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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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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整理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划拨土地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 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6、地籍调查表(原件)、宗地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原件),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
[整理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整理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划拨土地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 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6、地籍调查表(原件)、宗地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原件),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调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他人指界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9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更新:2013-05-08 14:46 ,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以下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手续 一、应提交的资料: (1)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批文(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 (2)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一份,用地股办理) (3)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A4纸写,加盖用地单位公章,原件一份,参照样本格式) (4)土地登记申请书(办文窗口领取,背面签法人名字并加盖公章,原件一份,参照样本格式填写) (5)地籍调查表(办文窗口领取,第2页背面本宗地指界人签法人名字、加盖公章;邻宗地指界人签隔壁宗地使用权人名字,如是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宗地所在村小组及村委会盖章、签字,参照样本格式填写) (6)地上附着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用地单位公章,核原件) (7)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办文窗口领取,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一份)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A4纸复印正反面,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 (9)用地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 (10)用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备注:工商登记单位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工商登记单位的可以不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宗地图(原件三份,测量队办理) (12)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一份) (13)税费缴交凭证(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 (14)财政部门出具的划拨价款缴交凭证(用A4纸复印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原件对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划拨价款是否一致) 备注: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 (1)土地登记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正反面,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温馨提示: 由于县国土资源局已启用电子政务系统,提交的资料全部要扫描进入系统,审批程序全部经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为避免耽误您办证时间,请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进办文窗口。 二、办理流程: 收件(办文窗口)?扫描(办文窗口)?调查(地籍股)?打印表格(地籍股)?初审(地籍股)?复审(地籍股股长)?复核(分管局长)?终审(局长)?缮证(地籍股)?入库(信息中心)?收费(办文窗口)?发证(办文窗口) 三、办理时限: 11个工作日 处置划拨土地相关规定 (2009-10-23 12:05:41) ?批地、发证审批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要依法报批 ?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属违法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划拨用地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依法报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是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抵押上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转让、出租、抵押,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转让、出租、抵押。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应缴纳的出让金额计算方法: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应缴纳的出让金额计算方法: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 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六、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第326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支付出让金。国土部门仅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无权减免土地出让金,越权违规减免的,要被依法追究责任。 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 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十、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批地、发证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审批权和发证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国土部门,所以国土局不存在下放土地使用审批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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