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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0-05-13 8页 doc 193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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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光大永明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第1部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1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2条 投保条件 1、 被保险人条件 投保时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未成年人或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成年人。 二、投保人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第3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
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光大永明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第1部 您与我们的 第1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共同构成。 第2条 投保条件 1、 被保险人条件 投保时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未成年人或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成年人。 二、投保人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第3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确认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您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时间的,若无其他有效指定受益人,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4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单月处理日 、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在我们作出承保决定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符合寿险临时保险单生效条件,我们将依据寿险临时保险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收到您的投保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书面决定。因不可抗力、您或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5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八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第6条 保险合同中止 请您特别注意,以下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本合同的个人帐户价值净值 不足以支付保险单月处理日的各项费用,从该保险单月处理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宽限期内,您可补交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7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 4. 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 5. 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8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与个人帐户价值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这里提到的个人帐户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帐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医学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当时的个人帐户价值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9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第10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第二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您可以提出变更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我们相关规定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于下一个保险单月处理日生效。 您减少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您增加保险金额,将按被保险人当时年龄增加基本保险费,且须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足额交纳该保险单年度内原保险金额及新增保险金额的基本保险费。 对于新增保险金额的,我们视新增部分为新投保。新增部分对应的基本保险费依照本合同【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第一款处理。 第11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打架;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此外,如果在增加保险金额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对于保险金额新增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12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如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取,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13条 保险金的申领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向我们申请理赔: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 4. 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我们核准理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2、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14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交付的各项费用、保险单借款,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15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享有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五年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16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超出领取时个人帐户价值的部分退还给我们。 第17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第18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基本保险费和超额保险费两部分,您可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我们交纳。 基本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超额保险费指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超过基本保险费部分的保险费。您可随时向我们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不论您选择何种交费方式,您交纳的保险费先被确认为该保险单年度内的基本保险费,超出部分才被确认为该保险单年度内的超额保险费。 第19条 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 一、在各保险单年度,您交纳的基本保险费和超额保险费将按如下比例扣取保险单初始费用,其余部分进入个人帐户: 保险单年度 基本保险费 超额保险费 小于等于5000元的部分 大于5000元的部分 第一年 70% 5% 5% 第二年至第五年 10% 5% 5% 第六年及以后各保险单年度 5% 5% 5%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从个人帐户中扣取当月的保险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 保险单管理费是我们向您扣取的服务管理费,每月不高于十元。 风险保障费是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按月从个人帐户中扣取的保障费用。风险保障费等于保险单月处理日时的保险金额与风险保障费率的乘积。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保险单初始费用比例、保险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障费的权利。 第20条 保险费假期 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任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如果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总和扣除未偿还保险单借款及已部分提取的个人帐户价值后的余额大于累计应交基本保险费 ,您可以享有保险费假期的权利。在保险费假期内,您可缓交基本保险费。 请您特别注意: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保险费假期结束。您需要在保险费假期结束后的60天内交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给您保险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五部分 个人帐户如何运作 第21条 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是我们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您的权益而设立的独立帐户。 第22条 结算利率 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个人帐户的实际投资状况,于每月十五日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确定),在六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适用一个月。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结算利率(按复利折算为日结算利率进行个人帐户价值的结算)。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第23条 保证利率及保证个人帐户价值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每隔五个保险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本合同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或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该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计算保证个人帐户价值。