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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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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支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1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支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1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调节相符。(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103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104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105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库存材料变价处理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106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①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③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④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⑤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⑦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③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⑤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①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③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④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⑤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201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应上缴预算的款项等。(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202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203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301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303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401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404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2) 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拔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5)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407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501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日,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502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505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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