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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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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办法》共分7章32条。对免税商店的设立、免税品进口、入出库和调拨、免税品销售、免税品报损和核销以及法律 f.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办法》规定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办法》共分7章32条。对免税商店的设立、免税品进口、入出库和调拨、免税品销售、免税品报损和核销以及法律 f.王都作了明确的。《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办法》规定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等。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一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24日国税函[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下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纳税人兼营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经营范围仅限于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一律不得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已发售的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律收缴。收缴的发票按现行有关发票作废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在关境以内销售免税品,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6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免税店销售已退税国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发[20041403号)等规定执行。 七、税务机关应与海关加强沟通,定期将纳税人申报免税品经营情况与海关监管免税品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发现比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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