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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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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制度劳动保障制度 北京鸿富金茂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用与合同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薪资 第四章 请假与休假 第五章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六章 职业培训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章 因工伤亡补偿与抚恤 第九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章 劳资沟通渠道与福利 第十一章 离职与退休 第十二章 附 则 1 北京鸿富金茂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鸿富金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本公司与 员工的合法权益,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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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北京鸿富金茂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用与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薪资 第四章 请假与休假 第五章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六章 职业培训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章 因工伤亡补偿与抚恤 第九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章 劳资沟通渠道与福利 第十一章 离职与退休 第十二章 附 则 1 北京鸿富金茂商贸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鸿富金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本公司与 员工的合法权益,健全,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 规,特制定本规则。凡本公司所属员工之管理,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从事工作并获得报酬之人员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公司劳资双方均应致力于企业伦理及职业道德之建立,以维系 良好关系之持续和发展。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应坚持诚信原则,爱护公司荣誉,发挥团队精神,注 意工作安全,忠实执行职务,保守公司机密。 第二章 任用与合同 第五条 本公司根据年度工作的需求,由直属主管提出,经上一级主 管核准后,确定任用人员名额。 第六条 本公司新进,以公开招聘方式,通过甄试合格择优录用,经有关 主管核定后正式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本公司新进报到时,应按报到通知书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及证件。 第八条 本公司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履行和遵守。合同期满,所签合同 自动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对本公司负责人或其家属,各级业务主管或其它员工,进行恐吓、 暴力胁迫或重大侮辱的; (五) 故意损耗公司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者其它物品,故意泄漏本 公司技术、商业秘密,对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 被依法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符 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致使甲方无法另行安 排工作的; (二) 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有下情形之一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停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3 (三)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员工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违反提前三十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公司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薪资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 (一) 本公司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每周休二日; (二) 员工每日核心工作时间为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时,经主管同 意后,弹性工作时间可以调整为早上九时至下午十七时三十分(含 午餐时间)。本公司坚持打卡考勤管理办法。 (三) 员工工作班次,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排定。 第十五条 加班管理 (一) 本公司所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须填报《加班审批 单》,经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必 要时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员工加班后的 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 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加班加点不受劳动 法第41条限制。 第十六条 薪资管理 本公司以金融机构入帐方式于每月八日前,发给员工当月薪资。薪资 4 入帐日如遇银行例假日,则提前一日入帐。 第十七条 薪资调整 本公司根据员工业绩考评和公司整体业绩情况及物价指数变化因素,对员工薪资原则上每年一月份予以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请假与休假 第十八条 员工依法享受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法定节假日。 (一) 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 天;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 (二) 凡属全体员工之假日,适逢周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分为下列九种:事假、病假、工作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探亲假、公假及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条 事假: (一) 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应当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 可用电话、电报等方式请假。事假必须办理事假手续。 (二) 员工请事假1天由部门领导审批,2天以上由副总经理审批。 (三) 员工每季度事假不得超过3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2天。事 假期间按日扣薪。 第二十一条 病假: (一)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及休息的,除急诊外必须凭医疗 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方准病假。 (二)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 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如实际工作 5 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给 予经济补偿,由公司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 病假工资及救济费: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连续 6个月以内的,按其在本公司工龄长短发病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 工资的60,100%;停止工作连续,个月以上的,改由劳动保险基 金项下,按月付给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0,60%。病假工 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四) 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 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本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 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级的为全部丧失劳 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 (五) 非因工致残救济费: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致残、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停发病伤假工资,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发给非因工残疾救济费,其数额为为: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发给本 人工资的,,,;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40%;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不发救济费。