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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合理用药

2017-09-18 7页 doc 20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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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合理用药妊娠期合理用药 妊娠期的合理用药 孕妇罹患疾病,可影响子宫内的胚胎、胎儿,用药治疗使其尽早痊愈有利于胚胎和胎儿的生长发育,但所用药物有时却对胚胎、胎儿有损害,其损害程度又与用药时的胎龄密切有关。一是不同孕期用药适应证常常不同;其次不同孕期用药时对胎儿的损害也有很大差别。以下仅就妊娠各期的用药予以简述。 1(妊娠早期用药 受精卵着床于子宫内膜前谓之着床前期。此期虽然对药物高度敏感,但如受到药物损害严重,可造成极早期的流产,如若受到部分损害,有时还有补偿功能,胚胎可能继续发育而不发生后遗问题。故如在此期曾短期服用少量药物,不...
妊娠期合理用药
妊娠期合理用药 妊娠期的合理用药 孕妇罹患疾病,可影响子宫内的胚胎、胎儿,用药治疗使其尽早痊愈有利于胚胎和胎儿的生长发育,但所用药物有时却对胚胎、胎儿有损害,其损害程度又与用药时的胎龄密切有关。一是不同孕期用药适应证常常不同;其次不同孕期用药时对胎儿的损害也有很大差别。以下仅就妊娠各期的用药予以简述。 1(妊娠早期用药 受精卵着床于子宫内膜前谓之着床前期。此期虽然对药物高度敏感,但如受到药物损害严重,可造成极早期的流产,如若受到部分损害,有时还有补偿功能,胚胎可能继续发育而不发生后遗问题。故如在此期曾短期服用少量药物,不必过分忧虑。关键在于受孕后的3-12周左右,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药物影响此过程,可能导致某些系统和器官畸形。可见妊娠12周内是致畸最敏感的时期。故此期用药应特型慎重。 (1) 用药与致畸的关系:如上述严重的形态异常——畸形主要发生在器官形成期。妊娠4个月以后,胎儿绝大多数器官已形成,药物致畸的敏感性降低,虽然不致造成严重畸形,但对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损;神经系统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的影响一直存在。此外,有些药物对胎儿的致畸不良影响,不表现在新生儿期,而是在若干年后才显示出来。如孕妇服用乙烯雌酚致生殖道畸形或阴道腺癌,至青春期才明显表现出来。下表列出了对胎儿有害的药物。 对胎儿有害的药物 药物名称 不良影响 甲氨蝶呤 多发畸形 环磷酰胺 多发畸形 氯霉素 灰婴综合征的危险性增高 氯磺丙脲,甲苯磺丁脲 新生儿低血糖、畸形率上升 可的松 腭裂机率上升 卡那霉素 听力、肾损害 巴比妥类、地西泮 长期用药新生儿对药物有依赖性 四环素 牙齿、骨骼发育受损 氯喹 视网膜损害 三甲双酮 骨畸形、小头畸形 碳酸锂 心血管畸形 乙醇 长期量大可产生头骨畸形、智力障碍、胎儿酒精综合征 碘剂 先天性甲状腺肿大、甲状腺功能低下 美沙酮、海洛因 长期应用新生儿对药物有依赖性 甲睾酮 女性胎儿男性化 抗雄性激素 男性胎儿女性化 炔雌酮、炔诺酮 女性胎儿男性化 乙烯雌酚 苗勒管发育障碍、阴道腺癌阴道、宫颈透明细胞癌 苯妥英钠 唇裂、腭裂 四环素 牙龄、骨骼发育障碍 丙硫氧嘧啶 先天性甲状腺肿大 沙立度胺 海豹肢畸形 三甲噁唑二酮 先天多发畸形 双香豆素类 鼻畸形、眼损害、智力发育障碍、心脏畸形、流产、死胎、耳聋 苯环利定 不育症 异维A酸 耳畸形、腭畸形 三环类抗抑郁症药 血细胞损害 (2)药物致畸性的评定:致畸因素很多,致畸原因往往不明确。1986年Beekman报道,因药物引起的先天畸形较少见,仅占先天畸形原因中的1,。 