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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国体

2017-12-29 23页 doc 45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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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国体宪法国体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因为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宪法要求有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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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国体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和根本任务。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因为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于宪法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修改宪法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显著特征:(l)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l)宪法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3)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体内容;(4)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它是在反对封建************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过程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化;分权原则、尊重基本************原则等,都是民主制度的体现。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利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对************的否定,都是历史的进步。但资本主义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民土,对广大人民来说是专政,因而是狭隘的、虚伪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的民主,是广泛的、真实的。 二、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I.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宪法是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2.促进法制的统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它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1.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2.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环节和体制作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三、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l)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民卞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几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经历了4次部分内容的修正: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至第十1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几次会议于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第二节国体、政体 一、国体 (一)国体概述 国体,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在国家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决定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任何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4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并为定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主导着国家政策的制定或改变。历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一个方面的因索: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子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土二述三个方面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4)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他们在宪法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不是与共产党轮流执政,而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5)政治协商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6)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四)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一泛的政治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良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按其性质来说,其是宪法确认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政治协商会议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对国家大政方针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分为君主制政体 和共和制政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三)国家的标志 国家形式除政体外还包括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 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都是北京。 (四)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调整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相互关 系。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主要有领土构成、民族构成以及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等。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的结构形式。其特征有:(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 定法律;(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一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 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特征是:(1)从法律 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 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3)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 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 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属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原因在于:(l)这是我国数干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2)是由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活动的需要;(4)是全国各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卜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自治机关依法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4)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5)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6)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7)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上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个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 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节国体、政体 一、国体 (一)国体概述 国体,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在国家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决定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任何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4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并为定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主导着国家政策的制定或改变。历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一个方面的因索: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子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土二述三个方面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4)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他们在宪法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不是与共产党轮流执政,而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5)政治协商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6)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四)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 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一泛的政治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良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按其性质来说,其是宪法确认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政治协商会议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对国家大政方针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三)国家的标志 国家形式除政体外还包括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 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都是北京。 (四)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调整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 关之间的相互关 系。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主要有领土构成、民族构成以及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等。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的结构形式。其特征有:(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 定法律;(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一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 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特征是:(1)从法律 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 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3)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 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 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属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原因在于:(l)这是我国数干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2)是由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活动的需要;(4)是全国各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卜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自治机关依法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4)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5)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6)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7)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上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个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概述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总味着从法律匕同特定国家发生了固定的法律关系,就具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地位,并形成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与“人民”有区别。主要区别是:(1)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2)公民是具有某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与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对象。(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木权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表明社会主体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其内容既包括在法律而前人人平等,又包括在存在一切不合理差别的领域中禁止差别对待。对于存在合理差别的领域,法律可对平等权的例外条件作出规定,以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利牡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是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一是公民有对国家政治生活自由表达意愿的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白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山:有信们」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了言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与权利 人身自由与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限制、搜查及侵害的自由,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在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又是公民实现共他权利的物质前提条件,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即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有:受教育权、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白由、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请求权 监督权即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建议、中诉、 控告、检举等权利。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即法律规范明示的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华侨和归侨、侨眷等。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四、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五节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的原则和由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实行有限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的国家统治权。其主要职权为: 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人问题决定权如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一划;审批国家预决算报告;批准行政区划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方式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视察;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任期为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l)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依法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10)全国人大授子的其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权即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2.任免权国家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 3.发布命令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4.外交权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5.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三、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立法权包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2.提出议案权包括法律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决算报告等涉及国家重大事项的议案。 3.行政领导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领导。 4.人事行政权审定行政机构编制,依法任兔、、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5.行政监督权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对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监督;有权撤销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子的其他职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 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个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委的特殊性质,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L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卞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千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具有双重从属的性质:一方面,它们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F1,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须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五年,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七、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卜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ll、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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