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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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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方案 国内陆路货运险项目 保险建议书 二O 一一年 八月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卷 首 语    3 第一部分  风险分析    4 1.1 货物运输过程中常见的风险    4 1.2 根据商品的性能,确定主要风险    4 1.3 陆上运输的主要风险    5 第二部分  保险建议    5 2.1 承保方案    5 2.2 理赔服务................................................................7 第三部分  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    9 3.1 ...
货运保险方案
国内陆路货运险项目 保险建议书 二O 一一年 八月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卷 首 语    3 第一部分  风险分析    4 1.1 货物运输过程中常见的风险    4 1.2 根据商品的性能,确定主要风险    4 1.3 陆上运输的主要风险    5 第二部分  保险建议    5 2.1 承保    5 2.2 理赔服务................................................................7 第三部分  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    9 3.1  服务小组    10 3.2  建立定期风险查勘    11 3.3  防灾防损措施    11 第四部分  紫金保险公司    11 4.1  公司简介    11 4.2  紫金保险技术能力    12 结 束 语    13 声明:本保险建议书不是法律文件,客户应以具体保单而不应以此建议书作为与紫金保险公司合作或争议的依据。 卷 首 语 致: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十分荣幸能为贵司提供保险服务。 我司在认真分析了贵司CNG加气设备等运输项目的主要风险及结合我公司专业人员以往的保险经验,量身定做了该项目的保险建议书,希望能满足贵司的需求。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本次合作,建立与贵司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 顺祝贵公司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二○一一年 八月 三十一日 第一部分  风险分析 根据对贵公司保险标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和我司专业人员承保同类项目的经验,我们认为,贵公司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货物运输过程中常见的风险 1.1.1 火灾 火灾是货物运输保险途中经常发生的风险,而且容易造成较大的损失。 1.1.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 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是公路运输途中经常发生的风险, 容易造成运输货物损坏。 1.2 根据商品的性能,确定主要风险 1.2.1 机械类 容易出现碰损、破碎、被窃等损失。 1.2.2 成套设备类 新设备大多数是系列的生产流水线,内容比较复杂,而且单价很高,容易发生碰损、盗窃。 1.3陆上运输的主要风险 陆上运输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比海上的风险要小,但陆上运输所产生的意外事故要比海上运输要高。 1.3.1运输路线、气候与季节 北方冬季冰冻时间长,容易出现阻碍交通,改变运输路线的情况。 第二部分  保险建议 2.1 承保方案 根据项目的风险评估和风险转移的需要,我司对该项目按照尊重业主需求,风险保障全面周到原则提出如下保险方案。 2.1.1基本保障方案 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1. 费率  险种 项目 保额 费率 免赔 基本险 CNG加气设备等 10% 5% 2.1.2全面保障方案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2.费率  险种 项目 保额 费率 免赔 综合险 CNG加气设备等 10% 5% 2.2  理赔服务 紫金公司按照“准确、及时、合理、主动”的理赔原则,重、守信用,努力以最快捷的速度、最准确的核损、最合理的赔付处理每一起索赔案件,切实保障贵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 2.2.1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最快的补偿,将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是我司处理赔案的原则。 对贵司货运输项目我们将制定专门的理赔程序,本着简单、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贵司货运输保险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 在索赔过程中,我司将与被保险人分工协调,各尽其职,一切以迅速恢复受损标的为出发点,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为此,我们将按如下工作程序及要求做好理赔工作: 一、针对货运输项目编制理赔操作手册,建立方便、快捷的理赔操作程序; 二、24小时接报案(电话:4008280018)和专人理赔。 三、遵循被保险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四、与被保险人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五、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 合理定损, 及时赔付; 六、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 2.2.2 理赔程序 我司理赔程序如下图列示: 出 险 客户通知 先期查勘,拍照,记录、核定损失程度。 是否决定公估人介入调查 否 是 公估人进行工地调查取证,并审核所有材料。 紫金保险公司处理:索赔人材料备齐报保险公司 公估人理算,出具理算建议     沟通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赔付结案 2.3.2  理赔承诺 一、快速理赔 我司对于贵司货运输保险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赔案,只要责任明确,一旦损失金额确定,我司将做到快速理赔,以达到通过快速理赔节省双方成本,以便被保险人尽快将精力投入生产管理。 二、预付赔款制度 发生保险事故后,我司可提供如下的预付赔款服务措施: (一)在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我司将预付部分赔款,以利于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施工。 (二)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要时可及时提供救助费用。 (三)预付金额一般按估损金额30%计算,如客户有更高的要求可另议。 三、聘请权威技术机构或公估机构 在理赔过程中,如遇损失巨大或责任复杂的情况,为公平起见,在征得贵司和其他相关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我司可指定技术鉴定权威机构或公估机构协助处理或全权处理赔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我司负责。 目前与我司合作的国内公估机构很多,我司可从中选定国内有名的公估机构作为公估人。 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我司可向贵司提供保险方面的法律咨询及其相关协助。  第三部分  保险及风险管理服务 我司工作人员将凭借自身保险技术、以往经验和敬业精神竭诚为贵司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具体内容将贯穿在以下几个环节: 3.1  服务小组 3.1.1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证向贵司及该项目相关被保险人提供高品质和高水准的专业服务,紫金专门成立了贵司货运输保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承保、理赔、风险管理服务、咨询等方面的示意。 保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1.2 成立后援支持小组 紫金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技术服务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有一批专门从事具体项目展业、承保、理赔和防灾防损的专业人员,总公司参与具体操作能使灵活性与原则性高度结合。如果紫金有幸成为贵司货运输项目的保险人,对该项目的主要的服务工作如再保安排、条款制订、保单签署、理赔、防灾防损、培训等工作,总公司将安排专人负责协助我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经常交流和紧密协作也将保证服务渠道的高效、快捷。 紫金总公司后援支持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2  建立风险查勘制度 由本公司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被保险人有关人员配合,检查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全防范体系,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3.3  防灾防损措施 我司将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在汛期及其它灾害天气季节协助贵司做好防汛抗灾工作。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将邀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风险防范方面的专题讲座或培训。 对本公司承保的其他同类项目的出险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告将提供给贵司,提供参考。 随时为被保险人就本项目保险及其他保险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部分  紫金保险公司 4.1  公司简介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是首家总部设在江苏省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2009年4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发改〔2009〕361号),同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2011年4月22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548号),同意变更注册资本金为25亿元人民币。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成立以来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已有13家分公司开业,三四级分支机构35家,服务网络正逐步向全国覆盖。 4.2  紫金保险技术能力 保险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紫金保险以海纳百川之势广纳国内外保险英才,已建立一支在国内保险界享有盛誉的人才队伍;同时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紫金保险在国内保险界率先组建一支跨行业的专家队伍,长期稳定地为公司服务。 结 束 语 我们殷切希望与贵司的合作,相信这种合作将是互惠互利的;我公司将本着“客户第一”的宗旨全面地为贵司提供保险服务。 再次感谢贵司对紫金的信任,我们殷切地期待着与贵司一同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附件一:工商营业执照 附件二:相关险种及附加条款 附件二:相关险种及附加条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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