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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分流

2017-09-20 4页 doc 15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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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分流举报线索分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线索管理与分流工作制度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院举报中心举报线索管理和分流工作~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院举报中心举报线索的来源: ,一,通过接待来访、来信、来电、网络、传真等形式接受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举报, ,二,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举报线索后批交或移送的举报线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人大、政协等部门交办或转办的举报线索, ,四,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
举报线索分流
举报线索分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线索管理与分流工作制度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市院举报中心举报线索管理和分流工作~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院举报中心举报线索的来源: ,一,通过接待来访、来信、来电、网络、传真等形式接受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举报, ,二,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举报线索后批交或移送的举报线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人大、政协等部门交办或转办的举报线索, ,四,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 ,五,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线索, ,六,自侦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 ,七,其他有关单位移送的举报线索。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三条 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 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报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待不宜移送的情况消失后~应将举报线索及时移送举报中心。 第四条 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要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举报中心通报,其他各业务部门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在自行办理或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的同时要向举报中心通报,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交办转办的举报线索外~其他单位交办转办的举报线索均应向市院举报中心通报。举报中心对于侦查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通报的线索应当单独建档备查。 第五条 举报中心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中心应会同侦查部门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区分情况~有效防止线索流失和有案不查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中心应加强对举报线索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指定专人录入举报线索~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第七条 举报中心应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每月撰写《市属单位局级工作人员犯罪线索月报》、《中央、市直机关县处级工作人员犯罪线索月报》~报本院检察长及主管副检察长。每季度对移送自侦部门的举报线索进行疏理~提出相关意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 一般举报线索的分流 第八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的处理: 1、属于市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由专人进行审查分流或初核工作, 2、属于市检第一、二分院及其所辖基层院管辖的线索分别转市检第一、二分院及所辖基层院处理, 3、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的~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4、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的~按管辖转相关部门处理, 5、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的转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法院等其他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的 处理: 1、举报或控告法院干警一般违法违纪的举报转人民法院纪检部门处理, 2、举报或控告公安干警一般违法违纪的举报转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3、对举报或控告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转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举报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转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举报党政干部一般违法违纪的举报转被举报人上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市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分流 第九条 市院举报中心管辖的举报线索的范围:举报市属单位厅局级工作人员犯罪的线索及举报中央、北京市直机关县处级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 第十条 收到市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应先确定被举报人的身份~及时录入台帐和控申检察信息管理系统~在举报信右上角盖收文章~填写收文日期和编号,对于没有新的内容的重复信~按照首次信访的处理方式处理~如有新的内容~按照新线索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在七日内提出分流意见~填写《举报线索审批》~举报中央、市直机关县处级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报处长审批~举报市属单位厅局级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层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十二条 领导审批后~对举报线索应及时分流: ,一,转市院反贪局的~将《举报中心移送函》、《举报线索审批表》的复印件、举报信原件一同移送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反贪局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二,转市院反渎局的~将《举报中心移送函》、《举报线索审批表》的复印件、举报信原件一同移送反渎局~反渎局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 ,三,转市纪委或其他单位的~应填写《举报中心转办函》~将《举报中心转办函》和举报信原件一同转出。对于实名举报~转出前应征得举报人同意~如举报人不同意转出~应做存查处理, ,四,对于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保管五年, ,五,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及时进行初核。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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