另外,至今对药物致畸危险性的评定,动物实验资料的结果和临床实践经验并不完全符合;流行病学调查中也存在颇多不确定因素。因而当前仍只能对药物致畸的危险度作估计。兹将业经临床实践证明有致畸作用的药物简述如下: 乙醇 早孕期日用量超过2g/kg先天畸形发生率增加2-3倍。 抗肿瘤药物 如白消安、苯丁酸氮芥、消卡芒芥、氮芥、环磷酰胺等;甲氨蝶呤, 氟尿嘧啶,硫嘌呤,溶癌灵等。 抗生素 青霉胺、四环素、氯霉素等。 性甾体激素 如乙烯雌酚、氯米芬等。 其他 如一氧化碳、锂制剂(碳酸锂)、汞制剂(如甲基汞、硫化汞);视黄酸、丙 戊酸钠、三甲双酮、苯妥英钠、沙立度胺(反应停)及香豆素类(如华法林)。 这些药物应列为早孕期禁忌应用之列。上述列举的资料是不全面的。因未列入的并非无致畸性而已列入的也未必是致畸性最强的。再者,具有致畸性能药物应用后,是否出现畸形与孕妇暴露于该药时间长短、剂量大小、胎龄等均有关。与致畸的机率也有相关。例丙戊酸钠可致胎儿发生脊柱裂、小头畸形发生率增高,但暴露于丙戊酸钠的孕妇仍有约95,的机会获得正常婴儿,对这些孕妇可借助超声波检查、取羊水或血生化测定,及时决定可否继续妊娠。 (3)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于1979年,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实践经验及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A类: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未见对胎儿有损害,是最安全的一类,如青霉素钠。 B类:动物实验显示对胎仔有危害,但临床研究未能证实,或动物实验未发现有致 畸作用,但无临床验证资料。多种临床常用药属此类,例如红霉素、磺胺类、地高辛、氯苯那敏等。 C类:仅在动物实验证实对胎仔有致畸或杀胚胎的作用,但在人类缺乏研究资料证实。如硫酸庆大霉素、氯霉素、盐酸异丙嗪等。 D类:临床有一定资料表明对胎儿有危害,但治疗孕妇疾病的疗效肯定,又无代替之药物,其效益明显超过其危害时,再考虑应用,如抗惊厥药苯妥英钠,以及链霉素等。 X类:证实对胎儿有危害,为妊娠期禁用的药物。 2(中期和晚期妊娠用药问题 妊娠的中晚期,药物对胎儿的致畸可能性减少。但此时的牙、神经系统和女性生殖系统还在继续分化发育,药物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上述各系统、各器官发育迟缓和功能异常,此时期用药也应慎重,根据用药适应证权衡利弊做出选择。 3(妊娠期用药原则 单药有效的避免联合用药,有疗效肯定的老药避免用尚难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小剂量有效的避免用大剂量。早孕期间避免使用C类、D类药物。若病情急需,要应用肯定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则应先终止妊娠,再用药。 孕妇不能用的西药有哪些, 青霉素:可破坏胎儿红细胞,引起严重黄疸,使胎儿死亡。 链霉素:引起先天性耳聋,骨骼发育畸形。 四环素:致牙釉质形成不全,骨骼、心脏畸形,先天性白内障,肢体短小或缺损(如缺四指),新生儿溶血性黄疸,最严重者可出现脑核性黄疸甚至死亡。 土霉素、强力霉素:使胎儿短肢畸形。 氯霉素:致新生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功能不全、发绀、腹胀(即“灰婴综合症”)。如在妊娠末期大量使用,可引起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或胎儿死亡。 卡拉霉素:致耳聋。 红霉素:致先天性白内障、四肢畸形等。 庆大霉素:造成胎儿耳损伤,甚至引起先天性胃血管畸形和多囊肾。 磺胺类药物(以长效磺胺和抗菌增效剂为主):致高胆红素血症、脑核性黄疸、畸形。 海洛因:使胎儿呼吸抑制、死亡。 度冷丁:致新生儿窒息。 