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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好的炒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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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好的炒股软件】 最近发现一个牛人老师,每天给的票都不错推荐给大家都找他学习学习技术。我跟着他已经小赚了5%,望大家喜欢 交流学习加QQ【528069552】 交流学习加QQ【528069552】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 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类型 我国证券公司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一)综合类证券公司 1.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4)有健全的#管理#和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前述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 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除非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一般不得从事B股的自营买卖。 3.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和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还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等条件。 (二)经纪类证券公司 1.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和签证;代理登记开户等。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承销业务 证券的承销发行过程由三个步骤构成: 1.证券公司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公司提出建议。 2.当证券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请证券管理机关批准之后,证券公司将与之签订证券承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3.证券公司着手进行证券的销售工作。 (二)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应遵循代理原则、效率原则和“三公”原则。 (三)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本公司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四)投资咨询业务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投资组合设计、估价等多种咨询服务。 (五)购并业务 兼并收购是证券公司核心业务之一,它被视为证券公司业务中“财力和智力的高级结合”。 (六)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1.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客户资产;(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基金业有密切关系。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发起和建立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管理者管理自己发行的基金;可以作为基金的承销人,帮助其他基金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受益凭证;还可以接受基金发起人的委托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帮助管理基金,并据此获得一定的佣金。 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有效的内部控制应为证券公司实现下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经纪业务内部控制 2.自营业务内部控制 3.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 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 5.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 6.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 7.分支机构内部控制 8.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9.会计系统内部控制 10.信息系统内部控制 11.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四、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管理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定义和特征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类别 目前,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除此 以外,还有一些财经顾问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财经传播公司也不同程度地提供了某些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服务,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未对此做出具 体规定。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专职从事上市证券登记、存管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依法对在相应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实行集中存管,在1991年7月实现所有上市股票、基金的非实物性存管和交收。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以安全、高效、低成本为原则,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苡虢崴惴瘢醇械羌恰?写婀芎图薪崴悖遣灰杂康牡姆ㄈ恕?lt;br>(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范围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性质和特点 (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专门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专营咨询机构,另一类是兼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兼营咨询机构。兼营机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咨询公司在从事其他咨询业务的同时,也从事证券咨询业务,或者在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同时,兼做其他咨询业务;另一种是证券公司在进行研究和为本公司客户服务的同时,也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 1.接受投资人或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会;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 1.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 2.必须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较完备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必须取得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业务许可证。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并不得有以下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的上市公司股票;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与功能的证券;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 (五)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风险 1.由于影响市场行情和个股价格变动因素的多维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分析预测方法和手段的局限性带来的市场预测风险; 2.由于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渠道、方式和范围不当,导致投资者对信息产生误解或信息使用不当而造成投资损失的咨询意见发布的风险; 3.由于从业人员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利益冲突引发的人员风险。 四、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 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证券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为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2.为证券承销活动出具验证笔录 3.审查、修改、制作与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证券业务的工作内容 (1)为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出具有关报告,包括发行公司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的审核报告等。各种报告均应由2名以上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按照规定,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2)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准备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表决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3)接受委托和指定,对证券经营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接受委托,对股票发行和交易机构的其他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咨询。 (5)接受委托,对证券交易所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主要领导人的离任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6)接受委托,对期货交易所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主要负责人的离任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7)接受委托,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期货相关法规以及执业准则和规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期货相关法规以及执业准则和规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违反有关规定,降低执业质量,低价争揽业务;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总结。否则,将视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境外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业时,必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执业。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述已获得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需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一次。 (三)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及上市交易的公正性,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同时,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权自行选择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四)信用评级机构 证券信用评级的主要对象为各类公司债券和地方债券,有时也包括国际债券和优先股股票,对普通股股票一般不作评级。另外,中央政府在国内发行的本币债券一般也不作为评级对象,其原因在于中央政府拥有广泛的权力和各种资源,政府债券的发行通常也以一国的财政或货币发行作为后盾,因此,政府债券作为“金边债券”,在正常情况下不存在不能偿还的问题。 信用评级机构在性质上具有独立性,即它既独立于发行人和应募者,以保证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同时又独立于政府及证券主管部门。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掌握证券公司的定义、功能和主要业务种类;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与主要内容;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申请条件,了解评审程序。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能、业务范围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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