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课件、配套习题答案、教学讲义-8-5 契税法税法课件、配套习题答案、教学讲义-8-5 契税法
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8-5
××× ××× 教师姓名 授课班级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1 授课项目 第八章 其他税法 第五节 契税法 学习任务
1(掌握契税的基本知识,确定计税依据,选择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教学目标 2(熟悉契税征收管理的基本知识,进行纳税申报。
1(契税的优惠政策; 教学重点 2(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契税的优惠政策的运用;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
教学场所××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税法课件、配套习题
、教学讲义-8-5 契税法
授课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8-5
××× ××× 教师姓名 授课班级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1 授课项目 第八章 其他税法 第五节 契税法 学习任务
1(掌握契税的基本知识,确定计税依据,选择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教学目标 2(熟悉契税征收管理的基本知识,进行纳税申报。
1(契税的优惠政策; 教学重点 2(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契税的优惠政策的运用;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难点
教学场所××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及教具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教学方法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八章第五节习题训课内外 练 作业 课外:选择一个企业的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业务实际操作 课后体会 与建议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日常生活的房屋卖买中引出契税。
【讲授新课】
一、契税概述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境内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三、契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2(税率的选择
3(优惠政策的运用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契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地点
4(纳税申报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第五节 契税法
一、契税概述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唯一从需求方进行调节的税种。具有课税范围广泛性,取得收入及时性和税基相对稳定性等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特别强,同时具有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主要有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唯一从需求方进行调节的税种。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由权属的承受方缴纳,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三、契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签约价格,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定价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换,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支付差价款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计税依据按下列规定确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征税。
2(税率的选择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
到1%。
3(优惠政策的运用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7)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8)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征收契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5月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一块,准备开发商品住宅,支付地价款120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5%,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契税计算如下: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土地的承受者需要就土地的价值计算契税
应纳税额=12000000×5%=600000(元)
四、契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3(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制《契税纳税申报表》,向契税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征收机关一般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文档为【税法课件、配套习题答案、教学讲义-8-5 契税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