吗啡、安侬痛:抑制新生儿呼吸,使新生儿呈戒断样抑制状态,如在分娩前一周服用,可致新生儿痉挛、兴奋和尖锐的哭声。 阿司匹林:致胎儿小、畸形,引起新生儿凝血酶原减少数派而出血及肝脏的解毒功能障碍。 非那西汀和扑热息痛:引起新生儿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消炎痛:引起黄疸和再生障碍性贫血。 巴比妥类:致胎儿心脏先天性畸形、面及手发育迟缓、兔唇、腭裂。 扑痫酮:可胎儿指趾畸形,妊娠后期服用可致胎儿发生窒息、出血及脑损伤。 安眠酮:致畸形。 安定、安宁、利眠宁、导眠能:可致胎儿畸形和女胎男性化。 苯丙酸诺龙:引起腭裂。 胰岛素:引起流产、早产、死产和其它先天性畸形。 黄体酮:使女胎男性化。 可的松和强的松:致胎儿唇裂、腭裂。可的松还可致胎儿无脑、早产、早死。 孕酮、睾丸酮:引起胎儿外生殖器畸形。 维生素D:大量服用,可致胎儿高钙血症和智能发育迟缓。 维生素K:大量服用,可引起高胆红素血症、核黄疸。 维生素B6:大量服用,可使新生儿产生维生素B6依赖症、抽搐。维生素B6的衍生物脑复新,在动物实验中引起裂唇,亦应慎用。 多种维生素:如果在妊娠头三个月内服用,婴儿患难与共神经系统缺陷症的危险性高达60%。 丙脒嗪:致胎儿四肢畸形。 抗疟药奎宁、氯化奎啉、乙胺嘧啶:能致脑积水、脑膜膨出、腭裂、肾停止发育或畸形、视网膜损伤。 扑尔敏、敏可静、安其敏、苯海拉明、乘晕宁等抗过敏药:除有潜在的致腭裂、唇裂、缺肢作用外,还可使肝中毒及脑损伤,抑制新生儿呼吸。 氟脲嘧啶、环磷酰胺:可使胎儿四肢、上腭、外鼻、泌尿道畸形,以及死亡。 氨基喋呤:致胎儿无脑、脑积水、脑膜膨出、唇裂、腭裂或四肢畸形。 羟基脲和白消安:致胎儿多发性畸形。 白血宁: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无脑。 6-巯基嘌呤、丙酸睾丸酮、L-门冬酰胺酶:致胎儿畸形。 苯丁酸氮芥:能引起肾、输尿管缺损。 噻替哌、5-氟硫脲嘧啶、丝裂霉素C、秋水仙碱;致胎儿死亡。如果是在妊娠第16周后使用这些抗肿瘤药物是比较安全的。 双香豆素类药物:可致胎儿皮肤出血斑、脑障碍、胎盘早剥、骨和颜面畸形、智力低下或胎儿死亡。 华法令:致鼻骨发育异常、畸形。 甲苯磺丁脲(甲糖宁、甲磺丁脲、D860):引起流产、早产,具有催畸作用。 丙硫氧嘧啶、甲硫氧嘧啶、他巴唑、甲亢平、碘化钾:致甲状腺机能低下症、呆小病、骨化延迟、尿道下裂。 双氢克尿噻或环戊氯噻嗪:可引起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 利血平:引起新生儿中毒,出现鼻塞、呼吸道阻塞、甚至因缺氧而死亡。 咖啡因:引起唇腭裂。 乙醚:大量持续使用,可致胎儿死亡。 一切含砷药物:均致胎儿死亡。 多粘菌素E、B及万古霉素:服用时间过长,使孕妇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使孩子在出生后的3年里易患神经——肌肉阻滞、运动失调、眩晕、惊厥及口周感觉异常。万古霉素还可致婴儿暂时或永久性耳聋。 利福平:致胎儿畸形。 抗真菌类药物两性霉素B、灰黄霉素、制霉菌素、克霉唑:对孕妇的神经系统、造血系统、肝肾功能有严重不良反应。灰黄霉素还导致流产和畸胎。 氨苯蝶啶(三氨蝶呤):对孕产妇有肝损害、改变血象。 氯噻酮:对胎儿的不良影响。 速尿灵:对孕妇和产妇产生恶心呕吐、腹泻、药疹、瘙痒、视力模糊、体位性低血压甚至水与电解质紊乱。 利尿酸:可引起暂时性听力减退,有时可发展为永久性耳聋。 其他:酒精中毒孕妇娩出的新生儿可呈戒断样抑制状态;酒精可致胎儿多发性畸形。使用避孕药者应在彻底停药半年以后再孕,方可避免因用药不当而引起的畸形或痴呆儿出生。 以上药物在妊娠期限都要禁用或慎用,非用不可者,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要做到用药单一、剂量小、时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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