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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案

2018-03-16 3页 doc 13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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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案侵犯著作权案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案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案》 ---------------------------------------------------------------------------- 来源:律师费网www.quanfawang.cn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廖星成是《乡村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与对策》(以下简称《乡》文)一文的作者,2005年2月26日,廖星成将该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我公司。...
侵犯著作权案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案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案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案》 ---------------------------------------------------------------------------- 来源:律师费网www.quanfawang.cn 原告三面向公司诉称:廖星成是《乡村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与对策》(以下简称《乡》文)一文的作者,2005年2月26日,廖星成将该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我公司。科技信息研究所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主办的软科学研究与共享平台网站 (www.softscience.gov.cn)上转载《乡》文,但未支付报酬。我公司认为,科技信息研究所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科技信息研究所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特快专递费10元,共计501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面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书;2、(2005)京海民保字第00911号公证书;3、公证费发票;4、律师费发票;5、特快专递费发票。 被告科技信息研究所辩称:我所不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我所网址为www.softscience.gov.cn,而原告起诉的事实发生于www.softscience.goc.cn网站,本案与我所无关;原告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不能证明廖星成的作者身份及其签名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涉案作品未限制转载,我所已经向原作者支付报酬,也已经删除涉案作品,无主观过错;我所可以继续补偿作者稿酬,原告索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证费支出真实性可疑且不合理,律师费发票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查,三面向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三面向公司称本案另支出特快专递费10元,但其向法院提交的特快专递费发票为100元面值,故法院对该特快专递费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2005)京海民保字第0091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2005)京证经字第13458号公证书、中国邮政大宗汇款收据清单、邮局汇款回单以及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视为作者。《乡》文发表时署名者为廖星成,故法院依法认定廖星成为该文作者。三面向公司通过版权转让合同从原作者廖星成处取得自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满之日止的著作财产权,该项权利变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科技信息研究所质疑版权转让合同中廖星成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提出证据予以反证,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廖星成将《乡》文发表后,并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科技信息研究所可对该作品进行转载,但该所未按有关规定在转载之日起二个月内支付报酬,具有主观过错,故三面向公司支出维权费用于法有据,科技信息研究所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面向公司要求科技信息研究所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特快专递费10元,法院将根据科技信息研究所的侵权程度、费用支出必要 性等方面,依法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额度,不再全部支持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技信息研究所已向廖星成支付报酬80元,法院依法予以扣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千一百八十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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