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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09-19 7页 doc 80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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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省、市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县级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
靖边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县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省、市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县级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将根据中省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县级机关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般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规定: (一)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以乘坐飞机。 (二)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执行特殊任务或因紧急公务、道路天气等因素确需乘坐飞机的,需经县级分管领导批准。 (三)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不含出租车)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县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县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接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县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县级单位人员下乡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4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及西安市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其他市(区、县)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照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县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接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县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接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靖边县委办公室、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8日印发的《靖边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靖办发【2009】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县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县级 科级 (一般工作人员) 1 北京 350 330 100 2 天津 320 300 100 3 河北 310 290 100 4 山西 310 290 100 5 内蒙古 320 300 100 6 辽宁 330 310 100 7 大连 340 320 100 8 吉林 310 290 100 9 黑龙江 310 290 100 10 上海 350 330 100 11 江苏 340 320 100 12 浙江 340 320 100 13 宁波 330 310 100 14 安徽 310 290 100 15 福建 330 310 100 16 厦门 340 320 100 17 江西 320 300 100 18 山东 330 310 100 19 青岛 340 320 100 20 河南 330 310 100 21 湖北 320 300 100 22 湖南 330 310 100 23 广东 340 320 100 24 深圳 350 330 100 25 广西 330 310 100 26 海南 350 330 100 27 重庆 330 310 100 28 四川 320 300 100 29 贵州 320 300 100 30 云南 330 310 100 31 西藏 350 330 120 32 甘肃 330 310 100 33 青海 350 330 120 34 宁夏 330 310 100 35 新疆 340 320 120 附表二 县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县级 科级 (一般工作人员) 1 西安市 320 300 100 2 咸阳市 260 240 80 3 铜川市 230 210 80 4 宝鸡市 260 240 80 5 渭南市 260 240 80 6 汉中市 230 210 80 7 商洛市 230 210 80 8 安康市 230 210 80 9 榆林市 300 280 90 10 延安市 300 280 90 11 杨凌市 260 240 80 12 韩城市 260 24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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