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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公司抬头发票可否报销

2017-09-19 6页 doc 30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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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公司抬头发票可否报销非本公司抬头发票可否报销 不是本公司抬头的发票,真的可以在本公司列支吗?这是一个非常实务的问题。 “现在很多我们的电信费用、差旅费都是增值税发票,但是大部分都不是公司抬头,开的是个人抬头,这部分根据会计定义是满足费用标准的,但是税务和审计不认可他们是发票入账、认定为白条”。 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情况有时真的令人抓狂,总希望能从纸堆堆里面能找到一张白纸黑字的文件来规定此事。实务上,倒是为什么认定为白条,才需要文件支撑。 理解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分清项目,一步一步来,不能把会计处理、发票处理、企业所得税混在一起。 1先判断会计...
非本公司抬头发票可否报销
非本公司抬头发票可否报销 不是本公司抬头的发票,真的可以在本公司列支吗?这是一个非常实务的问。 “现在很多我们的电信费用、差旅费都是增值税发票,但是大部分都不是公司抬头,开的是个人抬头,这部分根据会计定义是满足费用的,但是税务和审计不认可他们是发票入账、认定为白条”。 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情况有时真的令人抓狂,总希望能从纸堆堆里面能找到一张白纸黑字的文件来规定此事。实务上,倒是为什么认定为白条,才需要文件支撑。 理解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分清项目,一步一步来,不能把会计处理、发票处理、企业所得税混在一起。 1先判断会计问题 首先明确的问题是:这个费用是否应该报销入账列支。 我们先不管发票,我们先看《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这是会计做账的准则,其它都是传言。《基本准则》与此有关的两条是: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这一条就是实质重于形式条款,一切“凭发票入账”的观点面,在它面前,就像瓦上的霜在太阳面前一样不堪一晒。 另一条是关于费用的定义: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就员工报销的差旅费而言,它是符合费用定义的。 差旅费用的发生,就是业务的实质,而发票只不过是法律形式,如果只认发票而不准列支,显然违反《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可见,入费用这事,甚至不需要发票。 也就是说,我们就算把那些发票都扔了(只是假设,乱扔发票是违法的哦),只要会计和公司能从其它票据或里确认事实上发生了上述支出,也应该确认费用。也就是说,计较发票是不是合适,从而判定能否入账列支,是错误的。 明白了以上结论,我们就知道了,对于会计处理,审计与税务人员不能直接从“发票不是本公司抬头”来认定会计处理有误,而只能从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确定性进行质疑,或者提示可能存在补税风险。有时。千万不要把定性相互混淆。 好,当我们知道会计处理是完全正确时,就放心30%了。然后再考虑下一个问题: 非本公司台头的发票,能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2判断发票违法问题 此时我们不考虑会计处理,因为会计处理肯定是正确的;也不考虑纳税问题,纳税的事最后来考虑。只考核这样的发票能不能报销列支?是否违法? 发票的事按《发票管理办法》来。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性文件,对发票的管理主要是:登记、领购、保管、开具、收取等。对于正确使用发票,并没有规定必须按抬头列支。 这里简单提一下白条。白条目前是一个没有确定法律内涵的概念,如果结合新旧发票管理办法来理解,我可以对白条下这样的定义:代替发票使用的其它凭证就是白条。所以,发票肯定不能被认定为白条。 就发票管理来说,一大类“不得报销、列支”的情况是:“开具不规范的发票”不得列支、报销。所以,如果发票开具不规范,包括虚开发票,就不能在公司报销、列支。 会计应结合业务进行判断,这些发票抬头为什么开给个人,是否属于不规范的开票行为。比如明明应该开给公司,却开给了个人,就是不规范,甚至是虚开。但如果本身就可以开给个人,则不算不规范。 举个简单例子,比如张三去吃饭。张三吃、张三付钱,老板把发票开张三的台头,这肯定不算虚开、不算开具不规范;如果张三告诉老板,是因公吃、钱是代公司付,让开公司台头,只要是真的,这发票也不算虚开、不算开具不规范。 除了会计要判断,税务检查到了也会判断,这可能就会与会计产生争议了。你说开具是规范的,我偏说开具是不规范的,由于涉及到具体的实务,双方谁输谁赢不好说。我们退一万步,假设税务赢了,最终认定:“发票开具不规范”,那么,后果是什么呢? 后果是“不得用于列支、不得用于报销、不得用于税前扣除”,一句话,不得使用这份发票——这是税务总局的规定。 也仅此而已。 除非同时认定这是“虚开”的发票,否则对于报销入账的公司来说,甚至不能罚款。开具的发票不规范,责任在开票方,受票的公司只需要把发票抽出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即可。 如前所述,发票抽出来后,不论最终是否换回了合规发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皆不受其影响,因为不论有没有发票,会计都是据实入账。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首先会计处理是没有错的,然后,发票上可能会被抽出来,但纵然如此也不算违法,硬要说违法也是开票方违法,开票系统是被他们操作的。 在排除虚开的情况下,当知道这样的发票入账不违法、不罚款时,相信我们又放心30%了,加起来就60%了。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分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了。 3所得税的扣除风险 这些费用,所得税能否扣除,其把握程序是: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会计处理正确的话,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也就是说,税务检查人员如果希望征税的话,其本质手段有两个,一是认为会计处理不正确,二是认为存在税会差异。