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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关于不起诉.

2017-12-06 6页 doc 18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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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关于不起诉.【法学论文】关于不起诉. 关于不起诉. [真诚为您服务] 内容提要 国家公诉权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不起诉制度是国家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三个方面研究了不起诉制度,并对其中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一、不起诉的概念和性质。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员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学论文】关于不起诉.
【法学论文】关于不起诉. 关于不起诉. [真诚为您服务] 内容提要 国家公诉权包括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不起诉是国家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三个方面研究了不起诉制度,并对其中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一、不起诉的概念和性质。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员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信具职权作出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新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但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不起诉的理论价值和意义。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符合现代刑法思想,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分化、理解共同犯罪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证据不足不起诉标志着我国以立法这一形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关于“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是历史性的进步。 三、不起诉不分类和适用条件。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并详细阐述了三类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 不起诉 疑罪从无 司法公正 合法权益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以进一步协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为宗旨,对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改革。这些改期充分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全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对继续贯彻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以肯定《刑事诉讼法》使我国不起诉制度朝着民主和法制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抽象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尚不够具体明确,因此本文拟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概念、性质、分类、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化较系统地探讨,并对现有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评价,进而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以期能对人民检察院正确适用不起诉及今后立法上不断完善不起诉制度有新帮助。 一、不起诉的概念和性质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把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完除刑罚的,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2、不起诉的性质:不起诉决定人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不起诉决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作出,才能保证既防止不必要的审判,又不放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其性质如下: (1)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发决定。 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新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 公诉机关用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对案件实体上的处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 (3)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但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起诉意味着启运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行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 诉讼程序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但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对于公诉机关作出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4)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中,除了在第142条第1款“对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在第140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训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第142条第2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一定清况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酌定不起诉”,把“应当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但笔者认为在存疑不起诉中,检察机关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仅对酌定不起诉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不起诉制度的理讼价值和意义 有效地遏制犯罪,及时调整诉讼制度,已成为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不起诉是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质量的有效措施。具有下列意义: 1、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在实现诉讼目的的前提下,诉讼环节越少,诉讼时间越短,诉讼成本越低越好。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体现,将轻微犯罪案件,定罪证据不足案件不起诉,及时终止诉讼,不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缩短了诉讼时间,减少了诉讼环节,降低了诉讼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使用,使法院得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2、符合现代刑法思想,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起诉程序中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还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恰当的适用不起诉,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自理,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的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及时发现、揭露共同犯罪,打击犯罪组织,而具可以有效地分化、瓦解危害社会较烈的团伙犯罪,达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尽早使之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樊篱,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以追究名符其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与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允许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存疑不起诉标志着我国以立法这一形式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关于“疑罪从无”的法律思想,是历史性的进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140条第4款,第162条第3项,不仅在基本原则 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就是说,对于疑难案件采取从无的原则。疑罪无从,是重视人权保障的必然价值选择,同时也涉及到利益权衡的问题,疑罪从无,可能轻纵犯罪,但可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疑罪从无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障,而具也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普遍保障,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保障。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疑罪从无原则,正是从这种理性基础上作的选择,是一个历史的性进步。 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根据诉权的存在形态,是完全固定态势还是游离态势,还是一种悬而未决的态势,我国不起诉应当划分为三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这一的处理。属于纠正、追诉错误的法律性质。在这种还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丧失自由裁量权,应当作为不起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条件具体表现为:(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我中《刑法》第8条规定,犯罪已经经过下列追诉时效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B、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C、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D、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3)经特赦领除死罪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四种: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除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 死亡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侵占罪,以上四种犯罪涉及的主要进公民个人的利益,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涉,是否追究加害者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它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对撤回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处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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