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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方面

2017-09-27 4页 doc 15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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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方面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方面 一、水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税【2008】第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1、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废渣掺兑比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 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方面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方面 一、水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税【2008】第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 1、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废渣掺兑比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 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2、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向经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根据财税【2009】第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规定: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根据苏国税发【2007】第12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提出退税 申请时报送如下资料:退税申请审批;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 4、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水泥生产企业日常涉税风险 (一)原材料采购环节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1、材料采购中运输费方面:水泥生产企业的原材料以石灰石、粘土等为主,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装卸等力资费往往到地税部门代开运输发票,发票应据实开具,避免弄虚作假形成多抵扣税款、少交增值税。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与其关联矿山形成的涉税风险: 水泥生产企业的石灰石从矿山购入或从自有矿山开采,且耗用量较大。石灰石购入时由于其品位不同产生的价格波动较大,同时水泥生产企业一般都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石灰石矿山,形成石灰石原料的购销关联关系,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格处理,不能采取低价购入矿山的石灰石原料,少抵扣进项税金,从而增加应缴税金,多享受增值税退税。 (二)生产环节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1、原材料领用环节可能存在涉税风险:在水泥生产的环节,由 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用废比例要达到30%才能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企业应严格按入库单、投料记录、生产配方等资料,正确核算各种材料的真实品种、数量以及采购环节、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数据,不得在购进废渣发票上采取虚增数量或通过其他手段来抬高掺废比例,达到骗取税收优惠的目的。 2、生产设备维修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水泥生产企业修理生产设备需要消耗大量的五金配件,修理过程一般是以新换旧,而修理后产生的废料销售企业应足额申报收入。 (三)、产品销售环节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1、产品销售对象可能存在的风险:水泥产品面对的销售对象一般都是最终用户,而且面广量大,主要是为建筑商、房地产开发商或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个人,从事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也是一个重要客源。上述特点决定了,水泥企业的销售对象存在不需开具发票的群体或滞后开票的现象,同时销售时现金交易占有相当比例,可能存在销售环节申报不足、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2、视同销售方面存在涉税风险:水泥企业存在以货抵债、基建自用、赠送、对外投资的情况,可能存在未视同销售申报收入,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3、发出商品可能存在涉税风险:水泥企业经营过程中,在水泥供应紧俏时,企业预收账款发生额较大,可能存在货物已发出,不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纳税的问题。在对方工期较长或市场供大于求时,存在先发出货物再收取货款的情况,则可能存在滞后申 报销售的情况。 企业应严格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涉税风险: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不得混淆产品名称,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产品的数量和收入,从而多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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