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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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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定义无形资产定义 篇一:无形资产定义 2014《会计》预习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欲了解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格、注册会计师报名费等信息可以查看。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会计》基础考点: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 【内容导航】: 1.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篇二: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2010-10-29 9:22 中华会计网校 【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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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定义 篇一:无形资产定义 2014《会计》预习: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 【小编导言】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为3月31日至4月25日,欲了解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格、注册会计师报名费等信息可以查看。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会计》基础考点: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 【内容导航】: 1.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篇二: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 2010-10-29 9:22 中华会计网校 【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货币资金、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等均属于货币性资产,不属于无形资产。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商誉是与无形资产平行的非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1 特许权等。 特征: 1.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2.不具有实物形态; 3.具有可辨认性; 4.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即资产的确认条件) (1)该资源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比如企业的人力资源,其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是其不能作为资产确认的原因之一。 【】 责任编辑:cheery篇三:无形资产定义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货币资金、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均属于货币性资产,不属于无形资产。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商誉是与无形资产平行的非。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特征: 2 1.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2.不具有实物形态; 3.具有可辨认性; 4.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即资产的确认条件) (1)该资源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比如企业的人力资源,其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是其不能作为资产确认的原因之一。 相关阅读: 篇四: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的定义及其所有权认定 OECD专家组对于如何在转让定价中界定无形资产的探索和分析再次将―公平交易原则‖引入税收研究的视野。―公平交易原则‖在转让定价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地位,但同时又常常被忽视。