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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2、3次

2018-12-05 10页 doc 28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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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2、3次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2.4.4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29(2011年调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16周岁以上不满18...
经济法第2、3次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2.4.4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29(2011年调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述中,错误的是(    )。(2009年)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物权法律)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解释】(1)在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时,具体是哪个房屋,在什么小区、房间号码是什么,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2)在买卖旧车时,具体是哪辆破车,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在买卖新车时,只要销售商按照约定的、颜色给您一辆新车即可,这就是种类物。 (2)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解释】如果是买卖商品房,房屋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可以免除开发商的交付义务,买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鞋与鞋带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的种类。上衣与裤子都可以独立存在。 4.原物与孳息 【解释】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 (1)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 (2)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二、占有制度 1.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解释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解释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解释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解释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解释1】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解释2】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S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 (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 【例题3·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如果乙错牵了甲的老牛(乙属于无权占有),当晚老牛产下一头小牛: (1)无论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甲均可以请求乙返还老牛及其孳息小牛; (2)如果乙喂养了老牛、小牛20天,草料费支出300元,乙将老牛、小牛返还给甲时,能否向甲要求支付其300元的草料费,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3)如果乙使用老牛耕地,致使老牛受到损害,甲能否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4)如果老牛被雷电击中,不幸遇难,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元保险金肯定归甲所有,对于保险金不足的部分,甲能否要求乙继续赔偿,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表3-1                              无权占有   善意 恶意 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 √ √ 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 × 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 × √       三、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解释1】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解释2】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解释】: (1)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的善意是“推定”的,由真正的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 (3)只要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解释】以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案例】2011年4月1日,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机出租给乙,租期为1年。7月1日,乙将手机作价5000元卖给丙,丙付款后,乙向丙交付了手机。在本题中: (1)乙作为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该手机有权占有,但无权处分; (2)丙在取得该手机时,首先推定丙为善意,除非权利人甲能够提出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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