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人保(备案)[2009]N279号-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2010-07-24 1页 doc 26KB 49阅读

用户头像

is_625930

暂无简介

举报
人保(备案)[2009]N279号-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9号) 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
人保(备案)[2009]N279号-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9号) 总则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面形式。
/
本文档为【人保(备案)[2009]N279号-雇主责任保险(1995版)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