随着―公平交易原则‖成为讨论热点,关于该原则的效果以及转让《定价调整指南》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转让定价调整指南》精准的将植根于跨国公司内部的―经济价值‖比喻为一种经济―商号‖,这种经济价值常常被跨国公司运用到转让定价当中,而《转让定价指南》指出,通过特定的处理和协定,这种常常用于转让定价的―商号‖也许将不再推动转让定价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用于 3 扭转公司内部经济价值转让定价的特殊处理和协定同时也是目前转让定价分析的重要和手段。 在普遍的转让定价的结构下,参考了OECD的关于转让定价的名为―OECD转让定价指南及相关条款第五章关于无形资产的特别考虑的修订‖的Discussion Draft(讨论蓝图)后,本文检查分析了―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含义。 如同OECD讨论稿提到的,本文继续探讨对于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定义和意义,是否官方定义或者会计概念应被广泛应用于转让定价当中。本文同时也对于如何敦促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像Discussion Draft一样对于―无形资产‖进行深刻的探讨和思索提出了疑问。同时,也讨论了怎样将上述问题的答案推广到怎样帮助国家成功而稳定地行驶自己的对与本国有联系或者直接发生在本国的MNE应税收入的税收管辖权,而不仅仅局限于探讨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怎样促进OECD指南对于―无形资产‖相关问题的指导。 1. 是否基本问题一定有答案, ―什么是无形资产‖以及―怎样才能定义为拥有无形资产‖这两个问题将在本篇文章中涉及,而在目前无可奈何所接受的转让定价横行的大环境下这两个问题似乎应该被明确的给出答案。令人遗憾的是,在对于任何问题都缺乏有效答案的情况下,―转让定价规范案例‖甚至于―公平交易原则‖都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当然,在国际交易中也并不一定缺乏对 4 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和答案。与商业行为中转让定价假设相匹配并且也符合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的答案是可以得到的。目前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以及国际通用的对于引用转让定价指南用于调节转让定价案例以及制定国内法律的实际运用行为都基于基本问题答案一定存在这一假设上。 1.1 可征税资产和可识别交易 在基础问题中有一个基本假设,这一假设就是在相互关联的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中总是存在一个明确的交易对象,而关联交易主体的本质和它们所处的环境总会促使它们通过调节交易对象的特许使用权而调节交易对象的价格,这种调节行为通常在合同中即被规定。这种转让定价方式在实际交易中相当普遍。另一个经典假设指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方法应该是在转让定价行为中相对―正确‖的做法,这些做法应当能够使得转让定价指南能够自圆其说。毕竟,转让定价这一问题并不是一个学术讨论,而公平交易原则也不为了经济和财政的探究而存在。及时看起来事实并不如此,而转让定价看起来似乎是一个十分学究的学术话题,但转让定价实质上是非常现实而实际。转让定价实质上不仅仅发生在为了关联交易双方的利益而进行交易的关联主体中,在其他情况下,转让定价同样也出现在日常普通交易行为中。所以,真正的转让定价行为应该有一种明确的定义。因为,转让定 5 价是一种商业行为,拥有这一概念应该要比仅仅对于某物的排他所有权要广。拥有并不等同于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将某物用于交易,拥有应该是能够限制或者保有某物的普遍使用的权利。 1.2(在期望中得到意料之外的答案 容忍一种不严谨的说法——认为无形资产和所有权二者应该拥有一种合法的色彩确保正当权利——看起来是诱人可行的,但在当前的环境下,除了在一些没有意义的期待下,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但是,一味地对于现实不满足我们之前的认为合理和熟悉的参考抱有一种失望的情绪是不恰当的,也是无济于事的。本身即可作为标准,无形资产和所有权的定义实际上应该促进转让定价指南的应用,用于检测和侦查在关联交易主体复杂的整体交易行为中与特许权想匹配的收益。转让定价行为被认为能够为群体企业创造收益,并且也能够为企业群中每一个独立公司带来收益,即使这些独立的公司应该为了他们的合法利益签订合同,而不是和关联企业进行讨价还价,并达成损害自身利益的妥协。如果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那么我们以前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所有权的应用标准则可能无效,因为我们必须寻找其他的判定标准去维护在公平交易准则下的形成会计结果,而新的判定标准极有可能会使通常对于财产和所有权的定义和认识变得不重要设置不相关。 6 1.3. 后续研究的框架 因此,在进一步回答何为无形资产、如何定义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及在转让定价的背景下这二者是否相互关联,我们应该为进一步的探究设定参考的标准。