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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民诉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解读[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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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民诉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解读[权威资料]对新民诉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解读[权威资料] 对新民诉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解读 【摘要】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这次将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事诉讼法,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适应我国目前在不断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食品安全为题、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环境下产生的。虽然公益诉讼被写入新的民诉法,但也只是只有一条简单的发条进行了简单的提及,公益诉讼的未来完善还有很大的空间,在新民诉中对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规定的非常模糊。 【关键词】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公民...
对新民诉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解读[权威资料]
对新民诉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解读[权威资料] 对新民诉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解读 【摘要】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这次将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事诉讼法,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适应我国目前在不断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食品安全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环境下产生的。虽然公益诉讼被写入新的民诉法,但也只是只有一条简单的发条进行了简单的提及,公益诉讼的未来完善还有很大的空间,在新民诉中对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规定的非常模糊。 【关键词】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公民 近些年来,出现了大量的群体性权益被损害的案件,诸如吃了“瘦肉精”的“健美猪”,添加了“瘦肉精”的火腿,用苏丹红提色的辣椒酱,加了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新民诉法的出台对于解决这些群体性事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将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事诉讼法,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适应我国目前在不断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食品安全为题、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环境下产生的。虽然公益诉讼被写入新的民诉法,但也只是只有一条简单的法条进行了简单的提及,公益诉讼的未来完善还有很大的空间,在新民诉中对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规定的非常模糊,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此次民诉修改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在未来我国法治化进程推进的过程中,对于这些尚待解决的问题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必要的,有明确的起诉主体才能 更好的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避免滥诉、恶意诉讼等尴尬问题的出现。 一、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新民诉法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对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否则可能会引起滥诉问题。新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情况,这是因为目前我们对于公益诉讼的建设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需要慢慢摸索和适应,近年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着普通大众,为适应这种新形势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很有必要。纵观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列举了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行为适用公益诉讼并且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换句话说,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的不是公共利益诸如私人利益就不符合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而不能归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的一大特性就是公共利益受损,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不特定多数人,如果个人利益在环境污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也提起公益诉讼就有滥诉之嫌,还会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浪费司法资源。从新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目前只能适用于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案件,至于其他领域的涉及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是否适用公益诉讼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进程中应该会有所扩张,未来的多样化的环境可能会要求我们的公益诉讼解决更多领域涉及到的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针对目前环境污染的情势比较严重的情况,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海洋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的部门规定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目前来看,我国的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 组织屈指可数,在以后的法治化进程中细化和明确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是非常必要的。 二、公民也应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新民诉法规定的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案件涉及到了公民的环境、健康、教育等权益,这些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权利,公民作为这些公益性权利的主体针对损害他们公益性权利的行为理应有权提起诉讼。而新民诉法只规定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将公民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是不合理的。 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是与起诉主体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这是由公益诉讼的受害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不是具体确定的某个个人所决定的。新民诉中的环境污染行为如果要求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起诉的话,那么会有间接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是由众多公民那部分共同的利益汇聚而成的,也就是说公民是公共利益的最终受益者,他们理应有权利为维护涉及自身那部分的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之诉。就拿环境来说,环境是大家的,一旦环境受到污染,任何公民的身体健康都有可能受到威胁和侵害,换言之,每个公民都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而参与到公益之诉中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保护了环境。 三、结语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现代社会,以破坏环境换取短时期的经济效益是很多企业正在进行的必要手段,结果就是雾霾等恶劣环境的出现,极大威胁我们的身体健康,在食物中加入各种添加剂甚至化工原料谋取暴利的商家更对我们生活的环境提出了挑战。新民诉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对于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惩罚破坏环境的人无疑是一剂特效药,给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敲响了警钟,在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伴随着我国不断成熟的法治化进程也将应运而生,公益诉讼对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J].比较法研究,2003(02). [2]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J].法学论坛,2005(01). [3]敖双红.公益诉讼概念辨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2). [4]齐树洁,苏婷婷.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J].现代法学,2005(05). 文档资料:对新民诉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解读 完整下载 完整阅读 全文下载 全文阅读 免费阅读及下载 阅读相关文档:委托代理问题视角下公司高管行为约束分析 我国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的比较 浅析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跨国商业贿赂探析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为权利而斗争与为权利而妥协 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浅谈律师营销 论物业服务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试论经济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则 论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的合同法解读 浅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完善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点思考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无“法”问津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案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论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保护 律师如何做好法律谈判业务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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