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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

2017-10-17 50页 doc 107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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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1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1.1 前言 ............................................................................................................................... 3 1.2 释义 .............................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1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1.1 前言 ............................................................................................................................... 3 1.2 释义 ............................................................................................................................... 4 1.3 基金契约当事人 ........................................................................................................... 6 1.4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7 1.5 基金持有人大会 ......................................................................................................... 13 1.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9 1.7 基金的基本情况 ......................................................................................................... 21 1.8 基金的认购 ................................................................................................................. 22 1.9 基金的成立 ................................................................................................................. 23 1.10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 24 1.11 基金的转换 ................................................................................................................. 29 1.1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9 1.13 基金的托管 ............................................................................................................. 30 1.14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30 1.15 基金的注册登记 ..................................................................................................... 30 1.16 基金的投资 ............................................................................................................. 31 1.17 基金的融资 ............................................................................................................. 33 1.18 基金资产 ................................................................................................................. 33 1.19 基金资产计价 ......................................................................................................... 34 1.20 基金的费用 ............................................................................................................. 38 1.21 基金的税收 ............................................................................................................. 40 1.22 基金收益与分配 ..................................................................................................... 40 1.23 基金的支付功能 ..................................................................................................... 41 1.2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1 1.2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2 1.26 基金的终止、清算 ................................................................................................. 45 1.27 违约责任 ................................................................................................................. 46 1.28 争议的处理 ............................................................................................................. 47 1.29 基金契约的效力 ..................................................................................................... 47 1.30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 47 1.31 其它事项 ................................................................................................................. 48 1.32 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48 2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正文 1.1 前言 (一) 订立《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3、 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3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1.2 释义 在基金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方现金增利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契约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4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 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持续销售费用: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 5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 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 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1.3 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波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6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同上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了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1.4 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 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7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并 管理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它法定收 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4)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 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销售基金单位;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8) 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 记人; (9)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债 权及其它权利; (10)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8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 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 基金资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 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9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 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持有并 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它法定收入和其它法 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 契约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10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3)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 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7)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 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资产净 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0)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 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 定;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 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证监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 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 基金持有人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 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4) 申购、赎回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 (5)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 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12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1.5 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 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本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3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15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4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15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16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17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18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 益; 19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 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 任: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 益; (3) 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 管职责。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 含5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 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 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 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20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 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 含5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 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后方可退任。 (4)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 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1.7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短期金融市场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四)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21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不定期 (七)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未来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作为支付手段,进行消费或提现。具体内容见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 1.8 基金的认购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三)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资金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单位的面值均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 认购的确认 22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至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八)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 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单位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 = 利息 / 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认购份额 1.9 基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 23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0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成立后7日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4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2、 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赎回的确认情况。 3、 款项支付: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1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网点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属于降低费率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如果属于提高费率的,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5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6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7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28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11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的适当时候,开始办理基金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1.1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之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使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原因解散,或因其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出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9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1.13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订立《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法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14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15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本公司设立了专门 30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的注册登记部门负责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存管、清算、交收以及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等业务。 1.16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短期金融市场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工具:剩余年限小于397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一贯的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收益稳定:收益与风险的配比原则是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研究为本:短期金融市场基金投资要取得良好的收益,必须坚持对宏观经济、资金面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有利于捕捉合理的投资时机,通过投资收益率高的相关短期金融工具,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积极投资:我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完全有效市场,积极投资的思想同样适合于短期金融市场基金这样的低风险品种。通过积极投资,动态资产配置,选择合理的投资时机,可以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大类资产主要为短期金融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年限小于397天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可转债等短期债券(可转债持有期间不可转为股票)、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投资期限较短,因此本基金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充分满足流动性的基础上考虑稳定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 31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战略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市场利率预期、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水平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及未来资金面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投资品种选择、关键时期的时机选择、回购套利、选择价格低估的央行票据和短债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资源和金融工程技术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期达到优化配置效果。 (五)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 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 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 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 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信息技术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 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根据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运用现金管理优化系统, 提供交易策略报告。 (3) 研究部对债券市场的利空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 置、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 投资部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6)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 行情况,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 合《基金契约》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信息技术部金融工 程小组负责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基金 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3、 投资限制 32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 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 产总值的8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4)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六)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 (七)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控制在180天左右。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6、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17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1.18 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33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1.19 基金资产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34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35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2、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6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37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0 基金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持续销售费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8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持续销售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持续销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持续销售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持续销售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成立前的信息披露费用是否列入基金费用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持续销售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9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21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22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0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01 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1.23 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1.2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41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1.25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42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公开说明书 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1、 基金简介; 2、 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 基金经营业绩; 4、 重要变更事项; 5、 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五)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证券明细,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43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3、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达50%以上。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指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6、 基金经理更换; 7、 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证券不 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 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8、 重大关联事项;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指资产托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 处罚; 10、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 基金成立、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 1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转换; 14、 暂停申购或赎回; 15、 暂停期间公告; 16、 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 17、 基金终止; 18、 基金费用的调整; 19、 其它重要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基金 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4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1.26 基金的终止、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本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该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5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27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指使本基金契约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二) 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46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1.28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29 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一份外,基金契约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1.30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47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1.31 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契约,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1.32 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见下页) 48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本签字页仅供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契约使用) 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49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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