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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2018-02-18 3页 doc 20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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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问题,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定位,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单位本身与单位内部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单位内部负刑事责任的多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关于第一个问题,理论界多着重从如何看待单位犯罪中负刑事责任自然人的地位、以及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根据的角度一并进行研究。在笔者看来,有关“单位本身与单位内部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三种:一是“共同犯罪关系说”。二是“一个犯罪主体说”。三是“两个犯罪主体说”,其中...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问题,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定位,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单位本身与单位内部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单位内部负刑事责任的多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关于第一个问题,理论界多着重从如何看待单位犯罪中负刑事责任自然人的地位、以及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根据的角度一并进行研究。在笔者看来,有关“单位本身与单位内部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观点大体可归纳为三种:一是“共同犯罪关系说”。二是“一个犯罪主体说”。三是“两个犯罪主体说”,其中又可分为“包括的两个犯罪主体说”和“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说”。 关于第二个问题,实际是以第一个问题为基础的。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宜划分主从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多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划分主从犯。 单位犯罪的本质: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既非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转嫁,更不是单位组织体与其中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而是包容自然人的组织体的犯罪。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单位犯罪是包容自然人的组织体的犯罪,因此,仅从组织体的角度来考察单位刑事责任,或仅从自然人方面来思考单位刑事责任的见解,都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面。在单位犯罪情况下,单位组织体及其责任人员均存在伦理非难的谴责可能性,均应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 因此,“复合责任论”的观点是有客观根据的,单位刑事责任的本质,应是自然人责任和组织体责任的复合。考察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尤其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应该秉持继承和发展的理论品格。立足于单位本质的“具体实在说”,主张:单位犯罪是包容自然人的组织体的犯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组织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复合;从单位犯罪的罪、责具体情况进一步考察,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以“复合”为关键词归纳为“复合主体”更加准确,为区别于学者曾经提出的“复合主体论”,笔者将所倡观点称为“新复合主体论”。“新复合主体论”之复合:复合主体既有别于单一主体,又不能简单地把它看作是两个主体。复合主体是由单位和单位成员这两个具有内在联系的主体合二为一,既可以统一为一个主体 -单位,又可以在量刑时一分为二,实行双罚制。上述“复合主体论”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具体内容应予以修正。 笔者认为,“新复合主体论”之“复合”,意在强调单位犯罪主体的统分关系。首先,单位犯罪主体现出的是单位犯罪一个犯罪构成的主体特征。以此区别于“两个主体论”、“双重主体论”、“共同犯罪关系说”的观点。其次,单位犯罪中,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多个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是“复合”关系,因此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中不可分割的单一主体结构。单位犯罪中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之复合关系:这种复合关系,具体体现为直接责任人员相对于单位的依附性和独立性。首先,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包容于单位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赖于单位犯罪的成立。其次,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条件下,其刑事责任可以独立于单位。单位犯罪中多个直接责任人员之复合关系: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多个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性,形式上符合刑法第25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共同犯罪特征。理论应以服务于实践为最终目标,考察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对于单位犯罪中的多个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共同犯罪,在必要时候区分主从犯,更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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