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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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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账务处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新旧税法下开办费扣除如何衔接,2009-02-18 21:03来源:中国税网 问:原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要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但是,实施新所得税前已按原税法分5年摊销,至今尚未摊完毕,其余额于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一次性准予扣除还是按原规定继续分5年摊销呢, 答:对开办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把开办费明确为长期待摊费用。而且新的会计准则也一改原来老会计制度下把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的提法,而改为发生时直接...
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新旧税法下开办费扣除如何衔接,2009-02-18 21:03来源:中国税网 问:原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要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但是,实施新所得税前已按原税法分5年摊销,至今尚未摊完毕,其余额于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一次性准予扣除还是按原规定继续分5年摊销呢, 答:对开办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把开办费明确为长期待摊费用。而且新的会计准则也一改原来老会计制度下把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的提法,而改为发生时直接在管理费用列支。新所得税法下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而与企业会计的处理趋同,即企业可以在实际发生当期记入当期损益。 依据“实体法从旧”原则,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形成的开办费,依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在5年内摊销的,至今尚未摊完毕,其余额在2008年如何处理问题,我们理解应继续执行原规定,直至摊销完毕。如《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就明确:“之前成立的企业发生的截止2007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部分,在实行新税法后仍执行‘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原规定,在剩余期限内分期扣除”。但也有个别地区(如北京)就规定:“对于企业新法实施后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 贵公司所在地如何衔接这个问题,建议处理之前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为妥。 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办费要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选编自财政部税政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及适用指南》)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GIS and the network control real estate cabinet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instrument tube lay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Bridge frame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laying, and unit electric dust equipment installation, and cycle pump room equipment, and pipeline installation and the paint, and unit chemical water system equipment and the pipeline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国税函[2009]98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2009-2-27 状态: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GIS and the network control real estate cabinet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instrument tube lay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Bridge frame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laying, and unit electric dust equipment installation, and cycle pump room equipment, and pipeline installation and the paint, and unit chemical water system equipment and the pipeline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GIS and the network control real estate cabinet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instrument tube lay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Bridge frame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laying, and unit electric dust equipment installation, and cycle pump room equipment, and pipeline installation and the paint, and unit chemical water system equipment and the pipeline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2008-06-07 11:08:3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17 文字大小:【大】【中】【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4.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GIS and the network control real estate cabinet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instrument tube lay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Bridge frame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laying, and unit electric dust equipment installation, and cycle pump room equipment, and pipeline installation and the paint, and unit chemical water system equipment and the pipeline 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金额。 (二)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三)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损失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 (六)此前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金融企业,应以2006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计算2007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限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计算过程和材料。 (二)计算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时,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别计算);劳动生产率指标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保险公司为人均保额(或附加保费),其它金融企业为人均主营业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GIS and the network control real estate cabinet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wir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instrument tube laying, and boiler room, and steam room Bridge frame installation and the cable laying, and unit electric dust equipment installation, and cycle pump room equipment, and pipeline installation and the paint, and unit chemical water system equipment and the pip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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