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
6、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
7、加强对已被注销或被销售的商标的管理。
8、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9、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指未经申报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
1、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禁用条款。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第三节 商标印制的管理
一、概念: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
二、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审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而擅自承印依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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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承印违反承印条件规定的商标。
(3)不按规定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4)非法印制商标标识。
1、2、3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处1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可处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收缴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保护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2)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领会: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第一节 商标保护概述
一、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1、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义竞争秩序。
2、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保护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罚款。50%——5倍;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商标侵权。
1、赔偿数额:坚持“填平损失”原则。
2、即发侵权的制止:是指正在实施但损害后果尚未显现出来,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3、证据保全。
三、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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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但免责)
第二十三章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和法律效力。
领会:理解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三节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一、概况: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巴》,85年3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一)定义及构成条件: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国家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当事人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当事人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禁止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
3、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商标所有人任务他人将与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四、《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一、概念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专有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或利用:? 为个人目的复制。? 供教学研究而复制。
2、反向工程(还原工程)。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新的布图设计。
3、权利穷竭。指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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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善意买主。当善意买方因“不知”而从事了与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相冲突的行为时,各国法律都给予豁免。
5、强制许可。指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使用许可。
第二十五章 商业秘密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2)了解商业秘密权、反向工程的概念。
领会:理解商业秘密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异同。
应用:正确识别和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一、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构成条件:1、信息性。2、未公开性。3、实用性。4、保密性。
三、商业秘密权的性质与内容:
(1)性质: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
(2)特征:
1、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
2、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
3、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
4、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同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权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人:
1、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2、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3、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三、非法手段:
1、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2、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四、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 五、侵权抗辩事由: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方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权。
第二十六章 地理标志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地理标志的概念。
领会:(1) 理解地理标志的与商标的区别;(2) 地理标志权的性质和特征。 应用:掌握地理标志的法律的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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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地理标志的概念
一、概念:地理标志是指表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1、地理标志具有地理指示作用
2、地理标志与货物质量有关联关系
3、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定质量等特征关系
三、地理标志权及其特征
特征: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四、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可以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门,则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八章 植物新品种权
概念: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二十九章 商号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商号的概念;(2)了解商号的概念、内容与特征; 领会:(1理解商号与商标、商誉的关系;(2)理解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商号的概述
一、概念: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二、商号的功能和意义:
1、商号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的标志,后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但在有的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
2、商号与商誉。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社会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品质、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用户或消费者的关系等。这种以企业名誉、荣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商号联系在一起的,即商号是商誉的载体。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第二节 商号权的概述
一、概念: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商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二、商号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的特征:
1、相对的排他效力。
2、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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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二、商号权的内容: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商号。
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1)凡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因相同而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即先申请注册的享有优先权。
(2)盗用、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即构成侵犯商号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了解商品假冒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概念、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领会: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规则的非法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不正当竞争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deep法律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理由:
1、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及对于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2、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管辖的客体给予保护,以此弥补单一法律制度产生的“真空地带”。
3、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则
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1、商品假冒行为:商品主体混同行为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1)商品主体混同行为: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
情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造成与知名商品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2)商品虚假标示行为: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情形: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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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宣传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
4、商业诽谤行为:即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抵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 二、法律规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六编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第三十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制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等国际公约的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1、国际条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国际公约则以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为主。
2、国际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组织化的重要标志。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导致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立。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一)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我国1980年3月正式参加。