在此之后,要想了解这些概念定义以及它们是否有意义,我们应该参阅OECD的近期出版物,找出它们的临时解释或者至少明确在目前的背景下,以及在谈论草案( entitled Revision of th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for Intangibles in Chapter VI of the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and Related Provision)中它们的内在含义。接下里,我们将回到之前的可参阅术语去审视它们是否适合作为参阅的术语或者超越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关于财产和所有权定义的OECD标准能否满足当前转让定价探究的要求以及OECD标准是否能成为探究的决定因素。最后,我们将调查对于OECD成员国来说这个调查的实用性,毕竟每一个成员国都必须在自己国家法律环境和税法管制条件下运用转让定价指南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构架来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2. 初始探究—转让定价调整典范 转让定价调整的典范是目前转让定价指南知道背景下最具代表性的对于公平交易原则的总结。转让定价调整的典范建立于两个基本的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有形资产的交易产生于两个交易主体,这 7 种交易常常伴随着财产从交易以防转向另一方,或者财产的使用权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换种说法,商业行为往往向我们所熟知的商业交换一样发生,拥有同以往的商业行为一样的效力和方式。从很大程度上说,这种交易的方式和效力是由合乎法律的交易惯例所确定的。法律规定了某项交易明确的交易标的物,并且使得交易双方对交易的标的物或者交易行为(例如对于服务的交易来说)具有明确的责任。 第二个观点认为,商业交易的不会发生在为了一己私利而歪曲事实的从而损坏交易双方共同利益的交易主体之间。 因此,在某些不易发现的范围内,转让定价调整典范实质上很大程度的采用了转让定价调整指南的建议,特别是那些在实际交易中经常被引用的转让定价指南中的建议,虽然转让定价指南中对于测试非公平交易的方法,特别是可比性独立交易的方法有时候是错误的甚至会产生误导。因此,想要引用完美的独立交易主体来检查被测试企业的利润是否符合市场独立交易水平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目前众多不受限制的市场交易本身并不是像独立交易原则一样规范的背景下。 总的来说,转让定价行为和其产生的源泉如果并不被公平交易原则所约束,那么必将有其他的假设的规则来约束它的存在。这种假设规则将限制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像公平交易原则限制我们所熟知的市场上对于财产和财产 8 使用权在交易双方中交换的常规交易行为一样。 3. 与转让定价调整规范相关联的参阅术语和书面术语 为了保证更为深入的研究的有效性,我们引进三个非常重要却又有着众多解释的术语,它们几乎影响着每一个关于转让定价的研究。什么是―交易‖,普通交易中转让定价常常视一种有形的或者可以被明确定义为财产的东西为交易的标的物,那么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什么是―交易的标的物‖,―财产的转让‖又指什么,不仅如此,属于财产范围内的特殊服务又该如何定义,换句话说,在这样的背景下,何种建议属于转让定价的范围。 3.1. ―交易‖、价值的交换以及―利润‖ 一旦我们接受了转让定价行为是一种自然的,内在驱动的行为,那么我们第一步就应该交易、交换的价值以及利润的明确定义。在以往的转让定价案例当中,在没有经过认真谨慎的调查研究之前,我们往往理所当然地将任何形式的价值交换定义为交易,在这种我们习以为常的交易中常常是交易一方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传递给交易另一方,反过来也是如此。我们关于交易中一定具有某种价值的标的物以及取决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属性以及交易双方与标的物的关系的标的物的价值的假设必将取决于定义这些假设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去解释标的物和标的物价值的定义以及其特殊性。 9 尽管我们一直尝试对―收入‖和―利润‖的定义做出修正,使其符合在真实市场中的正确含义,但在转让定价的实践中却并不常常要求被检测的与不连贯的转让定价行为相关收入和费用项目(那些在商业行为中相互影响的因素)在真实的交易中是可行的,并且,也并不要求对作为目的和结果的―利润‖和―收入‖的测评()满足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第九款的约定,同时也不需要满足转让定价交易原则大纲中的公平交易原则。 3.2 同化的价值向事实交易的转化 在大多数的时候,因为转让定价―原则‖和―标准‖并不那么地完美,期待转让定价行为像预期地拥有可预见的并且相匹配的财务上的结果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期待转让定价行为遵从转让定价指南的规定并不实际,在目前所有的对于转让定价的探究中也不存在。常见的是,不管选用何种标准和参考标的物,总有可以被检测并且观察到的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转让定价的行为,这些转让定价的行为也许会满足法定转让定价的规则。