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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短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国内元保费) 中国境内短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国内元保费)泰康无忧Ⅳ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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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短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国内元保费) 中国境内短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国内元保费)泰康无忧Ⅳ型【 中国境内短期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国内LN50元保费~ 泰康无忧?型 【投保条件】 1. 凡壹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参加境内旅行活动的团员,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2.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3(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及终止】 本的保险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开始是指被保险人踏上交通工具时本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单上例明的保险责任,至旅行结束被保险人离开交通工具时本保单上例明的保险责任终止。 【告知义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保险费。 【旅行意外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每份保险单45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每份保险单按该表所列残疾程度的相应比例乘以保险金45万元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含两项),本公司给付按标准计算出的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每份保险单45万元为限。 三、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 患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在旅游当地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实际 所发生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金额以每份保险单4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在旅游当地医院 接受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 以每份保险单4万元为限。 五、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且仅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故而发生的死亡处理或遗体 遣返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付保险金,但金额以每份保险单2万元为限。 【医疗费用】 本合同所说“医疗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境外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床位费计算以三十日为限;,. 手术费;,. 注射费; ,. 药费;,. 检查费;,. 处置费;,. 输血费、输氧费;,. 会诊费; ,. 诊疗费、救护车费; 10.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此两类病床床位费计算合计以十日为限); 上述费用限于在旅行所在地区的治疗费用,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公费医疗范围内的药品。 【旅行意外责任免除】 下列任一情形是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或治疗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或自伤身体;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7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人工关节、拐杖等辅助性医疗器材; 8.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堕胎、难产、节育、绝育及其并发症,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冰、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比赛、柔道、 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10.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 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症、爱滋病及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和单纯遗传性 疾病;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4. 核辐射、核污染或核爆炸; 15.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6. 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7.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前前已有残疾、已患疾病的检查、治疗和康复;18(被保险人所患疾病 是投保本保险之前已患有疾病的推定结果或并发症之一; 19(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时; 20(发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以外的保险事故。 21(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如实告知、虚假告知的,本公司不支付保险金。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中因遭遇意外伤害失踪,投保人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经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并按意外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日内将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保险金的申请】 ,.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事故发生所在地区的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境旅行为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以及有关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的凭证和交费收据等本公司认为需要的证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和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能够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仲 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中国境外旅行”处理。 “未成年人”:指投保本保险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但不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旅行”:指被保险人以观光、游览、探亲或商务洽谈等为目的必须离开原居住地的行为。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24个月内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医院” 在境外是指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综合医院。医院是以治疗伤害或疾病为目的,而非主要以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为目的。国内为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 “违法违规运营的交通工具”:是指没有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运营的交通工具。 “潜水”:指借助或不借助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仍然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一、理赔的办理程序 1、 到旅行社索取理赔,并由旅行社盖章、确认。 2、 带上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护照及申请表中列明的单据。 可直接到泰康保险公司团险部理赔科办理。 国内游保障和保费表 保障内容 保障金额 保险费 保障内容 保障金额 保险费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 45万元 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 10万元 50元 10元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 4万元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 0.8万元 遗体处理或遣返 2万元 遗体处理或遣返 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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