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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适用探析

2017-10-14 3页 doc 14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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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适用探析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适用探析 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适用探析 公安部于 201X 年 3 月 14 日印发了《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实施方案》,提出通过专项训练 有针对性地提高基层一线民警武器警械使用的法律素养和实战技能 。 为了便于基层民警熟知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使用武器的情形条件,切实增强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素养,本文就如何准确理解现行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规定谈一点个人观 点,供大家参考。 一、警察使用武器权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 10 条规定 :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
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适用探析
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适用探析 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适用探析 公安部于 201X 年 3 月 14 日印发了《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实施》,提出通过专项训练 有针对性地提高基层一线民警武器警械使用的法律素养和实战技能 。 为了便于基层民警熟知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使用武器的情形条件,切实增强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素养,本文就如何准确理解现行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法律规定谈一点个人观 点,供大家参考。 一、警察使用武器权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 10 条规定 :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权的法律依据。 二、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警察使用武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武力升级原则 《条例》第 2 条规定 :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这个条文确立了警察在使用武器时必须遵循武力升级的原则,不能 动即开枪 、 随意用枪 。 (二)依法使用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 10 条规定,警察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使用武器。《条例》第5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依法使用武器是警察使用武器最显著特点和最基本要求。从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角度出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受到严格制约和监督。使用武器是警察履行职责所必须,而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 是警察的任务之所在。只有坚守依法使用武器的原则,才能确保警察使用武器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的原则 《条例》第 4 条规定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 11 条规定了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即使在警察依法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下,也不能无限度地使用武器。也就是平时实战中面临的 开了第一枪,该不该打第二枪、第三枪 的问,防止武器的 过度使用 。 三、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 这一问题就是要回答 为了什么而用枪? 警察用枪到底是为了 击毙嫌疑人 还是为了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在现实警务活动中, 嫌疑人被击毙 往往是警察使用武器产生(甚或追求)的后果,这在客观上容易让人产生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就是为了 击毙嫌疑人 这样一种错觉。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警察使用武器的唯一目的就是 :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决不允许为了其他目的使用武器,否则就是武器的 滥用 。 《条例》多次重申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第 1 条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 4 条规定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还有第 11条、第 12 条等。这些规定清楚而再三地强调警察使用武器目的只能是为了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即使客观上因使用武器造成嫌疑人受伤或死亡,那也是为了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必须,即不击伤或不击毙不足以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击伤、击毙是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才是目的。 四、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 9 条、第 10 条、第11 条规定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第 9 条规定的是 可以使用武器 的情形,第 10 条规定的是 不得使用武器 的情形,第 11 条规定的是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的情形。在此,重点谈谈对《条例》第 9 条的理解。 五、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 《条例》第 9 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两种程序 : 一是 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二是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法律对警察使用武器做出程序性规定,体现出法律对警察使用武器权的一种严谨、科学的原则性态度。同时,法律规定也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在条文中出现的是 可能 、 可以 这样的词语。因此,在对程序性要求的把握上不能自陷囹圄,只要我们做到尊重法 律原则精神、正确对待手中权力,警察使用武器就会有一个正常的态势。法律从来都不是正当、合法行为的囹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 31条规定了民警使用武器的操作程序。这些规程就是一系列的动作要求 :判明情况(用眼观察) 表明身份(亮出证件) 出枪示警 命令躲避(用嘴发出躲避命令) 鸣枪警告 使用武器(对犯罪行为人射击) 持枪戒备 收回枪支。对操作性规程重要的不是 死记 ,而是 多练 ,通过专业的训练,使看上去机械、烦琐的规程转变成民警的一整套熟练的动作和行为习惯,一旦养成习惯,就会 习惯成自然 。就如当我们能熟练地驾驶汽车后,又有谁还会去死记那些驾驶的操作规程呢? 抓好民警使用武器实战能力的专项训练,是公安教育训练部门的重要任务和职责,在组织训练时,不仅要加强民警使用武器的实战技能训练,同时还要注重民警使用武器的法律素养教育 ;基层民警不仅要掌握熟练使用武器的各项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一线民警对武器 不敢用、不会用、不善用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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