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
邮政编码:
乙方(业主姓名):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小区 幢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物业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受乙方委托可代表乙方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项与政府公共事业部门进行交涉; 2、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3、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4、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5、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6、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8、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及财务年度计划;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每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
11、制定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或乙方和装饰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2、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3、自本协议终止时起7日内,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 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
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享有与所交纳物业服务费相符的服务; 5、装饰装修房屋时,与甲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6、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
甲方,由甲方根据情况合理安排。且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财物损坏或其他损失后果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在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受让方需到物业服务处办理入住事宜;
8、乙方物业的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10、因甲方维护修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占用乙方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11、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能,否则需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
水泵、排水管道、电梯、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
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备设施。 三、 环境卫生
1、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
2、小区道路、广场等共用场所清洁;
3、垃圾收集、清运;
4、对小区内绿化、园林小品进行养护和管理。
四、甲方在秩序维护上的措施和责任
1、措施:
(1) 门岗值班;
(2) 24小时执勤;
(3) 设置监控和巡逻;
2、责任:
(1)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 时,甲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协助好救助工作;
(2)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尽到安全防范的责任; (3)维护小区文明祥和的生活秩序;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限速、限重、禁鸣;
(2)车辆出入管理;
(3)停车泊位的卫生、照明、停放秩序管理。
2、责任:
(1)保证车辆行驶、停放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2)保持小区安静;
(3)维护交通安全。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
务协议》《装修须知》对物业的装饰装修进行管理。业主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登记备
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房屋
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七、消防管理
1、内容:
(1)消防器材管理
(2)易燃品管理;
(3)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2、责任:
(1)消防器材无缺少、失效;
(2)消防通道畅通;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灭火。 八、公区绿化
1、内容:
(1)修剪、浇灌、施肥、除虫等绿化养护; (2)清理公共绿地;
(3)必要的补种。
2、责任:
(1)及时养护,促使花草树木正常生长; (2)保持公共绿地的整洁;
(3)绿化植物茂盛,无缺株。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率达98%以上;
2、房屋外观整洁,无任何违章悬挂物; 3、小区内广告牌统一
、安装。 二、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按规定建立设备台账、档案,可随时查阅; 2、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并定期巡查、测试及维护
保养,做好记录;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重大责任事故; 4、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积尘; 5、设备所需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三、环境卫生
1、实行
化清扫保洁,由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2、公共区域垃圾日产日清;
3、所有公用场所、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及占用、乱贴、乱画等现象。 四、绿化
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损、践踏及随意占用。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道路畅通有序;
2、车辆停放有序。
六、秩序维护(保安)
1、实行定时门岗执勤和安全监控;
2、秩序维护员定时巡逻;
3、物业服务区域内防止重大责任火灾、交通事故和刑事责任。
七、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承诺
1、小修:24小时内完成修理;
2、急修:30分钟内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理,24小时内修理完毕;
3、业主报修及时率达100%,维修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甲方的满意率达到98%以上。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
(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 乙方交费时间
1、自房屋交付使用,乙方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交,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的,自开发商发出的书面交付通知约定领房日期的次月起计交。
2、交房之日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一年以后每半年预交一次,以该半年度第一月的1—10日为交费期。
二、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交房时写字楼物业服务费预收3.8元/平方?月(包括公共能耗费);商铺服务费预收2.8元/平方?月。
三、停车位服务费交房时预收60元/位?月,实际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备案为准。停车位服务费用途仅限于车位区域的清扫保洁、秩序维护、通风照明。
四、已交付使用但乙方尚未居住的房屋,由乙方按应缴标准的70%向甲方缴纳(新的规定出台以后,按新规定执行)。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处登记备案,由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应的费用。
七、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另行约定。
第五条 代收代交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提供水费等代收代交服务(代收代交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由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 三、维修资金应当专项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四、维修资金有不足时,根据政府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小区各业主按乙方占有房屋建筑面积再次筹集维修资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物业主小组实施。 五、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银行同期利率退还利息,并按多收费用每日支付2‰的违约金;逾期12个月,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利给予公示,并依法追究业主法律责任。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的2‰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法向萧山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签订前,甲方已送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甲方(章): 乙方(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