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局 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
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2009-7-16 22:50:45
发布单位: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我市2006年实施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已到期~为进一步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及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对象主要转向扶持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报送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即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政策。同时~《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2]264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
,一,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
六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
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
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005年12月1日之前开始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2005年12月1日之后开始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资金来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以及市政府有关研究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
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
财政预算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