现实中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定、判断可能比较复杂,但把握其法律实质,不外乎就是以上两个。 前者,主要是税务直接否定了费用真的发生、费用与经营有关等事实,此时,费用发生的其它证据就显得重要了。比如:支付情况、合同、价格、事由等等。如果税务质疑这一点成功,就算你有公司台头的发票,也照样是不能扣除的,因为费用本身就是假的或不能扣除的。 后者,就是税务认可了费用开支的真实性,认可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但还想征税,就必须从“税会差异”上找伙食了。 以差旅费为例,有什么样的税会差异呢? 差旅费几乎没有税会差异。正常情况下,税务是很难找到差异的,但实际上,税务非常容易找到差异——“发票有问题”、“发台头不对”,但这样的差异,没有法定依据。 假设1,可能税务无法认定发票不符合规定,无法认定发票的开具违反了哪个条文,于是,所得税扣除就没有差异了,就可以列支了。 假设2,可能税务还是找到理由,认为发票开具不正确,应该直接开给公司,不能开给个人,违反了规定。那么,如前所述,这张发票就不能列支和报销了,就要抽出来了。但费用是否就不能扣除了呢? 综合几个文件,税务总局对此最直接的规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或者“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其规定只针对发票本身,而没有针对费用扣除本身。其实就是三个字“抽出来”或者“不准用”。否定的是发票的证明力,而不是费用本身。 企业所得税上,不规范发票=没有发票≠不能扣除。(注意,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除外) 不得用于税前扣除,不用于就是了;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作为凭证就是了。当然,就需要再找其它凭证来扣除了。所得税不同于增值税,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发票。 所以在会计处理正确的情况,哪怕发票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不让所得税前扣除也是缺乏依据的。 当然,明白这一点,也不见得就敢把最后40%的心放了,因为可能税务检查人员并不按法律出牌。实务中,会计处理和业务上难免会有些这样或那样的小问题,而税务执法上也难免会有简单粗暴的小问题。可能导致双方都不按正确的规定来纳税和征税。 比如,税务为了简单化,直接说:“台头不是公司的发票不能扣除”,要求补税,企业为了迎合税务人员、搞好税企关系,愿意白交一点冤枉税,也就成交了。 但是,如果因为金额过大,或者双方总体上产生对立和争议,如果必须走法律渠道,那还是操正步、按标准来处理了。 那么,对于非本公司台头的发票报销入账,该如何对待呢? 1、 尽量规避这事,少找麻烦,不惹事; 2、 能退回重开当然最好; 3、 认真辨别是不是虚开的发票,杜绝虚开发票; 4、 不能规避的话,要注意多收集配套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 5、 业务真实情况下,不用担心会计处理有错; 6、 只要不是虚开的发票,不用担心会因发票被罚款; 7、 所得税扣除取决于费用本身; 8、 实务中有些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简单处理、以票控税。只要我们对此胸中有数、灵活务实,多多请示领导,告诉他利害关系,并适当建议,补还是不补让领导决定,这样当会计就轻松了。 1、增加发票数量和增加票面金额现在国税电子税务局上怎么没有这个申请模块呢? 答:国税电子税务局由于系统不稳定,这个模块暂时取消,过段时间可能会恢复。纳税人如需要增加发票数量和增加票面金额请去国税网上办税厅申请或者去柜台申请办理。 2、请问一下办三证合一要带什么材料? 答:先去工商税号变更 工商变更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都是正副本原件。 (2)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工商税号变更后,国税税务需要变更,地税不需要。 (1)重刻发票专用章(需要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印章至行政审核中心) (2)在国税税务变更的第二天再去银行重新绑定扣款协议(材料:营业执照、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 (3)CA变更。(材料:营业执照、公章、CA) (4)如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需联系航天(4008875881或百旺(50131277)重新安装新系统 (5)如有自行认证发票的认证系统,需联系航天重新更新认证系统。 (6)有进口事项的纳税人,需变更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中的纳税人信息 (7)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纳税人,需至海关变更擎天税务软件申报端的信息。 3、私人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诊疗服务、保健按摩服务、体检服务免增值税税吗? 答: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保健按摩服务、体检服务,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需要到窗口备案。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备案材料: 1)医疗机构许可证原件; 2)取得相关收入的证明材料; 3)公章。 符合免税条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江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4、请问分公司能享受总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吗?(比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答:分公司是否享受,需要分公司去税务局做减免优惠备案。 5、企业签订一份赞助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赞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签订以下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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