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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文章

2017-09-18 4页 doc 16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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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文章补缴社保文章 南京:未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2011年11月11日08:03扬子晚报网我要评论(285) 字号:T|T 1996年1月1日前在江苏省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及在“文革”期间插过队,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即日起可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此意向的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自己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补缴费,南京市人社部门提醒,此项工作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请读者抓紧去所在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养老金待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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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文章 南京:未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2011年11月11日08:03扬子晚报网我要评论(285) 字号:T|T 1996年1月1日前在江苏省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及在“文革”期间插过队,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即日起可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此意向的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自己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补缴费,南京市人社部门提醒,此项工作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请读者抓紧去所在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养老金待遇 基本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4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及以上 937.8 ?补缴对象 1、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2003年我省户籍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2、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3、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4、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 “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补缴标准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身份认定 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学徒工转正定级、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年底截止 补缴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现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可持原户籍所在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现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 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2011年7月起执行;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人员,其1996年1月1日前的工作经历,符合补缴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同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次性补缴申报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并填写《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本人携《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原城镇户籍证明、原始档案或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招工录取通知书、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上山下乡插队户籍迁出、迁入证明等)至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街道出具《一次性补缴费人员材料清单》,并将收取材料统一报送区经办机构;区人社部门或社保部门负责审核。 符合本次补缴条件的人员,即日起到今年12月31日,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1-07-04 11:02:27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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