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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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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   更新时间:2007-3-2  阅读:1682次   ]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   更新时间:2007-3-2  阅读:1682次   ]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第二十七条)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上述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犯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超标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七、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上述(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摘自国税发[1997]191号)   八、职工宿舍修理费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摘自国税函[1996]673号)   九、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一)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和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摘自国税发[1998]201号)   (二)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三)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3]45号)   十、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摘自国税发[1996]201号)   十一、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状况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文件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8]45号)   十二、未经批准的价内外基金及收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十三、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1]39号)   十四、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摘自国税发[2001]39号)   十五、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发[2001]39号) 十六、对外捐赠和接受的捐赠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2003]45号) 十七、给购货方和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摘自国税函发[1997]472号)   十八、贿赂等非法支出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十九、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   二十、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摘自国税发[2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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