(二)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三)任务:
1、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协调各国的立法,鼓励各国缔结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协定。2、执行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担任或参加其他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4、对发展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及建立机构等提供援助;5、收《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条约,于1883年在法国巴黎签订。我国85年3月正式参加。《巴黎公约》最新文本(有效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要特点:
1、国民待遇: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的重要内容。即巴黎联盟内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可在联盟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非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优先权: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一项工业品式样或一项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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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3、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包括 ? 专利独立性;? 发明人的署名权;? 对驳回申请和撤消专利的限制;? 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例外(临时过境);? 对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进口权。
4、适用于商标的规则。包括 ? 商标的独立性及其例外。? 驰名商标。?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商标的转让。? 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注册。? 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集体商标。
5、有关工业产权的其他规则。包括 ? 工业品外观设计。? 服装标识。? 商号。? 不正当竞争。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为了在商标注册方面实现国际合作,在马德里缔结。1892年7月生效。只对《巴》成员国开放。中国89年10月4日成为其成员国。宗旨: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
1、国民待遇的适用:来源国、国民。
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持有人、代理人)、商标(须是在其所属国已经登记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以及申请文件(须采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印制有书面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通过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使用该申请书。
3、国际申请的提出(应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费用的支付(国际局的商标注册预收国际费用,包括基本费、附加费、补加费)、来源国注册当局对申请的处理(对具体项目进行认证、提供商标在来源国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编号、提供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国际局的注册(将注册通知有关注册当局,将注册申请的具体项目在国际局所在的定期刊物上公布)。
4、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经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每一个有关缔约国内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提出注册的一样。有效期20年,并可续展。
商标在国际局进行注册并不能使该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受到保护。申请人必须在提出注册申请时一并提出领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如注册之后提出,须采用细则所规定的格式,向来源国的注册当局提出。
各国注册当局有接到国际局的注册通知之后,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批驳,拒绝予以保护。
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国际注册开始的5年内,需以其在原属国所受的法律保护为基础。如在原属国不受保护,国际注册也就不受保护。从国际注册的日期起满5年后,即使商标在原属国不再受法律保护,国际注册也继续有效,在有关缔约国应受保护。 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是目前著作权国际保护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多边条约(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有关国家的国内版权立法都有重大影响。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签订,我国92年10月参加。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所有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或在某一成员国首先发表的作品,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内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成员国获得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版权独立原则(独立保护):即成员国按照其本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论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保护。
(二)最低限度的保护原则:
即各成员国立法给予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具体规定:
1、受保护作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一切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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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的权利内容:财产权利(经济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制片权;人身权(精神权利)包括作者身份权(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等。
3、版权保护期限:人身权利的保护期在作者死亡后仍然有效,至少至其财产权利保护期满
(1)一般作品,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共同作品应以共同作者中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
(2)电影作品,自公映后50年。如摄制完成后50年内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
3)匿名或假名作品,为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年。如公众知道作者身份,适用一般作品。
(4)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为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上述保护期限,是各国应保护的最短期限。可规定更长的保护期限。
(三)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对翻译专有权和复制专有权实行非自愿许可。(翻译和复制的强制许可使用权)
(四)对版权的限制。
1、复制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如摘录、讲解。但在使用时须标明该作品的出处。原作品上有作者署名,须标明作者姓名。
2、对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
六、《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为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即邻接权)。我国未参加该公约。中心内容:著作邻接权的国际保护。
1、邻接权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所给予的保护不触入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不得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作出有损于版权保护的解释。
2、国民待遇。
3、邻接权的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邻接权的保护期。至少应为20年。
5、保护的例外。私人使用、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广播组织为了方便自己在广播中使用而短暂固定、纯粹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
6、电影中的表演者权。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表演者不能主张表演者权。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区别:
1、国民待遇原则:与《伯尔尼公约》的区别在于是否给予在本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该公约缔约国有选择的权利。
2、权利主体与客体:该公约规定著作权主体为“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伯尔尼公约》将主体限定为作者不同。同时该公约并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其客体范围规定较为笼统。
3、权利内容与期限:该公约未明确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是否保护由各国立法决定,对财产权利也未详细列举,公强调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此外,该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较短,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4、版权标记:该公约规定作品在首次发表时,每一件复制品均需注明著作权标记“(C)”,著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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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1、与其他公约的关系: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保护。
2、受保护的受益人及国民待遇。
3、表演者的权利:精神权利、经济权利、表演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
4、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5、共同条款: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限制与例外、保护期(至少50年)、关于技术措施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手续、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发生变化的重要标志。 一、主要内容:
(一)目标: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指出协议的目标在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有效而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知识产权执行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二)基本原则:
1、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缔约方应执行本协定的规定,但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比本协定所要求的更广泛的保护。
2、国民待遇原则:除《巴》、《伯》、《罗马公约》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有例外规定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方必须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但对于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及广播组织者,国民待遇仅限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
3、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本协定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国家的国民的任何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二、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共有七个部分:
(1)总则和基本原则:包括 ?成员国义务的性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公约的适用与保护。?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权利穷竭。?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与原则。
(2)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包括 ?版权与相关权。? 商标。? 地理标志。? 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自申请登记之日起20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对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惯例的控制。
(3)知识产权的实施。包括 ? 一般义务。? 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 临时措施。? 有关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刑事程序。
(4)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
(5)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主要涉及两部分。透明度与争端解决。
(6)过渡安排。主要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
(7)机构安培和最后条款。主要六方面:? 涉及建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重要)? 进行国际合作。? 协定的追溯力。(重要)? 协定的审查与修订。? 对协定的保留。? 基于安全理由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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