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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公司破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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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公司破产流程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公司破产流程 《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公司破产流程》 ------------------------------------------------------------------------------ 作者: 日期:2014-08-13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辽宁高院裁定刘a申请确认鞍山市铁西区法院执行违法案 裁判要旨由于企业破产导致法院执行终结,法院只对企业破产前执行行为违法与否进行审查,不能替代完成被执行人"履行行为"的义...
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公司破产流程
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公司破产流程 《国家不承担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公司破产流程》 ------------------------------------------------------------------------------ 作者: 日期:2014-08-13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辽宁高院裁定刘a申请确认鞍山市铁西区法院执行违法案 裁判要旨由于企业破产导致法院执行终结,法院只对企业破产前执行行为违法与否进行审查,不能替代完成被执行人"履行行为"的义务。如相关当事人的债权(www.69ls.com)已经纳入破产还债清算中,应由破产组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偿还,国家不承担破产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 【案情】 刘a系鞍山市a公司职工,1993年刘a与单位签订10年期限劳动。1994年市a公司将刘a借调到其与香港招商局合资组建"泰柏建材公司",2001年11月"泰柏建材公司"自行解散后,市a公司拒不接收安置刘a,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04年刘a向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被诉人应与申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被诉人应为申诉人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 三、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独生子女费、取暖费、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22个月工资11000元。 五、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生活费5940元。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4年10月,刘a向铁西区法院申请执行,铁西区法院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市a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9日,申诉人刘a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2005年9月29日,铁西区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号,但账面存款仅有56.03元。铁西区法院还对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曾经收入一笔租金但已被花费。2006年1月,铁西区法院扣押a公司轿车一台,2006年3月解除查封扣押车辆。2005年11月15日,铁西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还债一案,裁定鞍山市a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5年12月2日,刘a就该劳动仲裁案在破产清算组进行债权人登记。2009年市a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证实: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无法履行;第二、三项已按市a公司职工标准补缴;第四、五项已经履行完毕。鞍山市a公司"皇冠"轿车,已纳入破产清算资产中。市a公司目前破产清算工作尚未终结仍在进行中。刘a因债权无法实现,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铁西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拖延执行造成财产流失,后扣押被执行人"皇冠"轿车一台,但在未给申请人情况下,又解除了查封,本案终止执行,导致其应享受合资企业标准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只能按破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补发。请求向上级法院确认铁西 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裁判)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确认申请人刘a提出的请求确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不予确认。刘a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作为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予受理。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一)项规定"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此案应进入执行监督程序。笔者以为,赔偿请求人刘a以法院故意拖延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要求确认法院执行违法,对此上级法院需要审查从刘a申请执行至裁定宣告破产前,法院执行行为是否违法。该案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立案条件,故应予立案审理。 二、本案法院不具备故意拖延执行的法定违法情形。1.法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2004年12月9日申请人刘a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因此对于当时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申请人刘a明知。破产清算组证实,市a公司在破产前属于停产状态,无经济效益。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法院没有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的行为。铁西区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裁定扣押"皇冠"轿车一台,此时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该轿车应纳入破产清算资产之中,法院已终结执行。铁西区法院在被执行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之后,又扣押轿车的执行行为不当,侵害破产清算组的财产,故铁西区法院随后解除扣押轿车的行为适当,并不违法,没有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 三、人民法院不能替代完成被执行人"履行行为"的义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完成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只能教育处罚,不能替代履行。鞍山市a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的情况说明,该公司系国有市属困难企业,连年亏损,破产前属于停产状态,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裁决因被执行人破产而无法履行。四、破产清算组已经履行劳动仲裁裁决中涉及给付义务的内容,如有异议,应向破产清算组主张。鞍山市劳动仲裁委裁决第四、五项涉及有明确金钱给付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确认申诉人刘a无异议。劳动仲裁裁决第二、三项的内容,根据破产还债清算组出具的情况说明,已基本履行。但申诉人刘a认为其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应按原单位与其约定的合资企业标准,而非鞍山市a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鞍山市a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申诉人刘a以劳动仲裁案在破产组申请破产债权,其债权已纳入破产还债清算中,其福利待遇应由破产组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解决。因本案破产清算尚未结束,刘a的该请求应向破产清算组主张,由破产还债清算组妥善予以处理,而不是向法院申请确认执行违法,由国家承担破产企业债务的赔偿责任。2009年12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确认申诉人刘a提出的确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违法的请求不予确认。本案案号:(2008)鞍法赔确字第7号;(2009)辽法赔确监字第63号编写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国美赵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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