并且,也能满足这些可实施的转让定价行为或者不同交易要素之间相互转化的行为的效果,并且能够一致的满足经济和会计其他方面对于转让定价的规定。尽管并没有过分强调,但是问题的基石和不可言说的基本假设提到,存在着明确可被法律甄别的对于―使用权―的合法的转移定价,这使得集团化的公司集团可以声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 10 利,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至少在集团对应的公司之间,而更常见的是这样的情况存在于集团公司和其他经营主体之间,通过法人主体间对于利益的分配得到经济上和财务上的好处。 在没有大量调查的情况下,我们假设―交易‖一旦发生,交易的标的物既可以被表示成为―商品‖或者―劳务‖,并且交易双方不仅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合理的判断和期待,并且这些期待和判断将会指导双方在谈判中对于双方权利的争议进行公正的裁决。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宽泛的认为,交易本身就是一个发生在两个交易主体间法定的有效交易,在这样的交易中,交易的每一个主体都会对得到相互之间都认为公平的收益。―收益‖实质上是―商品‖的一种属性,要么是一种特定的交易标的物,例如一辆轿车、一个火炉、一种实际的生产投入甚至是虚拟的商品就像特许权或者类似的东西,要么是跟特定标的物相关的使用权。 交易的标的物应该是可识别的,并且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识别交易标的物,而其他的因为对交易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法定的所有权没有足够到能够拥有标的物的市场主体也应该能够识别交易标的物。因此,―实在物‖,以及其能够通过补偿交易行为以及对所有权的特定收益的交易的属性似乎是对―交易‖进行判断的良好指标,在―实物‖交易当中。在多种的参考标准下(例如内在的经济或者财务会计的度量标 11 准),交换物的价值应该是可以被度量并且被记录的。而法律则提供了判别的大致标准,在这样的标准下,整个交易是可被建立并且保护的,并且部分来源于被法律赋予的排他性和保护性的交易的价值同样被保护。 3.3 没有交易形式的交易——隐含或内在的价值转移 当交易标的物与已成规范和被消费者所熟知的描述和定义不相符合的时候,情况将会怎样,转让定价的典型案例只能在交易当中实现。将目前处理无法触摸的交易或者有形资产所有权(换句话说,无形资产和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复杂法律搁置在一边,什么情况将会发生,当我们无法明确的看到交易或者交易的标的物的时候(在我们熟悉的情况下),或者并不存在我们基于转让定价典型所做出的假设和期望的时候,又或者存在交易,但是这种交易发生在交易主体之间复杂的相互主体中(这些交易主体实质上构成了公司的实质),当这么多公平交易原则无法保证的情况发生的时候,该如何转让定价和公平交易原则呢, 3.4. 对交易进行定义—本文研究的源泉 在转让定价调整框架内,最典型的方法就是找到一种方法将相互不相关的合法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运用集体企业的交易行为的分析中去。有时,这要求在实际情况或在法律条文中并不存在的假设的交易的存在,这些假设的交易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下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旦交易成 12 立,这次交易就会在转让定价指南的指导下始终贯彻公平交易原则。这样的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我们假定,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应该与假设的无关联主体的交易是一模一样的。 因此,不管有没有明显的可识别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都接受将无形资产方便挪用的并且缺乏相关法律约束的资产。在目前法律可以明确约束其他相似交易而无法约束无形资产交易的情况下,怎样的环境将会使无形资产的含义、来源、其产生效用的特殊环境还有其他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具有实际意义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这样的窘境就产生了如下的结果,在无形资产的约束下,一种混合的分析框架孕育而生,这种框架实际上运用了法律条文和会计准则。而这种混合的分析框架只在无形资产对于法律条文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中没有区别的时候有效,因为缺乏可比竞争对手的利益以及无形资产的内在特性,使得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用完全不同的其他方法进行分析,首先侦测到转让定价行为,然后找到来源国的会计和财政的相关立法,这样的做法是建立在转让定价调节的结果和公平交易的税收结果应该相一致的假设的基础之上的。 4. 对假设进行检测:是否法律对于使用权。所有权以及财产的定义是有必要的,或者它们相互之间是否一定相互关联 13 目前我们一直在关注的是无形资产的方面。OECD正确的在讨论草案中指出,无形资产在法律明确的赋予了无形资产使用和所有权替丁权限例如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时候,也可以变得十分明显。