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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2017-10-08 7页 doc 19KB 1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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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关于XX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关于XX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 作者: 日期:2014-07-16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www.lvshimen.com) 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关于临海xx饰品有限公司清算及破产的 法律意见书 临海xx饰品有限公司: 南...
关于XX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关于XX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关于XX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意见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 作者: 日期:2014-07-16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www.lvshimen.com) 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关于临海xx饰品有限公司清算及破产的 法律意见 临海xx饰品有限公司: 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贵公司清算及破产事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意见的依据 1、贵公司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09号判决 (2)、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3)、贵公司股东傅xx先生的陈述 2、相关法律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的规定(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7)、《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二、清算必要性分析 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规定股东有清算义务 根据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09号判决,由郑xx、傅xx、林xx成立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清算,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 2、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清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拒绝清算的法律后果-股东将对贵公司未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档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清算成本分析(估算) 1、代理清算费用(含清算); 2、授权公证费; 3、其它,如报纸公告费等。 四、清算流程分析 1、由贵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209号判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贵公司股东傅芳正、郑志龙、林文丁是清算组的法定组成成员。 2、通知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制作清算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分配财产,结束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至此,清算结束。但是,如果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 五、破产流程分析 1、破产申请与受理 清算组在正常清算过程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启动破产还债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准备以下材料,申请破产: (一)、破产申请书; (二)、财产状况说明; (三)、债务清册; (四)、债权清册; (五)、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六)、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规定可以延长15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管辖(因贵公司没有提供营业执照,所以暂不判断管辖法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破产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数据;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4、债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5、破产程序终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六、结论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1、贵公司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却被判决承担3001607.41元的债务; 2、而贵公司的股东因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必须清算公司的义务; 3、法律也规定贵公司股东有这种清算义务; 4、对于这种清算,贵公司股东最终可能需支付人民币元的清算费用(暂未定); 5、破产清算程序将可能由于管理人的申请而终结,从此,三位股东都免除xx公司未偿债务。 七、建议 综上,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建议: 1、积极、迅速的履行这一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和法定义务。理由如下: (1)、生效判决第二项如能得到履行,贵公司股东可能不再对生效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与本案有一定关联关系的是另一刑事案件,本案的执行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是刑事案件的判决法院,会不会因为股东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的第二项而牵连另一案,很难料定。 2、破产清算终结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有合法的清算报告及人民法院能否顺利受理破产申请。 因我国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正处于积累经验阶段;也因贵公司提供的数据极其有限。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积累的实务经验及业内的一般做法就贵公司清算事宜提供以上简单的法律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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