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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

2017-10-18 1页 doc 10KB 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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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报案材料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我是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期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陈名奇。2011年12月初该工程主体建筑完工,准备将工地上价值约40万元的塔吊运往新化另一工地,而将塔吊拆除、安装、运输业务以26000元承包给谷勤红、刘建红两人。2011年12月16日谷勤红、刘建红聘请吴富文等人将塔吊拆除,并于18日晚安排车辆将塔吊部分设备运往新化,途经涟源时发生驾驶员死亡,吴富文受伤的交通事故。19日上午10时许,谷勤红、刘建红安排车辆将工地上剩余的塔吊装离工地,可到当日下午,我才得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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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材料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我是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期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陈名奇。2011年12月初该工程主体建筑完工,准备将工地上价值约40万元的塔吊运往新化另一工地,而将塔吊拆除、安装、运输业务以26000元承包给谷勤红、刘建红两人。2011年12月16日谷勤红、刘建红聘请吴富文等人将塔吊拆除,并于18日晚安排车辆将塔吊部分设备运往新化,途经涟源时发生驾驶员死亡,吴富文受伤的交通事故。19日上午10时许,谷勤红、刘建红安排车辆将工地上剩余的塔吊装离工地,可到当日下午,我才得知谷勤红、刘建红伙同吴富文家人将塔吊设备扣押在华达机械厂停车场内,并未将设备运往新化。我即向长青派出所报案。下午在协调过程中对方向我索要15000元作为放行的条件,但当我被迫于21日将钱交给对方后,对方仍拒不放行。 谷勤红、刘建红、吴富文家人的行为违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三)款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归还所扣押的财产并自扣押之日起按每日4000元赔偿经济损失。 报案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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