又或者,无形资产实质上应该要比法律在经济范围和会计常用规则上所定义的含义更为广泛,包围了更多的模糊的领域。并且在法律和会计规则的范围内,特许权等的无形权利是可以被赋值量化的,而在无形资产更广泛的含意下,无形资产除了特许权以外同样应该包含了市场上的无形资产。 我们应该了解到,只有在法律完善的环境下,对转让定价指南应用结果的效用评估才是有意义的。在这里,所谓的完善的法律环境,指的是在一国的税法范围内,了解该国税法定义的所有权和无形资产的含义,以及法律含义下关于这些名词的法律意义是否应该被考虑进来。 4.1相关背景:关于法律的暗中含义 在罗马和英国的先例中,存在着一个虽然过时但也相当有用的关于转让定价的定义。 和物品相关的商品定义为有形商品,和行为相关的商品定义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本身并没有超越所有权的范围。不管是无形资产还是在使用权本身都是一种商品的使用许可。古罗马对商品进行分类分为两大类,第一类res corporales:包括:土地、衣服、金钱等一系列实实在在的物 14 品。第二类,res incorporales:包括服务和合同约定的权利,既一系列不能被触碰而仅仅存在于法律规范内的物品。英国的分类和古罗马的分类又有所不同。在罗马的定义内res corporales包括了土地和以及其他商品。而res incorporales 则包含了建立于土地之上的权利,包括了开发权和采取何种手段获利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在实施的过程中,并不是通过具体的手段去利用,而是像类似于有形资产一样,将其认为是一种有形资产的延伸进行利用。 对这个复杂的但又不是没有用处的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分析之后,有两点应该注意: 一、无形资产事实上是某种商品的所有权 二、这种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被定义并且确实存在的。如果它不能被认定为某个人的特有权利,那么及时它具有一些无形的权利和收益,那么在与没有约束的对于享受的应用之后,它也很难被定义为权利。 最后,这种权利一定是有一个明确的权利归属人的。换句话说,不管是怎样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本身都应该具有所有人和所属权的属性。 4.1.2.所有权 接着我们讨论所有权的问题,然后我们将求助于一个同样有些古老但并不是没有作用的关于所有权的法律定义。 当让有种情况是可能的,或许还是被提倡的,那就是在英 15 国的法律下,即使不对所有权做明确的定义,并且在明确的法律条款下运用它,也可以签订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原因是因为英国的法律从来没有关于所有权的任何定义。 只有在解决双方争议的时候,无形资产的定义才会被考虑进来,并且英国也没有想罗马法律中的vindicatio条款来保护无形的权利,在罗马的法律被称为dominum。最近的英国法律对无形的所有权的使用和引进发生在之后国内土地法中关于财产的定义上,这种引进被用在了关于土地财产的输入和利用范围内。一旦开始尝试定义所有权,困难接踵而至。 John Salmond先生警告我们说:―到目前为止,我们知道对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对于特定资产的权利的一种替代品。但目前来看,一旦我们开始尝试将其认为是一种上述所说的权利替代品还多东西的时候,便产生了理解上的诸多困惑。‖某种―特别的权利‖是我们所寻找寻找的呢,换句话说,有哪些权利的组合构成了我们所说的所有权, Austin,引用了John Salmond先生的话,将所有权定义为一种无形的使用权,一种不受约束的处置权以及一种在某个时间范围内无限拥有的权利。但是,几年前,Goodhard教授指出,这三种因素其实在现代法律中是缺乏的。 所以,我们不得不回到Frederick Pollock’s先生将所有 16 权定义为―法律所赋予的对物品的绝对使用权和使用权。‖因此,在思索所有权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将那些已知的限制因素考虑进来,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进一步的将其定义为一种更为复杂的权利,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所有权的日常含义已经足够。 再一次,在目前的探究中,我们仅为了实际效用对其进行法律含义的探索。 首先,尽管那些与转让定价相关的人士,甚至于律师会认为法律规定在定义相关可参阅的条款的时候是必须的,他们认为不管怎样,这些法律规定在它们所指的定义范围内是自明的,并且天然的渗透在具有着明显商业特征的交易内,但实质上这种说法有时可能是错误的。 第二,就像我们在考虑无形资产的定义时所预测的那样,环境至关重要。就是说,随着环境的变化,所谓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可能会发生改变。所有权仅仅在与物品使用以及物品使用的相关目的有紧密联时才是有用的。在赋予交易另一方物品的相关权利的时候,无形资产的所有权的含义在建立这种相关权利的时候是有用的。交易另一方对于一方所有的物品的相关权利应该是在一种相关的并且大众所能理解的方法下所进行,并且应该符合相关法律定义。 不过,在交易中适用于交易另一方,或者适用于一种可调整情况下的转让定价的定义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以及对 17 于―权利‖和―分配‖财务分析中是不适应的,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并没有交易另一方的存在,或者在转让定价的前提下,事实上是没有交易的另一方或者任何种类的另一方。 