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一) 员工因工意外受伤或致残的,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 动鉴定和工伤评残鉴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6 认定工伤者,方能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 工伤员工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按本地因公出差补助 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轻、 务的不同程度确定为1,24个月的工伤医疗期,严重工伤或职 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 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其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 受伤致残待遇。 (五)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需要护理的,本公司依照护理等级分别按 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六) 员工因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本公司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发给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1. 按月发给员工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 2. 公司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员工本人18至24个 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 个月。 3. 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实际困难 的,由工作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4. 异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 7 助费,途中所需费用,按员工出差标准报销。 (七)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原则本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本人6,16个 月工资,其中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 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2.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本公司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八) 旧病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 工伤津贴。 (九) 伤残程度评定为5,6级,本公司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其 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十) 伤残程度评定为7,10级,员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经本公司 同意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员工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本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并预先申请,享受婚假三天;男女双方符 合晚婚者,增加婚假7天,婚假期间薪资照发。 (二)婚假不能分段使用,除因公务需要外,婚假应于前后一个月内 休完。 第二十四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 女员工产假期为90天(含法定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 8 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二)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 为15,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三) 前项女员工到职六个月以上者,产假期间薪资照给,未满六个 月者,薪资减半。 (四) 女员工休产假须附缴产假证明或者流产证明。 (五) 女员工依法享受产假和哺乳期假待遇,因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 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的,应予 以晋级,被足晋级工资;考核不合格的,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保留原薪资等级。 (六)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处理。 (七) 各种节育、绝育手续按医院休假证明准假。 (八) 陪产假:男员工配偶分娩时,无人照顾的,给予陪产假二天, 薪资照给。申请陪产假应附级婴儿出生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丧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继父母死亡的,可以申请丧假三日,应附缴死亡者证明,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六条 公假:员工遇下列事由,可以准给公假,薪资照发。公假须提缴相关证明事前呈准。 (一)员工参加与职务有关的学术团体会议、展览观摩的,以不支领 差旅费为原则。 (二)员工参加家长会,持学校召开家长会证明请假。 9 (三)员工搬家或房屋搬迁者,任分房证明或搬迁证明请假。 (四)员工因修缮煤气、自来水等事宜,按公假处理,任修缮通知书 证明请假。 (五)其它经公司主管核准的事由。 第二十七条 带薪年休假: (一)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本公 司员工连续工作满,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 薪金照发。 (二)本公司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予年休假天数为: 1.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全年三天; 2. 员工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全年五天; 3. 员工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全年七天; 4. 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全年十天,每增一年加一天,但最多以十四 天为限。 第二十八条 员工年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者业务的原则,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制度办理。 第二十九条 员工留职停薪的,不给予年休假。 第五章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员工应遵守并不泄漏因业务所知之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若发现其它员工有泄漏本公司商业秘密情形的, 10 应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司检举。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泄密对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员工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和本公司因调查员工侵害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泄漏商业秘密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半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第六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为提高员工素质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员工均要实施文明礼仪、职业道德、技术操作、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方面教育培训,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员工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 岗前培训:新进员工报到后,由人事部统筹安全,做好职前教育培 训工作。坚持实行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员工经培训、考核合格 者才能上岗,特殊工种必须考核持证上岗。 (二) 在职培训:本公司对在职员工实施有计划、针对性培训,员工应不 断研究学校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 专业培训:本公司根据生产和业务需要,可以选拔优秀人员参加各 种培训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和学术团体会议等专业教育培训,以 增进其学术技能。 (四) 经本公司培训后的员工服务期:中专以上必须在本公司服务3年, 大专以上在本公司服务5年,员工中途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交纳公司录 11 用费、业务培训费和直接经济损失费。赔偿业务培训费的标准一般 中专以上交纳20%,大专以上交纳30%。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各级职能主管对其所属员工实施绩效管理,并负有考核员工绩效与协助员工绩效改善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下列三种: (一) 试用考核: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办理试用考核; (二) 年度考核:针对员工的年度工作目标达成度给予考核评定; (三) 项目考核:在员工有重大功过事项时办理。 第三十八条 员工考核结果,作为下列事项处理的参考依据: (一) 年度调薪; (二) 绩效奖金发给; (三) 职务晋升; (四) 工作改善; (五) 终止任用。