如果个人帐户价值小于保证个人帐户价值,我们将个人帐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个人帐户价值。 第24条 个人帐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帐户价值将按照如下方法计算: 1、 个人帐户建立时,个人帐户价值等于进入个人帐户的保险费减去首期保险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障费; 2、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个人帐户价值将按结算利率结算出的利息额增加; 3、 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或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个人帐户价值低于保证个人帐户价值的,在本合同项下个人帐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个人帐户价值; 请您特别注意:因为您解除合同或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在该保险单年度按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个人帐户价值。 4、 我们每月扣取保险单管理费及风险保障费后,个人帐户价值按扣取的额度减少; 5、 您部分提取个人帐户价值后,个人帐户价值按部分提取额度减少。 第六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25条 个人帐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一、个人帐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申请部分提取个人帐户价值。在符合我们当时的相关规定条件下,我们将在收到部分提取所需证明及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给您。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个人帐户价值不能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 您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申请部分提取个人帐户价值,我们将按部分提取的个人帐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保险单年度 一 二 三 四 五 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10% 8% 6% 4% 2% 在此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您有四次免费的部分提取机会,多于四次的提取,我们按每次五十元的标准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部分提取费用的权利。 在保险单借款期间,我们暂不允许进行部分提取。 二、特殊情况下个人帐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如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个人帐户价值(包括个人帐户价值的部分提取和解除合同),我们将延迟支付个人帐户价值,但延迟期最长不会超过自我们同意该领取申请起六个月。 三、您要求部分提取个人帐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 部分提取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4. 如果他人为您代理提取,应提供您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26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时个人帐户价值的7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保险合同中止】条款 。 第27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我们规定的各项费用及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第28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29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一、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在扣除被保险人体检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 二、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保险单现金价值为个人帐户价值扣除解除合同手续费后的余额。 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解除合同手续费的比例分别是10%、8%、6%、4%、2%;之后各保险单年度,解除合同手续费为零。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解除合同手续费的权利。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4. 您的身份证明。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30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31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可以解除本合同,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障费少于应收风险保障费的,我们有权审核更正并从您的个人帐户中扣取少收的风险保障费;如果在补扣风险保障费之前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收风险保障费与应收风险保障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额。 三、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风险保障费多于应收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障费无息退还给您;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年龄不真实且错误原因在我们,我们按照实收风险保障费与应收风险保障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额。 第32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33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光大永明智取财富山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费率 每千元保险金额 单位:元 年龄 基本保险费 风险保障费 年龄 基本保险费 风险保障费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0 40.00 40.00 3.948 3.595 45 37.53 34.55 4.259 2.573 1 40.00 40.00 2.804 2.417 46 39.54 36.21 4.681 2.844 2 40.00 40.00 2.094 1.708 47 41.55 37.87 5.145 3.146 3 40.00 40.00 1.625 1.256 48 43.56 39.53 5.658 3.480 4 40.00 40.00 1.300 0.954 49 45.57 41.19 6.219 3.851 5 40.00 40.00 1.067 0.745 50 47.55 42.84 6.838 4.260 6 40.00 40.00 0.897 0.595 51 50.37 45.12 7.518 4.715 7 40.00 40.00 0.771 0.488 52 53.19 47.40 8.265 5.218 8 40.00 40.00 0.676 0.410 53 56.01 49.68 9.088 5.775 9 40.00 40.00 0.608 0.356 54 58.83 51.96 9.992 6.391 10 40.00 40.00 0.568 0.324 55 61.62 54.24 10.984 7.072 11 40.00 40.00 0.562 0.312 56 65.61 57.43 12.074 7.826 12 40.00 40.00 0.595 0.322 57 69.60 60.62 13.273 8.659 13 40.00 40.00 0.671 0.350 58 73.59 63.81 14.589 9.581 14 40.00 40.00 0.784 0.393 59 77.58 67.00 16.033 10.600 15 40.00 40.00 0.918 0.443 60 81.61 70.15 17.619 11.729 16 40.00 40.00 1.056 0.497 61 86.29 73.80 19.062 12.974 17 40.00 40.00 1.179 0.547 62 90.97 77.45 20.615 14.351 18 14.59 13.34 1.275 0.590 63 95.65 81.10 22.285 15.872 19 15.12 13.87 1.336 0.625 64 100.33 84.75 24.083 17.553 20 15.65 14.40 1.364 0.650 65 105.00 88.37 26.012 19.408 21 16.14 14.89 1.362 0.664 66 27.494 21.457 22 16.63 15.38 1.339 0.672 67 30.305 23.717 23 17.12 15.87 1.304 0.675 68 32.685 26.211 24 17.61 16.36 1.264 0.675 69 35.232 28.961 25 18.09 16.82 1.229 0.675 70 37.954 31.993 26 18.72 17.41 1.203 0.676 71 40.862 35.334 27 19.35 18.00 1.190 0.683 72 43.962 39.012 28 19.98 18.59 1.193 0.693 73 47.264 43.060 29 20.61 19.18 1.213 0.710 74 50.775 47.514 30 21.20 19.77 1.252 0.736 75 54.501 52.407 31 21.99 20.52 1.309 0.770 76 59.644 57.337 32 22.78 21.27 1.383 0.813 77 65.238 62.700 33 23.57 22.02 1.477 0.853 78 71.317 68.527 34 24.36 22.77 1.589 0.928 79 77.916 74.850 35 25.18 23.49 1.717 1.004 80 85.069 81.705 36 26.23 24.44 1.867 1.089 81 92.813 89.126 37 27.28 25.39 2.035 1.188 82 101.184 97.147 38 28.33 26.34 2.223 1.301 83 110.218 105.801 39 29.38 27.29 2.434 1.427 84 119.951 115.125 40 30.40 28.20 2.666 1.570 85 130.418 125.149 41 31.83 29.47 2.925 1.730 86 141.651 137.048 42 33.26 30.74 3.211 1.908 87 153.681 149.920 43 34.69 32.01 3.527 2.106 88 166.534 163.813 44 36.12 33.28 3.875 2.327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保险单月处理日指在每一保险单月份中的本合同生效日期对应日。 �个人帐户价值净值指个人帐户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累计应交基本保险费=基本保险费×已经历的保险单年度 光大永明保险条款样本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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