因为交易双方实质上并不存在争议,所以并没有必要在看似具有争议的交易主体之间进行裁决。因为可能的原告事实上被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所限制,并且,在常见的交易中即使转让定价行为是明显的,它们都隶属于一个统一的公司集团,因此几乎没有任何一种情况可以被提前预测。 也就是说,不管怎样,对于权利的判断并不是转让定价范畴内应该考虑的事。转移定价涉及的测量,检测和利润避免扭曲,这种利润可因为没有人合格一种权利来检测,因此它没有外部的力量去约束,所能被操纵。第三,所有权意味着某种可以拥有的物质,但没有对转让定价行为预先做出解释的法律没有提供一般的―权利‖是什么的抽象定义以及什么与所有权相关,只能够参照―生活意义‖。 ―生活意义‖本身是一个被周围环境所限定的定义–这种被限定的定义注定了它会被它所依靠的标的物以及所服务的目的所限定。优势日常关于所有权的定义甚至允许在法律范围内的适用性,当然,这些权力的含义同样与产生它的相关背景相一致。 如果对于判断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诉讼的不同观点之间以及相关联的背景事实上是一种在是假定不会存在的对立,那 18 么建议是运用经济抽象检测是否这种争议是否在商业和财政上是重要的,那么日常意义的―所有权‖不是无端带在描述和分析经济维度。 4.2 调和转让定价和其他法律的目标 ―所有权‖这个概念在其他法律中远没有转让定价中在确定一个企业合理利润时那么重要。当然,在转让定价中,无论所有权概念是否可以从其财政构成中剥离出来,它都关系到公平交易原则的核心。这也正是为什么转让定价指南并没有制定规则,但是事实上描述了测试和调整价格的分析方法,从而防止利润或者收入由于共同控制而受到操纵。有害转让定价的结果需要和一个标准的法律结果,尤其是基于合同的交易分析相一致。但是,这并不和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复杂转让定价分析相冲突。 5. OECD怎么说,怎么想,又是怎么做的, 讨论稿作为一份讨论文件反映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较为全面的分析。它提出了如何将公平交易原则和我们所理解的转让定价规则相统一。它也反映了很多国家在―无形资产‖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在探讨―无形资产‖和―所有权‖的定义时,(转自:wWw.CspEnGbo.com 蓬勃 范文 网:无形资产定义)涉及到一些关键的要素。 (1)OECD关注转让定价的―经济价值‖。尽管合同安 19 排和法律规则可能会帮助界定交易的内容和跨国公司成员中各方的参与度,但是仍需要考虑其经济实质。 (2)更具体而言,OECD 不仅关心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还关心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或分离出的其他相关财产。 (3)法律或会计的标准在目前来说更为重要,所有权的法律定义和跨国公司成员在创造和使用无形资产中的经济贡献分析并不完全一致。 (4)关于受益分离的合同条款可能在分析―无形资产相关收入‖中是相关的,但不是必要的和决定性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合同条款,参与各方的行为和经济原则可以用来确定跨国公司成员在分配无形资产收入中的比例。 (5)―权利‖是这个分析的主要点。权利并不仅仅限于法律层面,也包括会计的结果。这主要是经济分析,来自于跨国公司及其成员基于事实和环境的功能分析。 (6)―无形资产‖可以但不必须是一个法律用语。 (7)―所有权‖即使基于之前的一般意义上的讨论,也只有在描述对于某个有价值的权利进行分配时有意义。这里的‖所有权‖一词是指从不同功能贡献中得到的―权利‖,不仅仅是―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而是它的主张并不考虑是不是被真正拥有。换句话说,―所有权‖是和―权利‖相对应的,如果基于转让定价的目的,是和参与者的行为相 20 一致的。 6. 结语 OECD关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解释首先承认了―无形资产‖和―所有权‖的定义在处理涉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中是相关联的,并对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利润或收入转移方法具有影响。仔细考量后发现,这两个术语中任何一个都不会单独对统一控制的集团的利润分配产生直接影响。 更复杂的问题是,转让定价指南和它的讨论稿关于、政策和国际财政上的争论如何才能有效。OECD成员国的国内税法必须和转让定价指南中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匹配。在这方面,OECD转让定价指南和它的讨论稿并没有提供一个简单的易于遵守的方法。 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对于这些复杂的问题,需要各国税务机关参与,通过准确界定一些转让定价规则中的关键术语,从而减少不同来源国税收带来的不确定性。 无形投资 无形资产增资 个人固定资产查询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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