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对员工有特殊优良事迹的,按其贡献程序给予日工资额奖励。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三种: (一) 嘉奖:每次加发三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 记小功:每次加发十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 记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嘉奖: (一)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者特殊交办任务者; 12 (二) 拾物(价值三百元以上)不昧者; (三)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 获得外界颁给荣誉,有助提高个人或者本公司声誉者; (五) 不怕脏和累,克服困难,勤奋工作者。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小功: (一) 对生产技术或者管理制度提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确有成效者; (二) 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或者其它事项有显著贡献或者绩效者; (三) 遇有意外灾害,表现勇敢,处置得宜者; (四) 检举违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 发现职守外故障,报告及时或者孕为防止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大功: (一) 有特殊贡献或者发明,使本公司获得重大利益者; (二) 遇有意外事件或者突发灾害,奋不顾身,克尽全力,因而减少损害 者; (三)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使本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 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 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三条 奖励的批准和权限: (一) 经理助理以下(含经理助理)管理人员及员工,由各部门经理提出 奖励意见,报副总经理批准。 (二) 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由公司副总经理提出奖励意见,经 人事部审核,报董事长、副董事长批准。 13 (三) 员工获得的各项奖励,均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对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其违规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应予惩处。员工惩处分为四种: (一) 申诫:每次减发三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 记小过:每次减发十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 记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 开除: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申诫: (一) 工作怠惰,擅离岗位者; (二) 工作疏忽,致影响生产或者公司声誉,情节轻微者; (三) 妨害工作场所安宁或者生产秩序或者公共安全卫生者; (四)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情节轻微者; (五) 工作不力,未尽职责,致工作延误时效,情节轻微者; (六) 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者不佩戴规定标志或者穿拖鞋上班者。 第四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小过: (一) 违背公司合理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应完成之事项,致公司利益 受到损害者; (二) 严重影响工作场秩序,不利于公司业务正常作业者; (三) 散布不利公司之谣言,或者泄漏公司业务机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者; (四) 经常怠忽职责或者擅离工作岗位,严重影响工作气氛和员工工作士 气者; 14 (五) 因疏忽致生产设备或者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者伤及他人者; (六) 对员工恶意攻讦、诬告、伪证或制造事端者。 第四十七条 员工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大过: (一) 擅离职,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 遗失公司重要文件或者工具,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三) 拒绝或者违抗主管人员合理监督指挥,经多次劝导仍不听从者; (四) 故意浪费原料或毁损物品者; (五) 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六) 利用本公司资源谋取私利者。 第四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 对员工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 殴打员工或者互相殴打者; (三) 在公司或者宿舍内赌博者; (四) 吸食鸦片或者其它毒品者; (五) 偷盗、侵占员工或者公司财物者; (六)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 无故损毁公司财物造成重大损失者; (八) 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者一年旷工达十二日者; (九) 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者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十) 其它违反法律或者公司规则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九条 实施惩处的程序 (一) 实施惩处先由受处分人的直接主管于事发三日蚋,填写《惩处建议 15 申请单》送交公司人事部门审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总经理批 准后,将《惩处通知书》正本交给受处分员工本人。 (二) 员工如对公司的惩处通知不服,可以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诉。如与部 门主管答复仍不服的,可以向总经理书面请求调查做出裁决。 第五十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 嘉奖一次可以抵消申诫一次; (二) 记小功一次或者嘉奖三次,可以抵消记小过一次或者申诫三次; (三) 记大功一次或记小功三次,可以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小过三次; 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在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第八章 因工死亡补偿与抚恤 第五十一条 员工因工死亡,本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亲 属。其标准为: 1. 配偶:每月按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40%发。 2.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 3.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 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抚恤金。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 资。 16 第九章 安全与卫生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制订有关安全与卫生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按规定设置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公司的安全卫生事宜,办法另订。 第五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措施,同心协力维护公共安全与卫生。 第五十五条 员工应遵照本公司制订的各项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 第十章 劳资沟通渠道与福利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为协调劳资关系,增进彼此了解,促进劳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定期召开劳资会议,相互沟通意见,坚持和谐诚信原则,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一律加入养老保险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享有保险给付权利。 第十一章 离职与退休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申请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先行预告公司,经职能主管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未依规定预告或完成移交手续,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员工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员工离职时,应向直属主管指定的接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若无适当人员接受移交,则应移交其直属主管。 第六十条 离职人员超过离职日期,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财产移交不清 17 的,如涉及违反法律的,依法办理。 第六十一条 员工退休,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员工退休办法办理,办法另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及本公司其它有关规则之制定或者修正,均报公司董事会核准后公布实施。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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